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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典卷第二百 邊防十六
- 附錄
- ├ 附錄一 御製重刻通典序
- ├ 附錄二 奉旨開列校刻通典諸臣職名
- ├ 附錄三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 └ 附錄四 通典考證覈實 王文錦
『通典』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六 刑法四
- 本章共 9.04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6
雜議上虞 周 秦 漢 後漢 晉 東晉
虞書云:「帝謂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輔。期,當也。歎其能以刑輔教,當於治體。刑期于無刑,人協于中,時乃功,懋哉!」雖或行刑,以殺止殺,終無犯者。刑期無所刑,人皆合於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周制: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辟,法也。麗,附也。易曰:「日月麗乎天。」一曰議親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請是也。二曰議故,故舊不遺,則民不偷。三曰議賢,若今廉吏有罪,先請是也。賢,謂有德行者。四曰議能,能,謂有道藝者。傳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宥之以勸能者。」五曰議功,謂有大勳力立功者。六曰議貴,若今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七曰議勤,謂憔悴以事國。八曰議賓。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爭財曰訟。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詩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禮記曰:「刑人不在君側。公族有死罪,即磬於甸人,不於市朝者,隱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懸縊殺之曰磬。而無宮刑。其刑罪,即纖剸,亦告於甸人。纖讀曰殲。殲,刺也。剸,割也。皆以刀鋸割刺之。告讀曰鞫。刑肅而俗弊,則人不歸也。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又,「考禮正刑,一德以尊天子」。大戴禮曰:「刑法者,御人之銜勒也;吏者,轡也;刑者,筴也;天子,御者;內史、太史,左右手也。古者以法為銜勒,以官為轡,以刑為筴,以人為手,而御天下。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養,士遇之途,不與之言。屏諸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又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穢者,則曰『簠簋不飾』;淫亂男女無別者,則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則曰『臣節未著』;罷軟不勝任者,則曰『下官不職』;干國之紀者,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正以呼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有譴發,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之也,捽,才忽反。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東周之季,王道寖壞,教化不行,子產相鄭而鑄刑書。鑄刑法於鼎。晉叔向非之,曰:遺其書以非之。「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李奇曰:「先議其犯事,議定然後乃斷其罪,不為一成之刑著於鼎也。」顏師古曰:「虞舜則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周禮則三典五刑,以詰邦國。非不預設,但不宣露使人知之。」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禦,是故閑之以誼,糾之以政,閑,防也。糾,舉也。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養也。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勸其從教之心也。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淫,放也。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辟,法也。為,治也。權移於法,故人不畏上,因危文以生詐妄,徼幸而成巧,則弗可治也。今吾子制三辟,鑄刑書,孟康曰:「謂夏、殷、周亂政所制三辟也。」將以靖民,不亦難乎!師古曰:「靖,安也。一曰治也。」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取證於刑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喻微細。亂獄滋豐,賄賂並行。滋,益也。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子產報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材,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言雖非長久之法,且救當時之弊。
議曰:古來述作,鮮克無累,或其識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觀左氏之紀叔向書也,蓋多其義,而美其詞。孟堅從而善之,似不敢異於前志,豈其識或未精乎?按虞舜立法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孔安國注曰:「陳典刑之義,敕天下敬之,憂不得其中。」又按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懸於象魏,使萬人觀之,浹日而斂。漢宣帝患決獄失中,置廷尉平,時鄭昌上疏曰:「聖王立法明刑者,救衰亂之起也。不若刪定律令,愚人知所避,姦吏無所弄。」後之論者即云上古議事,不為刑辟。夫有血氣,必有爭心。群居勝物之始,三皇無為之代,既有君長焉,則有刑罰焉。其俗至淳,其事至簡,人犯者至少,何必先定刑名,所以因事立制。叔向之言可矣。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虞舜聖哲之君,後賢祖述其道,刑章輕重,亦以素設。周氏三典,懸諸象魏,皆先防抵陷,令避罪辜。是故鄭昌獻疏,蓋以發明其義。當子產相鄭,在東周衰時。王室已卑,諸侯力政,區區鄭國,介於晉、楚,法弛民怠,政隳俗訛,觀時之宜,設救之術,外抗大國,內安疲甿。仲尼兄事,聞死出涕,稱之「遺愛」,非盛德歟!而叔向乃謂赫胥、栗陸御宇之時,徒陳閑誼行禮致治之說,雖虞、夏之盛亦未可,在殷、周之初固不及。研尋反覆,斯言諒同玉卮無當矣。詳左氏之傳,或匪至公。晏嬰、張趯,譏議則別,先儒註釋,亦已昌言。所紀叔向此書,有如曲護晏子也。或曰,按孔祭酒穎達正義云:「子產鑄刑書,而叔向責之;趙鞅鑄刑鼎,而仲尼譏之。則刑之輕重,不可使人知也。」「聖王雖制刑法,舉其大綱。但共犯一法,情有深淺,臨至時事,議其輕重也」。按孔議附會叔向之書,前已論之矣。又按左傳,晉趙鞅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文公又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人在鼎矣,何以尊貴?注云:「棄禮徵書,故不尊貴。」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晉國之亂制也。」
又議曰:夫經籍指歸,誠要疏議,固當解釋本文,豈可徒為臆說。詳左氏載夫子所議,令守晉國舊法,范宣子所為非善政也,故錄本傳以證之。佑誠懵學,輒議前賢。儻遇精鑒達識,庶幾要終原始,幸詳鄙見,竊俟知音。
秦孝公納衛鞅言,欲變法,恐天下議己。衛鞅曰:「疑行無名,疑事無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非於代;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於人。愚者闇於成事,智者見於未萌。人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人,不循其禮。」孝公曰:「善。」甘龍曰:「不然。聖人不易民而教,智者不變法而治。因人立教,不勞而成功;緣法而治者,吏習而人安。」衛鞅曰:「龍之所言,時俗之言也。常人安於習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杜摯曰:「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業。法古無過,循禮不邪。」衛鞅曰:「治代不一道,便國不必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孝公竟變法令。
漢景帝時,廷尉上囚防年繼母陳論殺防年父,防年因殺陳,依律,殺母以大逆論。帝疑之。武帝時年十二,為太子,在旁,帝遂問之。太子答曰:「夫『繼母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宜與殺人者同,不宜與大逆論。」從之。
宣帝自在閭閻,知刑法不一。於是置廷尉平,秩六百石,員四人。選于定國為廷尉,黃霸等為廷平,獄刑號為平矣。時鄭昌上疏曰:「聖王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尉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人知所避,姦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治其末,政衰聽倦,則廷平招權而為亂首矣。」
薛宣為丞相時,弟循為臨菑令,後母常隨循居官。宣迎後母,循不遣。後母病死,循去官持服。宣謂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駮不可,駮者,執意不同,猶如色之間雜。循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後宣免丞相,加特進。久之,哀帝即位,博士申咸給事中,亦東海人,毀宣不供養行喪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復封列侯在朝省。宣子況為右曹侍郎,數聞其語,賕客楊明,欲令創咸面目,使不居位。創謂傷之。會司隸缺,況恐咸為之,遂令明遮斫咸宮門外,斷鼻唇,身八創。事下有司議。御史中丞眾等議史失眾姓。奏曰:「況朝臣,父故宰相,封列侯,不相敕承教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循言以謗毀宣。咸所言皆宣行跡,眾人所共見,公家所宜聞。況知咸給事中,恐為司隸舉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宮闕,要遮創戮近臣於大道人眾中,欲以鬲塞聰明,杜絕論議之端。鬲與隔同。杜,塞也。桀黠無所畏忌,萬眾讙譁,流聞四方,不與凡人忿怒爭鬥同。臣聞敬近臣,為近主也。禮,下公門,式路馬,過公門則下車,見路馬則撫式,蓋崇敬也。式,車前橫木。君畜產且猶敬之。春秋之義,意惡功遂,不免於誅,遂,成也。言舉意不善,雖成功猶加誅。上浸之源不可長也。浸,近也。傷戮大臣,有所逼近也。浸字或作侵,犯也。其義兩通。長音竹兩反。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手傷人為功,使人傷人為意。皆大不敬。明當以重論,及況皆棄市。」廷尉直駮議曰:「律曰:『鬥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與謀者同罪。』詔書無詆欺成罪。詆,毀也,丁禮反。傳曰:『遇人不以義而見疻者,與痏人之罪鈞,惡不直也。』以杖手毆擊,破其皮,腫起青黑而無創瘢者,律謂之疻痏。遇人不以義為不直,雖見毆,罪同毆也。疻音移。痏音鮪。咸厚善循,而數稱宣過惡,流聞不誼,不可謂直。言咸為循而毀宣,是不義而不直。況以故謀傷咸,計謀已定,後聞置司隸,因前謀而趣明,趣讀曰促。非以恐咸為司隸故造謀也。本爭私變,雖於掖門外傷咸道中,與凡人爭鬥無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至於刑罰不中,而人無所措其手足。措,置也。今以況為首惡,明手傷為大不敬,公私無差。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原,謂尋其本。原況以父見謗發忿怒,無他大惡。加詆欺,輯音集小過成大辟,陷死刑,違明詔,恐非法意,不可施行。聖王不以怒增刑,明當以賊傷人不直,以受其財。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以其身有爵級,故得減罪而為完也。況身及同謀之人,皆從此科。帝以問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師丹以中丞議是。自將軍以下至博士議郎皆是廷尉。況竟減死罪一等,徙燉煌。宣坐免為庶人,歸故鄉。
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方進、大司空何武議曰:「令,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此其引令條之文也。法時,謂始犯法之時也。明有所訖也。訖,止。長犯大逆時,乃始等見為妻,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後乃棄去,於法無以解。解,免也。請論。」廷尉孔光駮議,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後犯法者也。懲,創止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長未自知當坐大逆之法,而棄去乃始等,或更嫁,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光議是。
班固曰: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代之間,斷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率天下犯罪者,千口而有一人死。耐罪上至右趾,三倍有餘。耐從司寇以上至右趾,千口三人刑。古人有言:「滿堂飲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則一堂不樂。」王者之於天下,猶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為之悽愴。今郡國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獄刑所以蕃者,書云:「伯夷降典,哲人惟刑。」言伯夷下禮法以導人,人習知禮,然後用刑也。言制禮以止刑,猶隄之防溢水也。今隄防淩遲,禮制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飢寒並至,窮斯濫溢;豪桀擅私,為之囊橐,言容隱姦邪,若囊橐盛物。姦有所隱,則狃而寖廣矣。狃,串習也。寖,漸也。狃音女九反。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省,謂減除之。絕於未然,故曰本也。不失有罪,事止聽訟,所以為末。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後患。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於人死也。凡此五疾,獄刑所以蕃也。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後漢章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三年,旱,長水校尉賈宗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陰氣微弱,陽氣發洩,故招致災旱。帝下公卿議。陳寵議曰:「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易通卦驗曰:「十一月廣莫風至,蘭、射干生。」月令:「仲冬,芸生,荔挺出,一陽始生。」天以為正,周以為春。正,春,皆始。十一月萬物微而未著,天以為正,周以為歲首。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二月二陽爻生,雁北嚮,陽氣上通,諸生皆動,萌芽。月令:「季冬,雉雊雞乳。」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今正月也,天子迎春東郊,陰陽交合,萬物皆出於地,人始初見,故曰「人以為正」。月令:「孟春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和同,草木萌動,東風解凍,蟄蟲始振。」三微成著,以通三統。統者,統一歲之事。王者三正遞用,周環無窮,故曰通三統。三禮義宗曰:「三微,三正也。十一月陽氣始施,萬物動於黃泉下,微而未著,其色皆赤。赤者陽氣。故周以天正為歲,色尚赤,夜半為朔。十二月萬物始芽,色白。白者陰氣。故殷以地正為歲,色尚白,雞鳴為朔。十三月萬物始達,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業。夏以人正為歲,色尚黑,平旦為朔。故曰三微。王者奉以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乾鑿度曰:「三微而成著,三著而體成。」當此之時,天地交,萬物通。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按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獄刑,無留罪。今言孟冬,未詳。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月令:「仲冬,君子齊戒,身欲寧,事欲靜,以待陰陽之所定。」若以行大刑,不可謂寧靜也。議者或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他應,不以改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漢興,蕭何草律,季秋論囚,論,決也。但避立春之月,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帝納之,遂不復改。
時群臣上言,古者肉刑嚴重,人畏法令,今憲律輕薄,故姦宄不勝,宜增禁科以防其源。詔下公卿。光祿勳杜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則義節之風損;法防繁多,則苟免之行興。孔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古之明王,深識遠慮,動居其厚,不務多辟,周之五刑,不過三千。大漢初興,詳覽失得,故破矩為圓,斲雕為朴,蠲除苛政,更立疏網,海內歡欣,人懷寬德。及至其後,漸以滋章,吹毛求疵,詆欺無限。果桃菜茹之饋,集以成贓,小事無妨於義,以為大戮,故國無廉恥,家無完行。至於法不能禁止,為弊彌深。臣愚以為宜如舊制,不合翻移。」帝從之。
自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帝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和帝即位,尚書張敏上議曰:「夫輕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決,宜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生有殺。若開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故設姦萌,生長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義,子不報讎,非子也。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也。今托義者得減,謬殺者有差,使執憲之吏得設巧詐,非所以遵『在醜不爭』之義。又輕侮之比,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瞻顧,彌復增甚,難以垂之萬載。臣惟孔子垂經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人為非。未曉輕侮之法將以何禁?必不使人不相輕侮,而更開相殺之路。議者或曰:『平法當先論生。』臣愚以為天地惟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下受弊。記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殺,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為災,秋一物榮即為異。王者體天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願陛下留意,廣令評議,天下幸甚。」從之。
晉惠帝之代,政出群下,每有疑獄,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獄訟繁滋。尚書裴頠表諫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塗,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擾,賴恆制而後定。先王知其然也,是以辨方分職,為之准局。准局既立,各掌其務,刑賞相稱,輕重無二,故下聽有常,群吏安業也。舊宮掖、陵廟有水火毀傷之變,然後尚書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於郎令史而已。刑罰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風之後,廟闕屋瓦有數枚傾落,免太常荀寓。於時僉謂事輕責重,有違於常。會五年二月天有大風,主者懲懼前事。臣新拜尚書始三日,本曹尚書有疾,權令兼出,按行蘭臺。主者乃瞻視阿棟之閒,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棟上瓦小斜十五處。或是始瓦時斜,蓋不足言,風起倉卒,臺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書未至之頃,便競相禁止,復興刑獄。
昔漢時有盜高廟玉環者,文帝欲族誅,張釋之但處以死刑,曰:「若侵長陵一抔土,何以復加?」帝從之。大晉垂制,深惟經遠,山陵不封,園邑不飾,墓而不墳,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陳草,使齊乎中原矣。雖陵兆尊嚴,唯毀發然後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踐犯損,失盡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聽教加誣周龍燒草,廷尉遂奏族龍,一門八口并命。會龍獄翻,然後得免。考之情理,准之前訓,所處實重。今年八月,陵上荊一枝圍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雖知事小,而按劾難測,騷擾驅馳,各競免負,於今太常禁止未解。近日太祝署失火,燒屋三間半。署在廟北,隔道在重墉之內,火即已滅,主者便責尚書不即按行,輒禁止,尚書免,皆在法外。
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誠不能皆得循常也。至於此輩,皆為過當,每相逼迫,不復以理,上替聖朝畫一之德,下損崇禮大臣之體。臣愚以為犯陵上草木,不應乃用同產畢刑之制。按行奏劾,應有定准,相承務重,體例遂虧。或因餘事,得容淺深。
頠雖有此表,曲議猶不止。劉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曰:
自近代以來,法漸多門,令甚不一。臣職思其憂。伏惟陛下為政,每盡善,故事求曲當,曲當則例不得直,盡善故法不得全。何則?夫法者,固以盡理為法,而上求盡善,則諸下牽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許,是以法不得全。刑書徵文,徵文必有乖於情聽之斷,而上安於曲當,故執平者因文可引,則生二端。是法多門,令不一,則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姦偽者因法之多門,以售其情,所欲淺深,苟斷不一,則居上者難以檢下,於是事同議異,獄犴不平,有傷於法。
古人有言:「人主詳,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詳匪他意,盡善則法傷,故其政荒也。期者輕重之當,雖不厭情,苟入於文,則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主者守文,若釋之執犯蹕之平也;大臣釋滯,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人主權斷,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天下萬事,自非斯格,不得出法以意妄議,其餘皆以律令從事。然後法信於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姦,可以言政。人主軌斯格以責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則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為政者,看人設教。」看人設教,制法之謂也。又曰「隨時之宜」,當務之謂也。則看人隨時,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軌既定則行之,行之信如四時,執之堅如金石,群吏豈得在成制之內,復稱隨時之宜,傍引「看人設教」以亂政典哉!何則?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隨時矣。今若設法未盡當,則宜改之。若謂已善,不得盡以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輕重也。夫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為教。
上古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夏、殷及周,書法象魏。三代之君齊聖,然咸棄曲當之妙鑒,而任徵文之直準,非聖人有殊,所遇異也。今論時敦朴,不及中古,而執平者欲適情之所安,自托於議事以制。臣竊以為聽言則美,論理則違。然天下至大,事務眾雜,時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謂宜立格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錯思於成制之外,以差輕重。至如非常之斷,出法賞罰,若漢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趙氏之無功,唯人主專之,非奉職之臣所得擬議。然後情求旁請之跡絕,似是而非之奉塞,此蓋齊法之大準也。
夫出法權制,指施一事,厭情合聽,可適耳目,誠有臨時當意之快,勝於徵文不允人心也。然起為經制,終年施用,恆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遠有所苞。故諳事識體者,善權輕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遠。忍曲當之近適,以全簡直之大準。不牽於凡聽之所安,必守徵文以正例。每臨其事,恆御此心以決斷,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法吏以上,所執不同,得為異議。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當奉用律令。至於法律之內,所見不同,乃得為異議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以正所斷,不得援求諸外,論隨時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詔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曰:「臣以去太康八年,隨事異議。且周懸象魏之書,漢詠畫一之法,誠以法與時共,義不可二。臣以為宜如頌所啟,為永久之制。」於是門下屬議曰:「昔先王議事以制,自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已立法,誠不宜復求法外小善也。若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於無法也。按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無二門,郎令史以下,應復出法駮按,隨以事聞也。」
東晉成帝時,廷尉奏殿中帳施吏邵廣盜官幔二張,合布三十疋,有司正刑棄市。廣二子,宗年十三,雲年十一,黃幡撾登聞鼓乞恩,辭求自沒為奚官奴,以贖父命。尚書郎朱映議以為:「天下之人,無子者少,一事遂行,便成永制,懼死罪之刑,於此而弛。」時議者以廣為鉗徒,二兒沒入,既足以懲,又使百姓知父子之道,聖朝有垂恩之仁。可特聽減廣死罪為五歲刑,宗等付奚官為奴,而不為永制。尚書右丞范堅駮之曰:「自淳朴澆散,刑辟乃作,刑之所以止刑,殺之所以止殺。雖時有赦過宥罪,議獄緩死,未有行不忍而輕易典刑者也。且既許宗等,宥廣死罪,若復有宗比而不求贖父者,豈得不擯絕人倫,同之禽獸邪!按主者今奏云,唯特聽宗等而不為永制。臣以為王者之作,動關盛衰,嚬笑之閒,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廣,正以宗等耳。人之愛父,誰不如宗?今既許宗之請,將來訴者,何獨匪人!特聽之意,未見其益;不以為例,交興怨讟。此為施一恩於今,而開萬怨於後也。」從之。
安帝義熙中,劉毅鎮姑熟。嘗出行,而鄢陵縣吏陳滿射鳥,箭誤中直帥,雖不傷人,處法棄市。何承天議曰:「獄貴情斷,疑則從輕。昔有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之斷以犯蹕,罪止罰金。何者?明其無心於驚馬也。故不以乘輿之重,而加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於中人。按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