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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錄二 奉旨開列校刻通典諸臣職名
- ├ 附錄三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 └ 附錄四 通典考證覈實 王文錦
『通典』通典卷第九十三 禮五十三 沿革五十三 凶禮十五
- 本章共 6.65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6
王侯兄弟繼統服議 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 未踰年君稱議 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 諸侯大夫子降服議 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 貴不降服議 諸侯為所生母服議 公子為其母服議為妻附
王侯兄弟繼統服議晉 東晉 宋
晉武帝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於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記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氏注云:『謂死者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泣未絕,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為從祖父。有司奏:「應服周,不以親疏尊卑為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東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不復追服,群臣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臣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託。」於是國妃終三年之禮。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奪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綵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代子卒,無嗣,求進次息為代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晉濟北侯荀勖長子運卒,以次子輯拜代子。先代成准,宜為今例。」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仲子捨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於舊。今君存而代子卒,厥嗣未育,非捨孫之謂。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嗣孫;若其未有,無容遠搜輕屬。承統繼體,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按春秋傳云:『代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為代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又孫武所據荀勖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採比,竊所允安。謂宜開許,以為永制。」參議為允。詔可。
大明四年,有司奏陳留王曹虔嗣薨,以弟虔秀襲後,秀又薨。今依例應拜代子,未詳應以秀長子銑為代子?為應立次子鍇?」太學博士王溫之、江長議,並謂應以銑為正嗣。太常丞陸澄議謂立鍇。右丞徐爰謂:「禮後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諸侯代及,春秋成義。虔嗣承家傳爵,身為國王,雖薨歿無子,猶列昭穆。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於時既無承繼,虔秀以次襲紹。虔嗣既列廟饗,故自與代數而遷,豈容烝嘗無闕,橫取他子為嗣。為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按禮,公子不得禰諸侯。虔嗣無緣降廟就寢,銑亦不得援祭先王。徵禮考事,虔嗣不應立後。銑本長息,宜還為虔秀代子。」詔如爰議。
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後漢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曰:「未踰年之君立廟否?春秋公羊說云:『未踰年,君有子則書葬立廟,無子則不書葬,恩無所錄也。』左氏說云:『臣之奉君,悉心盡恩,不得緣君父有子則為立廟,無子則廢也。』或議曰,許君按:『禮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君無子而不為立廟,是背義棄禮,罪之大者也。』」鄭玄駁云:「未踰年君者,魯子般、子惡是也。皆不稱公,書卒弗諡,不成於君也。廟者,當序於昭穆,不成於君,則何廟之立?凡無廟者,為壇祭之。近漢諸幼少之帝,尚皆不廟祭而祭於陵。云罪之重者,此何故不罪?殤者十九向下,未踰年之君,未必未冠,引殤欲以何明也?」蔡邕云:「見孝殤、孝沖、孝質皇帝,以幼弱在位未踰年,不列於廟,太尉、司徒分祀三陵,皆宗廟典制也。」
未踰年君稱議漢 後漢
漢白虎通云:「父在稱代子,繫於君也。父歿稱子某者,屈於尸柩也。既葬稱子者,即尊之漸也。踰年稱公者,緣人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踰年即位,所以繼人臣之心也。三年然後受爵者,緣孝子之恩未忍安吉也。故魯僖公十二月乙巳薨於小寢,文公元年春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韓詩內傳曰:『諸侯代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所以名之為代子何?言代代不絕也。』何以知天子之子亦稱代子也?春秋傳曰『會王代子於首止』。或曰天子之子亦稱太子,尚書傳曰『太子發升於舟』。代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何?明爵者天子之所有,無自爵之義。童子當受爵命者,使大夫就其國而命之,明王者不與童子為禮也。以春秋魯成公幼少,與童子為禮者,諸侯會公不見經,以為魯恥,明不與童子為禮。代子上受爵命,依士服何?謙不敢自專也。故詩云『韎韐古洽反有赩許力反』,謂代子始行也。天子大斂之後稱王者,明人臣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尚書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斂之後也。何以知不是後加王也?以上言迎子釗,不言迎王也。既殯而即繼體之位者,緣人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先君不可得見,則後君繼體矣。故尚書曰『王再拜興對,乃受同』,明為繼體君也。緣於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尚書曰『王釋冕反喪服』,吉冕服受同稱王以接諸侯,明繼體為王也。釋冕反喪服,明未稱王以統事也。不可曠年無君,故踰年乃即位改元,元以名年,年以記事矣,而未發號令也。何以知踰年即位改元也?春秋傳曰『以諸侯踰年即位,亦知天子踰年即位也』。又曰『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統事,發號施令也』。尚書曰『高宗諒闇三年』是也。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三年。』故三年除喪,乃即位統事,踐阼為主,南面朝臣下稱王以發號令也。故天子諸侯凡三年即位,終始之義乃備。」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諸侯未踰年出朝會與不?出會何稱?春秋公羊說云:『諸侯未踰年不出境,在國中稱子,以王事出亦稱子,非王事而出會同,安父位,不稱子。鄭伯伐許,未踰年,以本爵,譏不子也。』左氏說:『諸侯未踰年,在國內稱子,以王事出則稱爵,詘於王事,不敢伸其私恩,鄭伯伐許是也。春秋不得以家事辭王事,諸侯藩衛之臣,雖未踰年,以王事稱爵是也。』」
鄭玄駁云:「昔武王卒父,業既除喪,出至孟津之上,猶稱太子者,是為孝也。今未除喪而出稱爵,是與武王義反矣。春秋僖九年春三月丁丑,宋公禦說卒。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宋子即踰年君也,出與天子大夫會,是非王事而稱子邪!」
「未踰年之君繫父不?公羊說云:『未踰年之君皆繫於父,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是也。』左氏說:『未踰年之君,未葬繫於父,殺奚齊於次時,父未葬。雖未踰年,稱子,成為君,不繫於父,齊公子商人殺其君舍,父已葬。』按禮制,君喪未葬已葬,儀各有差,嗣君號稱亦宜有差,左氏說是也。」
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周 漢 魏 晉
周制,諸侯絕旁周,卿大夫絕緦。
漢魏故事無五等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喪,親疏各如其親。
魏制,縣侯比大夫。按大夫之庶妹,在室大功,適人降一等,當小功。
晉制,王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旁親絕周,而旁親為之服斬;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絕緦。摯虞以為:「古者諸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今之諸侯不同於古,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絕周之制,而令旁親服斬縗服之重也。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宜如舊。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為制,事與古異,不皆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晉採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詔從之。
又衛尉昌邑侯滿瑋問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否?」睿云:「喪服,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議:「天子諸侯,誠不應服。又大夫降緦,尊與己敵,則不降。」旁親降一等,緦麻絕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弔服加緦之絰帶而往哭之。姜輯議云:「三公爵命雖尊,班重諸侯,據在王朝,上厭天子,有由而屈,義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司空荀顗議以為:「諸侯絕周,大夫絕緦,然則尊同,周以及緦,皆如本親。喪服經:『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又曰:『大夫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傳曰:『何以大功?尊不同也。』然則尊不同則降,不待所臣乃絕之。諸侯尊重,大夫尊輕,以大夫尊降其親,則知諸侯雖所不臣,絕不服也。」有司奏如顗議。
又姜輯議安平王嗣孫薨諸王應降服云:「禮,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安平嗣孫,雖已誓於天子,據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間豈復容他禮哉!君薨未踰年而代子卒者,猶稱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義也。苟不成君,則群臣親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況安平王見在,而使諸王服嗣孫以諸侯之禮,未之敢安也。然諸侯以尊絕周,今嗣孫見在臣子之例,諸王公宜從尊降之禮,不應為制服也。昔秦滅五等,更封列侯,以存舊制。稱列侯者,若云列國之侯也,故策命稱國,終沒稱薨。漢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晉又建五等,憲章舊物,雖國有大小,輕重不侔,通同大體,其義一也。故詔書亭侯以上與王公同。又以為列侯以上策命建國者,皆宜依古諸侯,使絕周服。」
瑯琊中尉王奧問國王為太宰武陵服事云:「太宰降為庶人,諸侯貴,與庶人不敵,為不降邪?昆弟俱仕,一人為大夫,一人為士,便降,況諸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按禮以貴降賤,王侯絕周。以尊降卑,餘尊所厭,則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過大功。以嫡別庶,則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三者,舊典也。喪服傳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先儒以為不臣則服之。漢魏以來,王侯皆不臣其父兄,則事異於周,故厭降之節,與周不同。緦猶不降,況其親乎!既不以貴降,則餘尊之厭,故五服內外,通如周之士禮,而三降之典不行同矣。昔魏武在漢朝,為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禮,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親絕周。而摯仲理駮以為今諸侯與古異,遂不施行。此則是近代成軌也。記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皮得全齊縗。然則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謂質文異宜,不相襲禮。大晉世所行,遠同斯義。孔彭祖昔咨簡文帝諸王所服,聖旨以為近代以來,無復相降。」
虞喜釋滯曰:「漢魏以來,先儒論禮及喪服變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親為士者一等。時人或班駮行之,自謂合禮。按喪服經傳,始封之君不臣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封君之孫盡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諸父昆弟,而始為大夫便降旁親,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輕,輕重顛倒,豈禮意哉!然當有意,此為據諸侯成例,包於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則一代為大夫不降諸父,二代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為大夫皆降之。古者貴大夫有采邑,繼位不止一身。魯之三桓,鄭之七穆,皆其比也。或問曰:『今大夫雖不繼位,亦有三代皆為大夫者,名例相准,必當隨古乎?』答曰:『古重今輕,位無常居,使吾處之,志不存降。』」
諸侯大夫子降服議魏
魏田瓊曰:「公子以厭降,公子厭於君,為其母、妻、昆弟練冠麻縗,謂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猶有先君餘尊所厭,不得過大功也。」瓊又曰:「喪服經不見大夫嫡子為庶昆弟服者,與大夫為庶子為士者同,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蜀譙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親,亦如大夫,從父厭也。大夫庶子為妻父母無服,為其母、妻大功,父歿皆如國人。」吳徐整議:「問者云:『若父已卒,己未為大夫,故猶士耳,未審庶子及昆弟當復降否?』答云:『大夫之子從乎大夫而降,至於父卒,則如國人也。』」
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魏 晉
魏田瓊曰:「大夫女嫁於諸侯,降其家旁親一等,與出嫁降,并二等。為外親,尊不同則降。諸侯夫人為眾子無服。何以明之?據大夫於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諸侯於眾子無服,夫人何緣獨得服之。又大夫妻為大夫之親,亦隨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於大夫,還為其族親,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為父後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於大夫者,亦降其族親不同尊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為庶子女子在室大功,女適於士小功。此為大夫之妻尊與大夫同。大夫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為士者,以尊降一等,為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吳射慈曰:「諸侯之女為諸侯夫人,服諸侯之親,隨諸侯降一等,還為族親,則皆降之。」蜀譙周曰:「諸侯夫人亦隨其君降旁親無服,為其族亦降旁親,非諸侯,自周以下無服,為其父母及祖如國人。又大夫命婦為其旁親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服為父後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
晉賀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為士者,服亦降一等。」
貴不降服議魏 晉
魏田瓊云:「大夫之妻為長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吳射慈云:「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言尊同者,謂俱為卿大夫,各隨本親,則不降也。諸侯女為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為父後者、宗子不降也。」蜀譙周云:「諸侯降旁親。旁親若為諸侯及女子嫁於諸侯者,服如國人。諸侯嗣子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國人。嗣子雖無正爵,與君為體,其誓於天子,則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國君,其妻,君為之主,故嗣子之所為服,服如國人。舊說外祖父母,母族正統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統也。母妻與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諸侯夫人為其父母祖如國人。大夫命婦為其昆弟為父後者、大宗,則服如國人也。」
晉虞喜釋滯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此殷以前也。降殺之禮,始之於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為之服也。此當出逸禮,采之以為義。滕伯文為叔父齊縗,此周代諸侯而從殷禮也。若殷時諸侯通爾,非獨一人,指論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遠追於殷,引古徵今耳。」
賀循云:「諸侯於其旁親,一無所服,唯父母、妻、長子、長子之妻及為父之後者、姑姊妹嫁於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為其外親為士者,尊雖不同,亦不降。大夫女為國夫人,唯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不降。士女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為父後者及大宗子而已。」
諸侯為所生母服議後漢 東晉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云:「諸侯有妾母喪,得出朝會否?春秋公羊說:『妾子為諸侯,不敢以妾母之喪,廢事天子大國,出朝會,禮也。魯宣公如齊,有妾母之喪,經書善之。』左氏說云:『妾子為君,當尊其母,有三年之喪而出朝會,非禮也。故譏魯宣公。』按禮,妾母無服,貴妾子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廢事尊者,禮也。即妾子為君,義如左氏。」鄭玄駮云:「喪服緦麻,庶子為後,為其母。此義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魯襄公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歸齊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為之三年,於禮為通乎!其服之間,出朝會無王事,與鄭伯伐許何異!」
鄭志趙商問云:「按許氏異義駮以為妾子為其母,依喪服庶子為後,為其母緦麻三月。按禘祫注稱春秋魯昭公十一年夏,夫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是得為妾母三年,經無譏文,得合下禘祫之數。若不三年,則禘祫事錯。」鄭玄答云:「春秋經所譏所善,皆於禮難明者也。其事著明,但如事書之,當按禮以正之。今以不譏為是,亦寧有善之文歟?」
薛公謀議曰:「按春秋,庶子為君,則母稱夫人。故昭公之母齊歸卒,經書曰『夫人歸氏薨』,言母以子貴也。及至國猶大喪,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喪,而無一日之戚。』明孔子以義書,叔向以禮譏也。」
東晉穆帝永和中,尚書令顧和表:「按江夏公衛崇,本由疏屬,繼開國之緒,近喪所生,復行重制,違冒禮度,肆其私情,宜以禮奪服。」奏可。
公子為其母服議為妻附○周
周制,練冠麻,麻衣,縓緣,公子為其母。鄭玄曰:「公子者,君之庶子也。為其母謂妾子也。麻,緦麻絰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為不制縗裳變也。詩云『麻衣如雪』。縓,淺絳也。一染謂之縓。練冠而麻衣縓緣,三年練之受飾也。檀弓曰『練衣之黃裏縓緣』。諸侯之子厭於父,不得為其母伸,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雷次宗曰:「令不以十一升布為冠,恐入正服也。而得用練,雖重,以在周外,非復正服,故可著,亦名為本重也。」為妻亦同。馬融曰:「天子諸侯之庶子為其妻。輕,故縓冠葛帶。」皆既葬而除之。馬融曰:「不見日月者,既葬而除之,無日月數也。」鄭玄曰:「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葬也。」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為服,子亦不敢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