章节列表
- 第一编 绪论
- ├ 例 言
- ├ 第一章 历史的定义和价值
- ├ 第二章 我国民族的形成
- ├ 第三章 中国疆域的沿革
- └ 第四章 本国史时期的划分
- 第二编 上古史
- ├ 第一章 我国民族的起源
- ├ 第二章 太古的文化和社会
- ├ 第三章 唐虞的政治
- ├ 第四章 夏代的政教
- ├ 第五章 商代的政教
- ├ 第六章 周初的政治
- ├ 第七章 古代的封建制度
- ├ 第八章 我国民族的滋大
- ├ 第九章 春秋的霸业
- ├ 第十章 战国的七雄
- ├ 第十一章 中原文化的广播和疆域的拓展
- ├ 第十二章 春秋战国的学术思想
- ├ 第十三章 春秋战国的政制改革
- └ 第十四章 上古的社会
- 第三编 中古史
- ├ 第一章 秦之统一及其政策
- ├ 第二章 秦汉之际
- ├ 第三章 前汉的政治
- ├ 第四章 新莽的改制
- ├ 第五章 后汉的政治
- ├ 第六章 两汉的制度
- ├ 第七章 秦汉的武功
- ├ 第八章 两汉对外的交通
- ├ 第九章 两汉的学术
- ├ 第十章 佛教和道教
- ├ 第十一章 两汉的社会
- ├ 第十二章 三国的鼎立
- ├ 第十三章 晋的统一和内乱
- ├ 第十四章 边徼民族和汉族的同化
- ├ 第十五章 南北朝的对峙
- ├ 第十六章 魏晋南北朝的制度
- ├ 第十七章 魏晋南北朝的文化
- ├ 第十八章 魏晋南北朝的社会
- ├ 第十九章 隋之统一与政治
- ├ 第二十章 唐的开国及其盛世
- ├ 第二十一章 隋唐的武功
- ├ 第二十二章 隋唐的对外交通
- ├ 第二十三章 隋唐的制度
- ├ 第二十四章 隋唐的学术和文艺
- ├ 第二十五章 佛教的分宗和新教的输入
- ├ 第二十六章 中外文化的接触
- ├ 第二十七章 唐中叶以后的政局
- ├ 第二十八章 隋唐的社会
- ├ 第二十九章 五代的混乱
- ├ 第三十章 宋的统一及其初年的政治
- ├ 第三十一章 变法和党争
- ├ 第三十二章 辽夏金的兴起
- ├ 第三十三章 宋和辽夏的关系
- ├ 第三十四章 宋和金的关系
- ├ 第三十五章 宋的学术思想和文艺
- ├ 第三十六章 宋的制度和社会
- ├ 第三十七章 元的勃兴和各汗国的创建
- ├ 第三十八章 中西文化的交通
- ├ 第三十九章 元的制度
- ├ 第四十章 元帝国的瓦解
- ├ 第四十一章 明初的政局
- ├ 第四十二章 明和北族的关系
- ├ 第四十三章 明朝的殖民事业和外患
- ├ 第四十四章 明末的政局
- ├ 第四十五章 明的制度
- ├ 第四十六章 元明的学术思想和文艺
- └ 第四十七章 元明的宗教和社会
- 第四编 近代史
- ├ 第一章 明清之际
- ├ 第二章 欧人的东略
- ├ 第三章 基督教和西方科学的传入
- ├ 第四章 清初的内政
- ├ 第五章 清初的外交
- ├ 第六章 清代的武功
- ├ 第七章 清中叶的内乱
- ├ 第八章 鸦片战争
- ├ 第九章 太平天国和捻党之役
- ├ 第十章 英法联军之役
- ├ 第十一章 瑷珲条约和北京条约
- ├ 第十二章 西北事变和中俄交涉
- ├ 第十三章 晚清的政局
- ├ 第十四章 中法战争和西南藩属的丧失
- ├ 第十五章 中日战争
- ├ 第十六章 中俄密约和沿海港湾的租借
- ├ 第十七章 维新运动和戊戌政变
- ├ 第十八章 八国联军和辛丑条约
- ├ 第十九章 远东国际形势
- ├ 第二十章 日俄战争和东三省
- ├ 第二十一章 清末的宪政运动
- ├ 第二十二章 清代的制度
- ├ 第二十三章 清代的学术
- └ 第二十四章 清代的社会
- 第五编 现代史
- ├ 第一章 革命思想的勃兴和孙中山先生
- ├ 第二章 清季的革命运动
- ├ 第三章 辛亥革命和中华民国的成立
- ├ 第四章 二次革命的经过
- ├ 第五章 民国初年的外交和蒙藏问题
- ├ 第六章 帝制运动和护国军
- ├ 第七章 二十一条的交涉
- ├ 第八章 复辟之役和护法之战
- ├ 第九章 参战的经过和山东问题
- ├ 第十章 华盛顿会议和中国
- ├ 第十一章 军阀的混战
- ├ 第十二章 中国国民党的改组和国民政府的成立
- ├ 第十三章 五卅惨案和中国民族运动的进展
- ├ 第十四章 国民革命的经过
- ├ 第十五章 五三惨案和对日之交涉
- ├ 第十六章 关税自主的交涉经过
- ├ 第十七章 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经过
- ├ 第十八章 中俄的龃龉
- ├ 第十九章 日本的侵略东北
- ├ 第二十章 国民政府的政治
- ├ 第二十一章 现代的经济和社会
- └ 第二十二章 现代的教育和学术
- 第六编 结论
- ├ 第一章 我国民族发展的回顾
- └ 第二章 中国对于世界的使命
『你一定爱读的极简中国史』第十七章 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经过
- 本章共 2.86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废除不平等条约,可以有两种办法:其(一)是片面的宣告。其(二)是共同或个别的谈判。中国在国际间,不平等条约的造成,全由前清政府昧于外情之故。至其末造,则外力的压迫已深。帝国主义者,是很难望其觉悟的。无论共同或个别的谈判,都很难望其有效。所以国民政府,于奠都南京后,即毅然发表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宣言。注966十七年七月七日,更照会各国公使,请其转达各该国政府,定为三种办法:(一)旧约期满的,当然废除另订。(二)未满期的,以相当的手续,解除重订。(三)已满期而未订新约的,另定临时的适当办法。旋颁布临时办法七条。注967此项照会,既经发出后,和我订立条约的,十七年有比、意、丹、葡、西五国。十八年有希、波二国。十九年有捷克和法国的《越南通商专约》。至土耳其的《友好条约》,则系二十三年四月订成的。在此诸国以外,德、奥与俄,战后的条约,本已平等;其余各国,虽然新约尚未订成,然废除不平等条约,既经我国定为政策,此后自然要本此进行,平等条约的订立,只是时间和手续的问题了。
不平等条约,贻害最大的,要算(一)关税协定,(二)领事裁判权,(三)租界,(四)租借地,(五)内河航行五端。注968关税交涉,已见前章。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动机,也起于《辛丑条约》。见第四编第十八章。巴黎和会中,我国亦曾提出撤消领判权,给大会拒绝。华盛顿会议中,又经提出。乃议决:由各国各派代表,注969组织委员会,调查在中国的领判权的现状,和中国法律、司法制度、司法行政的情形后再议。注970此项委员会,于十五年一月,在北京开会,至九月十五日而毕。撰有《调查报告书》。注971对于撤消领判权,仍主缓办。国民政府和意、丹、葡、西所订条约,均有于十九年一月一日,放弃领判权的条文。《比约》则规定另订详细办法。如详细办法尚未订定,而现有领判权诸国过半数放弃,比国亦即照办。五约均附有(一)中国于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颁布民、商法。(二)放弃领判权后,外人得杂居内地,经营工商业,享有土地权。——但仍得以法律或章程,加以限制。(三)彼此侨民捐税,不得较高或有异于他国人的条件。注972墨西哥未定新约,但该国政府,于十八年十一月,宣言将领判权放弃。
租界的设立,本不过许外人居住通商。但是因中国人的放弃和外国人的侵夺,而行政、司法、警察等权,往往受其侵害。这还是事实。到一八九六年的《中日通商口岸议定书》,注973就索性将管理道路、稽查地面之权,明定其属于该国领事,这更可称为不平等条约之尤了。而在事实上,妨害我国主权尤甚的,则要算上海的租界。注974上海租界的市政,属于工部局。其根据,系一八九六年的《洋泾浜章程》。注975此章程由外人纳税会通过,经各国领事认可,驻扎北京的公使批准。工部局董事,系由纳税人选举;而纳税人年会,则由领事团召集。是以各国的外交代表,和其照料商务的领事,而干涉起我国的市政来了。民国以来,除德、奥、俄三国在天津、汉口的租界,因欧战而取消外,其余一切,都因仍旧贯。到国民军到达长江流域以后,英国在九江、汉口的租界,才和中国订结协定交还。镇江的英人,于当时退出,后亦申明愿将租界交还中国。于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交还。注976比国的天津租界,则于十八年八月交还。英国在厦门的租界,亦于十九年九月,以协定声明取消。现在所有的,除日本最多外,注977只英在广州、天津、营口,法在广州、汉口、上海、天津和鼓浪屿、上海、芝罘,还有公共租界而已。
内河和沿海的航行权,各国通例,都是保留之于本国人的。这不但以权利论,应为本国人民所独享;即在国防上,亦有很重要的关系。而前清政府,不明外情,一八五八年的《天津条约》,许英人在长江航行。各国援最惠国之例,群起攘夺,而长江航权,遂非我所独有。一八九五年《马关条约》,开苏、杭为商埠,后四年,遂颁布《内港行轮章程》。华洋轮船,照章注册的,一律准其通航。外人在华航行权,遂愈加推广。至于沿海,则条约未订立以前,外人业已自由航行,更其不必说了。前清所订的条约,只有一八九九年的《中墨条约》,申明“不得在国内各口岸间,往来贸易”,然而无补于事。民国现在,虽亦未能将已丧失的航行权,即时收回,然十八年的《中波条约》,十九年的《中捷条约》,均订明将内河和沿海的航权保留。其余各国,重订条约时,亦可渐谋改正了。
租借地在法律上,本来和割让地显然有别。但在事实上,则外人据之,亦未免隐然若一敌国。中国的有租借地,自德人之于胶州湾始,而旅、大、威海、九龙、广州湾,就纷纷继起了。欧战之际,胶州湾又为日人所据。其后因山东问题的解决而交还。至于华盛顿会议中,中国代表,要求各国交还租借地,则只有英国允将威海卫交还,其后于十九年四月实行。至英于九龙,日于旅、大,则均声明不肯放弃。法于广州湾,当时虽声明愿与各国同行交还,然迄今亦仍在观望之中。
不平等条约的内容,其荦(luò)荦大端,要算前列的几件。此外,和外人得在中国境内驻兵;又如因划定势力范围,而得有筑路、开矿之权;又如外人在中国游历、传教,中国政府,负有特别保护的义务等都是。总而言之,凡其性质超过于国际法的范围,而又系片面性质的,都可称为不平等条约。一概荡涤净尽,而达于完全平等之域,现在固尚有所未能。然既已启其端倪,则此后的继续进行,只看我政府和国民的努力了。
【注释】
注966 (一)在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其主意,系申明嗣后任何条约,非国民政府所缔结者,一概不认为有效。(一)在同年十一月三日,(一)在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均系专对友邦而发者。
注967 对于驻华的外交官领事官,予以国际公法赋予的待遇。在华外人,应受中国法律的支配,法院的管辖。关税,在国定税则未实行以前,照现行章程办理。凡华人应纳的税捐,外人亦应一律缴纳。未规定的事项,系国际公法及中国法律处理。
注968 《东方文库续编·我国修改条约之运动》六七页。
注969 中国亦在其内。
注970 并得向中国政府提出改良司法意见书。中国政府,得自由承诺或拒绝其一部或全部
注971 到会的为美、法、意、比、丹、英、日、荷、西、葡、挪。《报告书》分四章:(一)在中国领判权的现状。(二)中国的法律。(三)中国的司法制度。(四)为改良意见。于军人干涉司法,最致不满;而法庭太少,法官俸给太低次之。
注972 各国与我订约,亦有本无领判权的,亦有虽有而其条约业已满期的。此时有领判权而条约尚未满期的,为英、法、美、荷、挪、巴西六国。撤废领判权的实行,即重在与此诸国的交涉。十八年十二月,国民政府曾令主管机关,拟具实施办法。二十年,拟成《管理在华外人实施条例》十二条。于五月四日公布。定二十一年一月一日实行。因日人侵略东北筹备不及,暂缓。
注973 旧称《公立文凭》。
注974 上海英租界,设于一八四五年;美租界设于一八四八年;一八五四年,合并为公共租界。但其实权仍在英人之手。
注975 工部局译为《上海洋人居留地界章程》。
注976 参看第十三章。
注977 日人所有的为天津、营口、沈阳、安东、厦门、杭州、苏州、沙市、福州、重庆、汉口各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