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第一编 绪论
- ├ 例 言
- ├ 第一章 历史的定义和价值
- ├ 第二章 我国民族的形成
- ├ 第三章 中国疆域的沿革
- └ 第四章 本国史时期的划分
- 第二编 上古史
- ├ 第一章 我国民族的起源
- ├ 第二章 太古的文化和社会
- ├ 第三章 唐虞的政治
- ├ 第四章 夏代的政教
- ├ 第五章 商代的政教
- ├ 第六章 周初的政治
- ├ 第七章 古代的封建制度
- ├ 第八章 我国民族的滋大
- ├ 第九章 春秋的霸业
- ├ 第十章 战国的七雄
- ├ 第十一章 中原文化的广播和疆域的拓展
- ├ 第十二章 春秋战国的学术思想
- ├ 第十三章 春秋战国的政制改革
- └ 第十四章 上古的社会
- 第三编 中古史
- ├ 第一章 秦之统一及其政策
- ├ 第二章 秦汉之际
- ├ 第三章 前汉的政治
- ├ 第四章 新莽的改制
- ├ 第五章 后汉的政治
- ├ 第六章 两汉的制度
- ├ 第七章 秦汉的武功
- ├ 第八章 两汉对外的交通
- ├ 第九章 两汉的学术
- ├ 第十章 佛教和道教
- ├ 第十一章 两汉的社会
- ├ 第十二章 三国的鼎立
- ├ 第十三章 晋的统一和内乱
- ├ 第十四章 边徼民族和汉族的同化
- ├ 第十五章 南北朝的对峙
- ├ 第十六章 魏晋南北朝的制度
- ├ 第十七章 魏晋南北朝的文化
- ├ 第十八章 魏晋南北朝的社会
- ├ 第十九章 隋之统一与政治
- ├ 第二十章 唐的开国及其盛世
- ├ 第二十一章 隋唐的武功
- ├ 第二十二章 隋唐的对外交通
- ├ 第二十三章 隋唐的制度
- ├ 第二十四章 隋唐的学术和文艺
- ├ 第二十五章 佛教的分宗和新教的输入
- ├ 第二十六章 中外文化的接触
- ├ 第二十七章 唐中叶以后的政局
- ├ 第二十八章 隋唐的社会
- ├ 第二十九章 五代的混乱
- ├ 第三十章 宋的统一及其初年的政治
- ├ 第三十一章 变法和党争
- ├ 第三十二章 辽夏金的兴起
- ├ 第三十三章 宋和辽夏的关系
- ├ 第三十四章 宋和金的关系
- ├ 第三十五章 宋的学术思想和文艺
- ├ 第三十六章 宋的制度和社会
- ├ 第三十七章 元的勃兴和各汗国的创建
- ├ 第三十八章 中西文化的交通
- ├ 第三十九章 元的制度
- ├ 第四十章 元帝国的瓦解
- ├ 第四十一章 明初的政局
- ├ 第四十二章 明和北族的关系
- ├ 第四十三章 明朝的殖民事业和外患
- ├ 第四十四章 明末的政局
- ├ 第四十五章 明的制度
- ├ 第四十六章 元明的学术思想和文艺
- └ 第四十七章 元明的宗教和社会
- 第四编 近代史
- ├ 第一章 明清之际
- ├ 第二章 欧人的东略
- ├ 第三章 基督教和西方科学的传入
- ├ 第四章 清初的内政
- ├ 第五章 清初的外交
- ├ 第六章 清代的武功
- ├ 第七章 清中叶的内乱
- ├ 第八章 鸦片战争
- ├ 第九章 太平天国和捻党之役
- ├ 第十章 英法联军之役
- ├ 第十一章 瑷珲条约和北京条约
- ├ 第十二章 西北事变和中俄交涉
- ├ 第十三章 晚清的政局
- ├ 第十四章 中法战争和西南藩属的丧失
- ├ 第十五章 中日战争
- ├ 第十六章 中俄密约和沿海港湾的租借
- ├ 第十七章 维新运动和戊戌政变
- ├ 第十八章 八国联军和辛丑条约
- ├ 第十九章 远东国际形势
- ├ 第二十章 日俄战争和东三省
- ├ 第二十一章 清末的宪政运动
- ├ 第二十二章 清代的制度
- ├ 第二十三章 清代的学术
- └ 第二十四章 清代的社会
- 第五编 现代史
- ├ 第一章 革命思想的勃兴和孙中山先生
- ├ 第二章 清季的革命运动
- ├ 第三章 辛亥革命和中华民国的成立
- ├ 第四章 二次革命的经过
- ├ 第五章 民国初年的外交和蒙藏问题
- ├ 第六章 帝制运动和护国军
- ├ 第七章 二十一条的交涉
- ├ 第八章 复辟之役和护法之战
- ├ 第九章 参战的经过和山东问题
- ├ 第十章 华盛顿会议和中国
- ├ 第十一章 军阀的混战
- ├ 第十二章 中国国民党的改组和国民政府的成立
- ├ 第十三章 五卅惨案和中国民族运动的进展
- ├ 第十四章 国民革命的经过
- ├ 第十五章 五三惨案和对日之交涉
- ├ 第十六章 关税自主的交涉经过
- ├ 第十七章 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经过
- ├ 第十八章 中俄的龃龉
- ├ 第十九章 日本的侵略东北
- ├ 第二十章 国民政府的政治
- ├ 第二十一章 现代的经济和社会
- └ 第二十二章 现代的教育和学术
- 第六编 结论
- ├ 第一章 我国民族发展的回顾
- └ 第二章 中国对于世界的使命
『你一定爱读的极简中国史』第三十六章 宋的制度和社会
- 本章共 2.68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宋代的兵制,和北宋以前学校选举之制,已见第三十一和三十四章。今再补述其余的制度如下:
宋代的制度,都是沿袭唐代的。其取之于民的,共分五项:(一)为公田之赋,(二)为民田之赋,这都是田税。(三)为丁口之赋,是身税。(四)为城郭之赋,是宅税和地税。(五)为杂变之赋,亦谓之沿纳,是唐行两税之后,复于两税之外,折取他物,而后遂变为常赋的。凡此种种,其取之都用两税之法,于夏、秋分两次交纳。宋代病民的,不在于税而在于役。自王安石行青苗法后,元祐复行科差,绍圣再变为雇役。自后差雇两法并行。因欲行签差之法,必须调查人民的资产。其中责令人民自行填报的,谓之“手实”。由官派人查轧(gá)的,则谓之“推排”。卖买田产时,将物力簿同时改正的,则谓之“推割”。诸法都难得公平,又难于得实,总是厉民之政。在中国法律上,官和人民交易,亦同人民和人民交易一样,谓之“和”。所以和籴及和买,本应确守私法上的原则。然而其后,都有短给和迟给的;甚或竟不给钱,而所籴所买,遂变为赋税。这亦是厉民之政。
两税以外的赋税,都起于唐中叶以后。因其时藩镇擅土,中央的收入减少,不得不求之于此。宋代养兵太多,遂沿而未改。其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起于唐之刘晏。借民制盐,而免其徭役,谓之灶户,亦称亭户。在刘晏时,还是行就场征税之法。一税之后,任其所之。后来渐变为官卖。又或招商承买,则谓之通商。茶法,亦起于唐中叶之后。制茶的人,谓之园户。岁输定额的茶,以代赋税。其余悉数由官收买。官买茶的价钱,都是先给的,谓之“本钱”。于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qí)州的蕲口,注542设立榷货务六处。除淮南十三场外,其余的茶,都运到这六榷货务,由官发卖。注543酒:州郡都置务官酿。县、镇、乡、闾,则听民酿而收其税。坑冶:官办的置监、冶、场、务等机关,民办的,则按一定分数,“中卖”于官。商税,起于唐代的藩镇,而宋因之。州县各置收税的机关,名之为务。税分过税和住税两种。过税取百分之二,住税取百分之三。所税的物品和其税额,各处并不一律。照例都应得榜示出来,然而实际能否一一榜示;榜示之后,能否确实遵守,就很难言之了。这实在也是厉民之政,和清代的厘金无异。宋代还有一种借官卖以省漕运的办法,是为“入边”和“入中”。其法:令商人入刍粟于边,或入现钱及金帛于京师榷货务。官给以钞,令其到指定的地方,支取货物。其初只解池的盐,注544用此办法,为陕西沿边之备。后来东南茶盐,和榷货务的缗钱,都许商人指射,谓之三说。注545更益以犀、象、香药,则谓之四说。在实物经济时代,运输货物,本是件最困难的事。如此,既省行政上的麻烦,又省转运时的弊窦,本是个好法子。但官吏和商人,通同作弊,把商人所入的刍粟,高抬其价,谓之“虚估”,而官物遂不免虚耗。又且入刍粟的土人,并不会做盐茶等卖买,得钞都是卖给商人,或京师的交引铺,他们都要抑勒钞价,实际入刍粟的并无利益,群情遂不踊跃,边备仍不充实。后来乃令商人专以现钱买茶,官亦以现钱买刍粟。于是茶不为边备所需,而通商之议起。通商之议既起,乃停给茶户本钱,但计向者所得的息钱,取之茶户,而听其与商人卖买。到蔡京出来,又变茶法。由官制长引、短引,卖给商人。商人有此引的,即许其向茶户买茶。如此,便只是一种买茶的许可证了。后来淮浙之盐,亦用此法,为后世所沿袭。南渡之后,地方削小,而费用增广。盐茶等利,较北宋都有所增加。又有所谓经总制钱、板帐钱等。系将各种杂税,或某种赋税上增取之数,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收入,凑起来的。其厉民更甚。
宋代的人民,是很为困苦的。因为唐中叶以后,武人擅土,苛税繁兴,又好用其亲信做地方官或税收官吏之故。宋兴,此等苛税,多所捐除,然而仍不能尽。至于豪强兼并,则自天宝以来,本未有抑强扶弱的政令;加以长期的扰乱,自然更为厉害了。所以宋代的平民,其受剥削特甚。当时民间借贷,自春徂(cú)秋,出息逾倍。注546而且各种东西,都可以取去抵债。注547折算之间,穷人自然格外吃亏了。当时司马光上疏,诉说农民的疾苦,曾有这几句话:
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hé)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更有何可生之路耳。注548
可谓哀切极了。王安石所以要推行青苗法,其主意,就是为防止民间的高利贷。然而以官吏办借贷之事,总是无以善其后的。所以其法亦不能行。在宋代,得人民自助之意,可以补助行政的,有两件事:其(一)是社仓。社仓之法,创于朱子。其以社为范围,俾人民易受其益,而且易于感觉兴味,便于管理监督,和义仓之法同。而在平时可兼营借贷,则又得青苗法之意。其(一)是义役。义役是南宋时起于处州的松阳县的。注549因为役事不能分割,所以负担不得平均。乃由众出田谷,以助应役之家。此两法若能推行尽利,确于人民很有益处,而惜乎其都未能。南渡之后,两浙腴田,多落势家之手,收租很重。末年,贾似道当国,乃把贱价强买为官田,即以私租为税额。田主固然破家者众,而私租额重而纳轻,官租额重而纳重,农民的受害更深。南宋亡后,虽其厉民之政,亦成过去。然而江南田租之重,则迄未尝改。明太祖下平江。恶其民为张士诚守,又即以私租为官赋。江南田赋之重,就甲于天下。后来虽屡经减削,直到现在,重于他处,还是倍蓰(xǐ)不止。兼并之为祸,可以谓之烈了。
宋代士大夫的风气,亦和前代不同。宋人是讲究气节的。这固然是晚唐、五代以来,嗜利全躯的一个反动,而亦和其学术有关系。宋朝人的议论,是喜欢彻底的,亦是偏于理论的。所以论事则好为高远之谈,论人则每作诛心之论。这固然也有好处,然而容易失之迂阔,亦容易流于过刻。而好名而激于意气,则又容易流为党争。自辽人强盛以来,而金,而元,相继兴起,宋人迭受外力的压迫,其心理亦易流于偏狭。所以当国事紧急之时,激烈的人,往往发为“只论是非,不论利害”、“宁为玉碎,毋为瓦全”的议论。这固然足以表示正义,而且也是民族性应有的表现。然而不察事势,好为高论,有时亦足以偾(fèn)事。而此等风气既成之后,野心之家,又往往借此以立名,而实置国家之利害于不顾,则其流弊更大。此亦不可以不知。
【注释】
注542 真州,今江苏仪征县。海州,今江苏东海县
注543 京师亦有榷货务,但只主给钞而不积茶。
注544 解州、安邑两池所产的盐。解州,今山西解县。安邑,今山西安邑县。
注545 说,即今兑换的“兑”字。
注546 太宗时尝禁之。见《宋史·食货志》。
注547 见《宋史·陈舜俞传》。
注548 亦见《宋史·食货志》。
注549 今浙江松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