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天部·卷一
- 天部·卷二
- 天部·卷三
- 天部·卷四
- 天部·卷五
- 天部·卷六
- 天部·卷七
- 天部·卷八
- 天部·卷九
- 天部·卷十
- 天部·卷十一
- 天部·卷十二
- 天部·卷十三
- 天部·卷十四
- 天部·卷十五
- 时序部·卷一
- 时序部·卷二
- 时序部·卷三
- 时序部·卷四
- 时序部·卷五
- 时序部·卷六
- 时序部·卷七
- 时序部·卷八
- 时序部·卷九
- 时序部·卷十
- 时序部·卷十一
- 时序部·卷十二
- 时序部·卷十三
- 时序部·卷十四
- 时序部·卷十五
- 时序部·卷十六
- 时序部·卷十七
- 时序部·卷十八
- 时序部·卷十九
- 时序部·卷二十
- 地部·卷一
- 地部·卷二
- 地部·卷三
- 地部·卷四
- 地部·卷五
- 地部·卷六
- 地部·卷七
- 地部·卷八
- 地部·卷九
- 地部·卷十
- 地部·卷十一
- 地部·卷十二
- 地部·卷十三
- 地部·卷十四
- 地部·卷十五
- 地部·卷十六
- 地部·卷十七
- 地部·卷十八
- 地部·卷十九
- 地部·卷二十
- 地部·卷二十一
- 地部·卷二十二
- 地部·卷二十三
- 地部·卷二十四
- 地部·卷二十五
- 地部·卷二十六
- 地部·卷二十七
- 地部·卷二十八
- 地部·卷二十九
- 地部·卷三十
- 地部·卷三十一
- 地部·卷三十二
- 地部·卷三十三
- 地部·卷三十四
- 地部·卷三十五
- 地部·卷三十六
- 地部·卷三十七
- 地部·卷三十八
- 地部·卷三十九
- 地部·卷四十
- 皇王部·卷一
- 皇王部·卷二
- 皇王部·卷三
- 皇王部·卷四
- 皇王部·卷五
- 皇王部·卷六
- 皇王部·卷七
- 皇王部·卷八
- 皇王部·卷九
- 皇王部·卷十
- 皇王部·卷十一
- 皇王部·卷十二
- 皇王部·卷十三
- 皇王部·卷十四
- 皇王部·卷十五
- 皇王部·卷十六
- 皇王部·卷十七
- 皇王部·卷十八
- 皇王部·卷十九
- 皇王部·卷二十
- 皇王部·卷二十一
- 皇王部·卷二十二
- 皇王部·卷二十三
- 皇王部·卷二十四
- 皇王部·卷二十五
- 皇王部·卷二十六
- 皇王部·卷二十七
- 皇王部·卷二十八
- 皇王部·卷二十九
- 皇王部·卷三十
- 皇王部·卷三十一
- 皇王部·卷三十二
- 皇王部·卷三十三
- 皇王部·卷三十四
- 皇王部·卷三十五
- 皇王部·卷三十六
- 皇王部·卷三十七
- 皇王部·卷三十八
- 皇王部·卷三十九
- 皇王部·卷四十
- 皇王部·卷四十一
- 偏霸部·卷一
- 偏霸部·卷二
- 偏霸部·卷三
- 偏霸部·卷四
- 偏霸部·卷五
- 偏霸部·卷六
- 偏霸部·卷七
- 偏霸部·卷八
- 偏霸部·卷九
- 偏霸部·卷十
- 偏霸部·卷十一
- 偏霸部·卷十二
- 偏霸部·卷十三
- 偏霸部·卷十四
- 偏霸部·卷十五
- 偏霸部·卷十六
- 偏霸部·卷十七
- 偏霸部·卷十八
- 皇亲部·卷一
- 皇亲部·卷二
- 皇亲部·卷三
- 皇亲部·卷四
- 皇亲部·卷五
- 皇亲部·卷六
- 皇亲部·卷七
- 皇亲部·卷八
- 皇亲部·卷九
- 皇亲部·卷十
- 皇亲部·卷十一
- 皇亲部·卷十二
- 皇亲部·卷十三
- 皇亲部·卷十四
- 皇亲部·卷十五
- 皇亲部·卷十六
- 皇亲部·卷十七
- 皇亲部·卷十八
- 皇亲部·卷十九
- 皇亲部·卷二十
- 周郡部·卷一
- 周郡部·卷二
- 周郡部·卷三
- 周郡部·卷四
- 周郡部·卷五
- 周郡部·卷六
- 周郡部·卷七
- 周郡部·卷八
- 周郡部·卷九
- 周郡部·卷十
- 周郡部·卷十一
- 周郡部·卷十二
- 周郡部·卷十三
- 周郡部·卷十四
- 周郡部·卷十五
- 周郡部·卷十六
- 周郡部·卷十七
- 周郡部·卷十八
- 居处部·卷一
- 居处部·卷二
- 居处部·卷三
- 居处部·卷四
- 居处部·卷五
- 居处部·卷六
- 居处部·卷七
- 居处部·卷八
- 居处部·卷九
- 居处部·卷十
- 居处部·卷十一
- 居处部·卷十二
- 居处部·卷十三
- 居处部·卷十四
- 居处部·卷十五
- 居处部·卷十六
- 居处部·卷十七
- 居处部·卷十八
- 居处部·卷十九
- 居处部·卷二十
- 居处部·卷二十一
- 居处部·卷二十二
- 居处部·卷二十三
- 居处部·卷二十四
- 居处部·卷二十五
- 封建部·卷一
- 封建部·卷二
- 封建部·卷三
- 封建部·卷四
- 封建部·卷五
- 职官部·卷一
- 职官部·卷二
- 职官部·卷三
- 职官部·卷四
- 职官部·卷五
- 职官部·卷六
- 职官部·卷七
- 职官部·卷八
- 职官部·卷九
- 职官部·卷十
- 职官部·卷十一
- 职官部·卷十二
- 职官部·卷十三
- 职官部·卷十四
- 职官部·卷十五
- 职官部·卷十六
- 职官部·卷十七
- 职官部·卷十八
- 职官部·卷十九
- 职官部·卷二十
- 职官部·卷二十一
- 职官部·卷二十二
- 职官部·卷二十三
- 职官部·卷二十四
- 职官部·卷二十五
- 职官部·卷二十六
- 职官部·卷二十七
- 职官部·卷二十八
- 职官部·卷二十九
- 职官部·卷三十
- 职官部·卷三十一
- 职官部·卷三十二
- 职官部·卷三十三
- 职官部·卷三十四
- 职官部·卷三十五
- 职官部·卷三十六
- 职官部·卷三十七
- 职官部·卷三十八
- 职官部·卷三十九
- 职官部·卷四十
- 职官部·卷四十一
- 职官部·卷四十二
- 职官部·卷四十三
- 职官部·卷四十四
- 职官部·卷四十五
- 职官部·卷四十六
- 职官部·卷四十七
- 职官部·卷四十八
- 职官部·卷四十九
- 职官部·卷五十
- 职官部·卷五十一
- 职官部·卷五十二
- 职官部·卷五十三
- 职官部·卷五十四
- 职官部·卷五十五
- 职官部·卷五十六
- 职官部·卷五十七
- 职官部·卷五十八
- 职官部·卷五十九
- 职官部·卷六十
- 职官部·卷六十一
- 职官部·卷六十二
- 职官部·卷六十三
- 职官部·卷六十四
- 职官部·卷六十五
- 职官部·卷六十六
- 职官部·卷六十七
- 兵部·卷一
- 兵部·卷二
- 兵部·卷三
- 兵部·卷四
- 兵部·卷五
- 兵部·卷六
- 兵部·卷七
- 兵部·卷八
- 兵部·卷九
- 兵部·卷十
- 兵部·卷十一
- 兵部·卷十二
- 兵部·卷十三
- 兵部·卷十四
- 兵部·卷十五
- 兵部·卷十六
- 兵部·卷十七
- 兵部·卷十八
- 兵部·卷十九
- 兵部·卷二十
- 兵部·卷二十一
- 兵部·卷二十二
- 兵部·卷二十三
- 兵部·卷二十四
- 兵部·卷二十五
- 兵部·卷二十六
- 兵部·卷二十七
- 兵部·卷二十八
- 兵部·卷二十九
- 兵部·卷三十
- 兵部·卷三十一
- 兵部·卷三十二
- 兵部·卷三十三
- 兵部·卷三十四
- 兵部·卷三十五
- 兵部·卷三十六
- 兵部·卷三十七
- 兵部·卷三十八
- 兵部·卷三十九
- 兵部·卷四十
- 兵部·卷四十一
- 兵部·卷四十二
- 兵部·卷四十三
- 兵部·卷四十四
- 兵部·卷四十五
- 兵部·卷四十六
- 兵部·卷四十七
- 兵部·卷四十八
- 兵部·卷四十九
- 兵部·卷五十
- 兵部·卷五十一
- 兵部·卷五十二
- 兵部·卷五十三
- 兵部·卷五十四
- 兵部·卷五十五
- 兵部·卷五十六
- 兵部·卷五十七
- 兵部·卷五十八
- 兵部·卷五十九
- 兵部·卷六十
- 兵部·卷六十一
- 兵部·卷六十二
- 兵部·卷六十三
- 兵部·卷六十四
- 兵部·卷六十五
- 兵部·卷六十六
- 兵部·卷六十七
- 兵部·卷六十八
- 兵部·卷六十九
- 兵部·卷七十
- 兵部·卷七十一
- 兵部·卷七十二
- 兵部·卷七十三
- 兵部·卷七十四
- 兵部·卷七十五
- 兵部·卷七十六
- 兵部·卷七十七
- 兵部·卷七十八
- 兵部·卷七十九
- 兵部·卷八十
- 兵部·卷八十一
- 兵部·卷八十二
- 兵部·卷八十三
- 兵部·卷八十四
- 兵部·卷八十五
- 兵部·卷八十六
- 兵部·卷八十七
- 兵部·卷八十八
- 兵部·卷八十九
- 兵部·卷九十
- 人事部·卷一
- 人事部·卷二
- 人事部·卷三
- 人事部·卷四
- 人事部·卷五
- 人事部·卷六
- 人事部·卷七
- 人事部·卷八
- 人事部·卷九
- 人事部·卷十
- 人事部·卷十一
- 人事部·卷十二
- 人事部·卷十三
- 人事部·卷十四
- 人事部·卷十五
- 人事部·卷十六
- 人事部·卷十七
- 人事部·卷十八
- 人事部·卷十九
- 人事部·卷二十
- 人事部·卷二十一
- 人事部·卷二十二
- 人事部·卷二十三
- 人事部·卷二十四
- 人事部·卷二十五
- 人事部·卷二十六
- 人事部·卷二十七
- 人事部·卷二十八
- 人事部·卷二十九
- 人事部·卷三十
- 人事部·卷三十一
- 人事部·卷三十二
- 人事部·卷三十三
- 人事部·卷三十四
- 人事部·卷三十五
- 人事部·卷三十六
- 人事部·卷三十七
- 人事部·卷三十八
- 人事部·卷三十九
- 人事部·卷四十
- 人事部·卷四十一
- 人事部·卷四十二
- 人事部·卷四十三
- 人事部·卷四十四
- 人事部·卷四十五
- 人事部·卷四十六
- 人事部·卷四十七
- 人事部·卷四十八
- 人事部·卷四十九
- 人事部·卷五十
- 人事部·卷五十一
- 人事部·卷五十二
- 人事部·卷五十三
- 人事部·卷五十四
- 人事部·卷五十五
- 人事部·卷五十六
- 人事部·卷五十七
- 人事部·卷五十八
- 人事部·卷五十九
- 人事部·卷六十
- 人事部·卷六十一
- 人事部·卷六十二
- 人事部·卷六十三
- 人事部·卷六十四
- 人事部·卷六十五
- 人事部·卷六十六
- 人事部·卷六十七
- 人事部·卷六十八
- 人事部·卷六十九
- 人事部·卷七十
- 人事部·卷七十一
- 人事部·卷七十二
- 人事部·卷七十三
- 人事部·卷七十四
- 人事部·卷七十五
- 人事部·卷七十六
- 人事部·卷七十七
- 人事部·卷七十八
- 人事部·卷七十九
- 人事部·卷八十
- 人事部·卷八十一
- 人事部·卷八十二
- 人事部·卷八十三
- 人事部·卷八十四
- 人事部·卷八十五
- 人事部·卷八十六
- 人事部·卷八十七
- 人事部·卷八十八
- 人事部·卷八十九
- 人事部·卷九十
- 人事部·卷九十一
- 人事部·卷九十二
- 人事部·卷九十三
- 人事部·卷九十四
- 人事部·卷九十五
- 人事部·卷九十六
- 人事部·卷九十七
- 人事部·卷九十八
- 人事部·卷九十九
- 人事部·卷一百
- 人事部·卷一百一
- 人事部·卷一百二
- 人事部·卷一百三
- 人事部·卷一百四
- 人事部·卷一百五
- 人事部·卷一百六
- 人事部·卷一百七
- 人事部·卷一百八
- 人事部·卷一百九
- 人事部·卷一百一十
- 人事部·卷一百一十一
- 人事部·卷一百一十二
- 人事部·卷一百一十三
- 人事部·卷一百一十四
- 人事部·卷一百一十五
- 人事部·卷一百一十六
- 人事部·卷一百一十七
- 人事部·卷一百一十八
- 人事部·卷一百一十九
- 人事部·卷一百二十
- 人事部·卷一百二十一
- 人事部·卷一百二十二
- 人事部·卷一百二十三
- 人事部·卷一百二十四
- 人事部·卷一百二十五
- 人事部·卷一百二十六
- 人事部·卷一百二十七
- 人事部·卷一百二十八
- 人事部·卷一百二十九
- 人事部·卷一百三十
- 人事部·卷一百三十一
- 人事部·卷一百三十二
- 人事部·卷一百三十三
- 人事部·卷一百三十四
- 人事部·卷一百三十五
- 人事部·卷一百三十六
- 人事部·卷一百三十七
- 人事部·卷一百三十八
- 人事部·卷一百三十九
- 人事部·卷一百四十
- 人事部·卷一百四十一
- 逸民部·卷一
- 逸民部·卷二
- 逸民部·卷三
- 逸民部·卷四
- 逸民部·卷五
- 逸民部·卷六
- 逸民部·卷七
- 逸民部·卷八
- 逸民部·卷九
- 逸民部·卷十
- 宗亲部·卷一
- 宗亲部·卷二
- 宗亲部·卷三
- 宗亲部·卷四
- 宗亲部·卷五
- 宗亲部·卷六
- 宗亲部·卷七
- 宗亲部·卷八
- 宗亲部·卷九
- 宗亲部·卷十
- 宗亲部·卷十一
- 礼仪部·卷一
- 礼仪部·卷二
- 礼仪部·卷三
- 礼仪部·卷四
- 礼仪部·卷五
- 礼仪部·卷六
- 礼仪部·卷七
- 礼仪部·卷八
- 礼仪部·卷九
- 礼仪部·卷十
- 礼仪部·卷十一
- 礼仪部·卷十二
- 礼仪部·卷十三
- 礼仪部·卷十四
- 礼仪部·卷十五
- 礼仪部·卷十六
- 礼仪部·卷十七
- 礼仪部·卷十八
- 礼仪部·卷十九
- 礼仪部·卷二十
- 礼仪部·卷二十一
- 礼仪部·卷二十二
- 礼仪部·卷二十三
- 礼仪部·卷二十四
- 礼仪部·卷二十五
- 礼仪部·卷二十六
- 礼仪部·卷二十七
- 礼仪部·卷二十八
- 礼仪部·卷二十九
- 礼仪部·卷三十
- 礼仪部·卷三十一
- 礼仪部·卷三十二
- 礼仪部·卷三十三
- 礼仪部·卷三十四
- 礼仪部·卷三十五
- 礼仪部·卷三十六
- 礼仪部·卷三十七
- 礼仪部·卷三十八
- 礼仪部·卷三十九
- 礼仪部·卷四十
- 礼仪部·卷四十一
- 乐部·卷一
- 乐部·卷二
- 乐部·卷三
- 乐部·卷四
- 乐部·卷五
- 乐部·卷六
- 乐部·卷七
- 乐部·卷八
- 乐部·卷九
- 乐部·卷十
- 乐部·卷十一
- 乐部·卷十二
- 乐部·卷十三
- 乐部·卷十四
- 乐部·卷十五
- 乐部·卷十六
- 乐部·卷十七
- 乐部·卷十八
- 乐部·卷十九
- 乐部·卷二十
- 乐部·卷二十一
- 乐部·卷二十二
- 文部·卷一
- 文部·卷二
- 文部·卷三
- 文部·卷四
- 文部·卷五
- 文部·卷六
- 文部·卷七
- 文部·卷八
- 文部·卷九
- 文部·卷十
- 文部·卷十一
- 文部·卷十二
- 文部·卷十三
- 文部·卷十四
- 文部·卷十五
- 文部·卷十六
- 文部·卷十七
- 文部·卷十八
- 文部·卷十九
- 文部·卷二十
- 文部·卷二十一
- 文部·卷二十二
- 学部·卷一
- 学部·卷二
- 学部·卷三
- 学部·卷四
- 学部·卷五
- 学部·卷六
- 学部·卷七
- 学部·卷八
- 学部·卷九
- 学部·卷十
- 学部·卷十一
- 学部·卷十二
- 学部·卷十三
- 治道部·卷一
- 治道部·卷二
- 治道部·卷三
- 治道部·卷四
- 治道部·卷五
- 治道部·卷六
- 治道部·卷七
- 治道部·卷八
- 治道部·卷九
- 治道部·卷十
- 治道部·卷十一
- 治道部·卷十二
- 治道部·卷十三
- 治道部·卷十四
- 治道部·卷十五
- 刑法部·卷一
- 刑法部·卷二
- 刑法部·卷三
- 刑法部·卷四
- 刑法部·卷五
- 刑法部·卷六
- 刑法部·卷七
- 刑法部·卷八
- 刑法部·卷九
- 刑法部·卷十
- 刑法部·卷十一
- 刑法部·卷十二
- 刑法部·卷十三
- 刑法部·卷十四
- 刑法部·卷十五
- 刑法部·卷十六
- 刑法部·卷十七
- 刑法部·卷十八
- 释部·卷一
- 释部·卷二
- 释部·卷三
- 释部·卷四
- 释部·卷五
- 释部·卷六
- 道部·卷一
- 道部·卷二
- 道部·卷三
- 道部·卷四
- 道部·卷五
- 道部·卷六
- 道部·卷七
- 道部·卷八
- 道部·卷九
- 道部·卷十
- 道部·卷十一
- 道部·卷十二
- 道部·卷十三
- 道部·卷十四
- 道部·卷十五
- 道部·卷十六
- 道部·卷十七
- 道部·卷十八
- 道部·卷十九
- 道部·卷二十
- 道部·卷二十一
- 仪式部·卷一
- 仪式部·卷二
- 仪式部·卷三
- 仪式部·卷四
- 服章部·卷一
- 服章部·卷二
- 服章部·卷三
- 服章部·卷四
- 服章部·卷五
- 服章部·卷六
- 服章部·卷七
- 服章部·卷八
- 服章部·卷九
- 服章部·卷十
- 服章部·卷十一
- 服章部·卷十二
- 服章部·卷十三
- 服章部·卷十四
- 服章部·卷十五
- 服用部·卷一
- 服用部·卷二
- 服用部·卷三
- 服用部·卷四
- 服用部·卷五
- 服用部·卷六
- 服用部·卷七
- 服用部·卷八
- 服用部·卷九
- 服用部·卷十
- 服用部·卷十一
- 服用部·卷十二
- 服用部·卷十三
- 服用部·卷十四
- 服用部·卷十五
- 服用部·卷十六
- 服用部·卷十七
- 服用部·卷十八
- 服用部·卷十九
- 服用部·卷二十
- 服用部·卷二十一
- 方术部·卷一
- 方术部·卷二
- 方术部·卷三
- 方术部·卷四
- 方术部·卷五
- 方术部·卷六
- 方术部·卷七
- 方术部·卷八
- 方术部·卷九
- 方术部·卷十
- 方术部·卷十一
- 方术部·卷十二
- 方术部·卷十三
- 方术部·卷十四
- 方术部·卷十五
- 方术部·卷十六
- 方术部·卷十七
- 方术部·卷十八
- 疾病部·卷一
- 疾病部·卷二
- 疾病部·卷三
- 疾病部·卷四
- 疾病部·卷五
- 疾病部·卷六
- 工艺部·卷一
- 工艺部·卷二
- 工艺部·卷三
- 工艺部·卷四
- 工艺部·卷五
- 工艺部·卷六
- 工艺部·卷七
- 工艺部·卷八
- 工艺部·卷九
- 工艺部·卷十
- 工艺部·卷十一
- 工艺部·卷十二
- 器物部·卷一
- 器物部·卷二
- 器物部·卷三
- 器物部·卷四
- 器物部·卷五
- 器物部·卷六
- 器物部·卷七
- 器物部·卷八
- 器物部·卷九
- 器物部·卷十
- 杂物部·卷一
- 杂物部·卷二
- 舟部·卷一
- 舟部·卷二
- 舟部·卷三
- 舟部·卷四
- 车部·卷一
- 车部·卷二
- 车部·卷三
- 车部·卷四
- 车部·卷五
- 奉使部·卷一
- 奉使部·卷二
- 奉使部·卷三
- 四夷部·卷一·东夷一
- 四夷部·卷二·东夷二
- 四夷部·卷三·东夷三
- 四夷部·卷四·东夷四
- 四夷部·卷五·东夷五
- 四夷部·卷六·南蛮一
- 四夷部·卷七·南蛮二
- 四夷部·卷八·南蛮三
- 四夷部·卷九·南蛮四
- 四夷部·卷十·南蛮五
- 四夷部·卷十一·南蛮六
- 四夷部·卷十二·南蛮七
- 四夷部·卷十三·西戎一
- 四夷部·卷十四·西戎二
- 四夷部·卷十五·西戎三
- 四夷部·卷十六·西戎四
- 四夷部·卷十七·西戎五
- 四夷部·卷十八·西戎六
- 四夷部·卷十九·西戎七
- 四夷部·卷二十·北狄一
- 四夷部·卷二十一·北狄二
- 四夷部·卷二十二·北狄三
- 珍宝部·卷一
- 珍宝部·卷二
- 珍宝部·卷三
- 珍宝部·卷四
- 珍宝部·卷五
- 珍宝部·卷六
- 珍宝部·卷七
- 珍宝部·卷八
- 珍宝部·卷九
- 珍宝部·卷十
- 珍宝部·卷十一
- 珍宝部·卷十二
- 布帛部·卷一
- 布帛部·卷二
- 布帛部·卷三
- 布帛部·卷四
- 布帛部·卷五
- 布帛部·卷六
- 布帛部·卷七
- 资产部·卷一
- 资产部·卷二
- 资产部·卷三
- 资产部·卷四
- 资产部·卷五
- 资产部·卷六
- 资产部·卷七
- 资产部·卷八
- 资产部·卷九
- 资产部·卷十
- 资产部·卷十一
- 资产部·卷十二
- 资产部·卷十三
- 资产部·卷十四
- 资产部·卷十五
- 资产部·卷十六
- 百谷部·卷一
- 百谷部·卷二
- 百谷部·卷三
- 百谷部·卷四
- 百谷部·卷五
- 百谷部·卷六
- 饮食部·卷一
- 饮食部·卷二
- 饮食部·卷三
- 饮食部·卷四
- 饮食部·卷五
- 饮食部·卷六
- 饮食部·卷七
- 饮食部·卷八
- 饮食部·卷九
- 饮食部·卷十
- 饮食部·卷十一
- 饮食部·卷十二
- 饮食部·卷十三
- 饮食部·卷十四
- 饮食部·卷十五
- 饮食部·卷十六
- 饮食部·卷十七
- 饮食部·卷十八
- 饮食部·卷十九
- 饮食部·卷二十
- 饮食部·卷二十一
- 饮食部·卷二十二
- 饮食部·卷二十三
- 饮食部·卷二十四
- 饮食部·卷二十五
- 火部·卷一
- 火部·卷二
- 火部·卷三
- 火部·卷四
- 休征部·卷一
- 休征部·卷二
- 咎徵部·卷一
- 咎徵部·卷二
- 咎徵部·卷三
- 咎徵部·卷四
- 咎徵部·卷五
- 咎徵部·卷六
- 咎徵部·卷七
- 神鬼部·卷一
- 神鬼部·卷二
- 神鬼部·卷三
- 神鬼部·卷四
- 妖异部·卷一
- 妖异部·卷二
- 妖异部·卷三
- 妖异部·卷四
- 兽部·卷一
- 兽部·卷二
- 兽部·卷三
- 兽部·卷四
- 兽部·卷五
- 兽部·卷六
- 兽部·卷七
- 兽部·卷八
- 兽部·卷九
- 兽部·卷十
- 兽部·卷十一
- 兽部·卷十二
- 兽部·卷十三
- 兽部·卷十四
- 兽部·卷十五
- 兽部·卷十六
- 兽部·卷十七
- 兽部·卷十八
- 兽部·卷十九
- 兽部·卷二十
- 兽部·卷二十一
- 兽部·卷二十二
- 兽部·卷二十三
- 兽部·卷二十四
- 兽部·卷二十五
- 羽族部·卷一
- 羽族部·卷二
- 羽族部·卷三
- 羽族部·卷四
- 羽族部·卷五
- 羽族部·卷六
- 羽族部·卷七
- 羽族部·卷八
- 羽族部·卷九
- 羽族部·卷十
- 羽族部·卷十一
- 羽族部·卷十二
- 羽族部·卷十三
- 羽族部·卷十四
- 羽族部·卷十五
- 鳞介部·卷一
- 鳞介部·卷二
- 鳞介部·卷三
- 鳞介部·卷四
- 鳞介部·卷五
- 鳞介部·卷六
- 鳞介部·卷七
- 鳞介部·卷八
- 鳞介部·卷九
- 鳞介部·卷十
- 鳞介部·卷十一
- 鳞介部·卷十二
- 鳞介部·卷十三
- 鳞介部·卷十四
- 鳞介部·卷十五
- 虫豸部·卷一
- 虫豸部·卷二
- 虫豸部·卷三
- 虫豸部·卷四
- 虫豸部·卷五
- 虫豸部·卷六
- 虫豸部·卷七
- 虫豸部·卷八
- 木部·卷一
- 木部·卷二
- 木部·卷三
- 木部·卷四
- 木部·卷五
- 木部·卷六
- 木部·卷七
- 木部·卷八
- 木部·卷九
- 木部·卷十一
- 竹部·卷一
- 竹部·卷二
- 果部·卷一
- 果部·卷二
- 果部·卷三
- 果部·卷四
- 果部·卷五
- 果部·卷六
- 果部·卷七
- 果部·卷八
- 果部·卷九
- 果部·卷十
- 果部·卷十一
- 果部·卷十二
- 菜茹部·卷一
- 菜茹部·卷二
- 菜茹部·卷三
- 菜茹部·卷四
- 菜茹部·卷五
- 香部·卷一
- 香部·卷二
- 香部·卷三
- 药部·卷一
- 药部·卷二
- 药部·卷三
- 药部·卷四
- 药部·卷五
- 药部·卷六
- 药部·卷七
- 药部·卷八
- 药部·卷九
- 药部·卷十
- 百卉部·卷一
- 百卉部·卷二
- 百卉部·卷三
- 百卉部·卷四
- 百卉部·卷五
- 百卉部·卷六
- 百卉部·卷七
『太平御览』道部·卷六
- 本章共 4.78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5-06
尸解
《西城王真人传》曰:解化之道,尸不不能俱神化者也。
《宝剑上经》曰:尸解之法,有死而便生者,有头断从一旁生者,有形存而无骨者。
又曰:夫尸解者,本真之练蜕也,五属之隐适也。虽仙品之下弟,其禀授亦不轻也。所谓隐回三光,白日陆沉者也。夫修下尸解者,皆不得返望故乡,此谓下解之道也。名配紫简,三官不得复窥其间隙,虽获隐遁,世志未厌,又不得返归,故游栖不定也。
又曰:以丸药和水而饮之,又并抱草而卧,则伤死於空室中,谓之兵解。
又曰:上品惟八素列纪,授而不行,馀皆白日尸解,得为飞仙。
《登真隐诀》曰:尸解者,当死之时,或刀兵水火,痛楚之初,不异世人也。既死之后,其神方得迁逝,形不能去尔。
又曰:董仲居,淮南人也。少时服气炼形,年百馀岁不老。常见诬系狱,尸解仙去。
又曰:清平吉,沛人也,汉高祖时卒也。至光武时故不老,后尸解去。
《真诰》曰:顾欢字玄平,吴郡人。齐永平中,卒於剡山,葬盐官乐附里。木连理生墓,县令江山图表状,欢尸解而去。
又曰:辛玄子之延期,陇西定谷人。好道,行渡秦川长梁津,致溺水,解而去之。
又曰:张祖常者,彭城人,吴时北来,行入方山洞室中,托形堕车,隐化幽馆而修守一之业。
又曰:刘平河者,无名字,汉末为九江平河长。行医术,有功德,救人疾患如己之病。行遇仙人周正时,授以隐存之道。居於方山洞室,常服日月晨气,颜貌术少。后尸解而去。
又曰:授大戒者死,灭度炼神,上补天宫,谓之尸解。
又曰:人死,必视其形如生人,视足不青,皮不皱,目光不毁者,皆尸解也。白日尸解,自是仙也,非尸解之例,其用药得尸解,非是。用灵丸之解化者,皆不得返故乡,三官执之也。白日去谓之上尸解,夜半去谓之下尸解,向晚暮之际去者,谓之地下主者也。
《琼文四纪篇》曰:得九真中经者,白日尸解。或曰:飞行羽经轻也。
又《六纪篇》曰:灵书紫芝或五老宝经有之者尸解。
《神仙传》曰:介象字元则,会稽人也。吴先主甚重之,常谓曰:"介君",象速求去,先生不听。象言病,先主使左右赐美梨一奁。须臾,象死解去。
又曰:紫清上宫九华安祀谓杨君曰:"可寻解剑之道,作吉终之术。"自尽出嘿之,会隐显之迹。
又曰:葛玄,字孝先,从左慈授《九丹金液经》,常饵木,语弟子张奉曰:"当尸解去,八月十二日时当发。"至期,玄衣冠而卧,无气而色不变,尸解而去。
又曰:壸公谢元,阳历人也,费长房师之。及道士李意期将两弟子去积年,长房及两弟子皆隐变解化。
又曰:鲍靓字太玄,琅琊人,晋明帝时人。葛洪妻父阴君授其尸解法。一说云:靓,上党人,汉司隶鲍宣之后,修身养性,年过七十而解去。有徐宁者,师事靓。宁夜闻靓室有琴声而问焉,答曰:"嵇叔夜昔示迹东市,而实兵解耳。"
《晋中兴书》曰:葛洪赴岣嵝令,行至广州,其刺史邓岱留,不听,去。洪乃止罗浮山中,炼丹积年。忽与岱书,当远行寻药。岱得书,径往别,而洪己亡。年八十一,颜色如平生,入棺轻如空衣,尸解而去。
《道学传》曰:吴猛字云世,有道术。庾亮闻其神异,厚礼迎之来武昌。寻求归,辞以算尽,请具棺。庾公闵然,即日发遣。未达家五十里而终,形状如生。
又曰:若六行未通,宿植市少,则入中品,以为尸解遁变也。降此以下,是正服御。功行浅劣,则入阶下阶。胜者则灭度更生,更生之后,修道随功多少,方始得道。
《太上太霄琅书》曰:修学上法,时入山林,服饵灵药,因缘应过,虽复尸解和光世,礼与世大异者,不棺不椁,拂山平之上,扫深树之下,单衾覆於地。
《太上太真料》曰:若祠祀先人,应知归否者。有功德升度得道,子孙仁孝,则化形来游,歆所设也。亦尸解之类。
《金阙圣君传》曰:灵书紫文者,或曰《五老宝经》有之者尸解,行之者成道。
《东海青童传》曰:《保洞观经》曰:云灵上玄品有之者,白日尸解。
《抱朴子》曰:道林中有五种尸解符,今太玄阴生符及是一病解者。
《列仙传》曰:宁封,黄帝时为陶正,以火自烧而随烟上下。《真诰》云:宁生服石脑而火则是作,火解也。
又曰:司马季主,汉文帝时人,授四灵子都剑解之道。在委羽山大有宫。服明丹之华,抱扶晨之晖,貌如女子,须长三尺。一男名法育,一女名济华,同得《道真诀》。云季主服灵散潜升,犹首足异处。此语似作剑兵解法。兵解则不得在太极,而其女尚读《洞经》,便是别修高法也。
守玄白术隐居在茅山东,守玄白能隐形,亦教见身。介琰者,白羊公弟子也。今在建安方山,琰初为孙权所煞,解化而去。
又曰:愕绿华者,女仙也。颜整,晋穆帝升平三年己未十一月十日,降於羊权家,自云南山人。权字道学,即晋简文时黄门待郎羊欣之祖也。权及欣皆潜修道要,耽玄味真。绿华云:凡修道之士,视爵位如过客,视金玉如瓦砾,则得长生。因授权尸解法,亦隐景化去。
又曰:中侯王夫人於兄子晋刘授飞解脱网之道。
又曰:蔡天生,上谷人,少卖香於野外。性仁好道,蓬河伯少女市香天山。
又曰:韩崇字长季,吴郡人也。汉明帝时人,少好道,林屋仙人王玮玄曾授以流珠丹一法,崇奉而修之,大有验。后玮玄授以隐解而去,入大霍山度世为右理中监。
《汉起居注》曰:李少君之将去也,武帝梦共登高山,见使者称太一之命召请。既觉,语左右曰:"少君将去。"数日,果病死,解去。
《灵宝赤书》曰:《三元王符》与《灵宝五篇真文》同出太玄都玉京山紫微上宫。此文禳阳九百六劫会之数,度学者之身。玄都有此经,珮之得为圣,上朝太清,功德未满,即得尸解。
又曰:杜契字广平,京兆人。建安初,来江东依孙策。后遇介琰先生授之。以称异人。再拜,奉其香火,少女乃教其朝天帝王皇之法,尸解而去。隐存方台。
《老君传》:九真五石,并日暂入太阴。权过三官者,始得上解之法。
又曰:紫阳公传西城剑解之法。修珮神剑七年,朱书符解化去。若以曲晨飞精题之者,立能变遁隐化,太一遣吉光宝衣来迎。
又曰:王远字方平,见蔡经骨相当尸解,且告以要言。方平冠远游冠,朱衣虎头鞶囊,五色绶,带剑,黄色少髭,长矩中人也。乘羽车,驾五龙,异色绶带,前后麾节幡旗,自天而下。须臾,引见经父兄,因遣之。召麻姑,姑先报被诏,按行蓬莱,今便往,愿还来即去。如此两时,闻麻姑来,先闻人马声,从官当半於远,姑至,经举家亦见之。是好年,才加笄,於顶上作髻,馀发散垂至腰。衣有文彩,又非锦绣,衣彩曜日,不可名状,皆世所尾蘙。入拜远,远为之起立,各进行厨脯行,云是麟脯。远去经父母怪私问经,经曰:"王君常在昆仑山,往来罗浮等山。山有上宫室,王君出,惟乘一黄麟,十数侍者。每行,山海神皆奉迎拜谒也。"远有书与陈尉,真书廊落,大而不正。先是,无人知方平名,远用此知之。陈存录王君手书於小箱中也,经后尸解而去。
又曰:张微子,汉昭帝时将作木匠张庆女也。微子好道,得尸解。
又曰:苏子训者,齐人也,人莫知其有道。在乡里行信让,积年,颜色不老,人追随之不见。所常服饵,好清谈,常闲居读《易》,为文皆有意义。京师贵人闻之,莫不虚心谒见,不可致之。后至适出门,诸贵人冠盖塞路,诸生具言適去矣,东陌上乘驴者是也。各奔马逐之,不及。子训至陈公技涸曰:"吾明日当去,不复还也。"陈公以葛布单衣一送之,至时,子训死,解化仙去。
又曰:阴长生,新野人也。后汉戚里专务道术,闻马明生得度世之道,乃造焉。明生旦日夕别与之高谈,论语当世之事,治田农之业。如此十馀年,长生不懈。同事明生者十二人皆悉归,惟长生弥肃。明生曰:"子真得道矣。"乃将入青城山,以《太清神丹经》授之。丹成仙去。着书九篇,云:上古仙者多矣,但汉兴以来四十五人,连余为六矣。三十人尸解,馀并白日仙去。
阴君自序曰:汉延光元年,新野山北之子授仙君神丹要诀,道成去世,付之名山。於是阴君裂黄素,写丹经一通,函以文石,置嵩高山;一通黄栌简漆书之,函以青玉,置太华山;一通黄金之简刻而书之,函以白银,着蜀经山;一封缣书合为一篇,付弟子,使世世当有所传付。又着诗三篇,以示将来也。
又曰:成仙公名武丁,桂阳人也。后汉时为县小吏,少言大度,博通鞠效,不从师授,有自然之性。时先被使京,还过长沙郡,投邮舍不及,遂宿於野。忽闻树上人语云:"向长沙市药。"平旦视之,乃二白鹤。仙公异之,遂往市,见二人张白盖相从而行,谓仙公曰:"君当得地仙耳。"令还,仙公病卒,尸解。
又曰:龙伯高者,后汉伏波将军马援戒其兄子,称此人之美可法者也。伯高后从仙人刁道林授服胎气之法,又授服青方。醉亡隐处方台师定录君。伯高名述,京兆人,汉建武中为仙都长,至零陵太守。马援戒兄子严书曰:"龙伯高敦厚周慎,口无择言,谦约节俭,公廉有威。吾爱之重之,愿汝曹效之。"
又曰:汉期门郎程伟妻,得道者也,能通变化。伟逼求术,妻不传。逼之不己,妻蹶然而死,尸解而去。
《南岳魏夫人内传》曰:清虚真人王子登与东华青童君来降,授夫人曰:"隐迁白翳神散一剂。"又与白石精金化形灵丸,授髻服之,称疾勿行,克期有定,俱会丹壠之南阳洛山阳洛宫。言毕,二真人去。即服药,因称脚疾,闭目寝息,饮而不食。夜半之后,太一玄仙遣飚车来迎,驾气骋御,径入帷中。其时弟子侍疾,众亲满侧,莫之觉也。洛阳山,昔夏禹巡诸名山,刻石於此,下有洞台,神仙学者万馀人。
又曰:王晋贤,晋王夷甫女也,为愍怀太子妃。洛城乱,刘曜略晋贤,欲妻之。晋贤大骂曰:"我皇太子妇,司徒公之女,胡羌小丑,敢欲干我乎?"言毕投河,其侍婢名六出,投河死。时遇嵩高女真韩西华出游,遂俱获内救,外示其死,体实密济将入嵩高山,今华阳内洞中。六出,年二十馀,体貌修整,有节操。姓田,渔阳人,魏故浚仪令田讽之孙。讽有阴德,以及六出耳。
又曰:董奉字君异。侯官人也。吴先主时,有少年为奉本县长,见奉年四十馀,不知学道。罢官去后五十馀年,复见他职行经侯官,诸故吏人皆往见之,奉颜貌一如往日。奉居山不种田,为人治病亦不取钱。愈者使栽五株杏,数年计十馀万株,令人将穀一器,自往取杏一器。货杏得穀,赈救贫乏,供给行旅不逮者,岁二万馀斛,乃尸解去。
斐君曰:尸解之仙,不得御华盖,乘飞龙,登太极,游九宫也。诸有单用曲晨飞精剑解者,得八素列纪,惟奉宝秘不修行,皆白日尸解。其有作水火病兵及用大刀竹杖解去者,先诣名山,并太清尸解。凡修剑解之道,并纪名紫简,上隶高仙诸有宿功善业阴德信仙,其神得诣朱火丹陵官,授学仙道,为九宫真人。诸有用太极尸解之道,夜半去者,职为地真。应尸解者,或学功浅深,志尚颓废;或为祭酒,精勒救治者,并得为三十六洞天。文解地下主者,一百四十年一转;武解鬼师二百八十年一转。凡有三等,乃得进补仙职。
《九天生神章经》曰:夫学上道,希慕神仙讥洑尸解者,终归仙道。神化则同,不相逢杂,俱入道真。
《明真科》曰:生世好道,精功布德,名书上清者,得尸解。下仙游行五岳,后生人中,更授经法,为人宗师。
《太微经》曰:诸尸解者,按《四极真科》云,一百四十年乃得神中真官,于是始得飞华盖,乘辇龙,登太极,游九宫也。
《雌一五老经》曰:夫仙之去世也,或绝迹藏住而内栖事外,或解剑遗杖,飘然云雾,延神寄玄,莫知其端绪也。
又曰:若有此《五老经》,虽不斋戒存思,与俗混杂,故不失隐存下神,白日尸解。及命过太阴,地下主者,或遗骨胎变,授化南宫,是必宿有骨缘也。
《上清经》曰:元始天地以上清变化七十四方解形之道授南极元君。
《太清真人内传》及《名山记》曰:罗浮山,洞周五百里,在会稽南,行三十里,其山绝高,葛洪解化处。《真诰》谓之增城山。
《集仙录》曰:张天师道陵隐龙虎山,修三元默朝之道,得黄帝龙虎中丹之术。丹成,服之,能分形散景。天师自鄱阳入嵩高山,得隐书制命之术。
又曰:周爰友者,汝南安城人也,汉河南尹周畅女也。畅平生多阴德,爰友小好道,饵伏苓。四十年后,遇石先生,教其遁化及隐景之道,解形之法。
又曰:唐庐眉娘者,生而眉绿,性机巧。南海太守进至阙,顺宗叹其在宫内,谓之神姑,但食胡麻饭一三合。至元和中,宪宗嘉其聪惠,因赐金凤环,以束其腕。久之,不愿在宫掖,乃度为女道士,放归南海,赐狐涡遥。数年不食,尸解化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