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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錄二 奉旨開列校刻通典諸臣職名
- ├ 附錄三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 └ 附錄四 通典考證覈實 王文錦
『通典』通典卷第九十六 禮五十六 沿革五十六 凶禮十八
- 本章共 6.62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6
總論為人後議 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 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 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 父為高祖持重子當何服議 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 所後之母見出服議 為族曾祖後服議
總論為人後議周 漢 魏 晉
周制,為人後者。子夏曰:「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又曰:「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嫡子不得後大宗也。」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者,近政化也。太祖,始封君也。始祖,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自出,謂祭天南郊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也。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代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漢石渠議:「大宗無後,族無庶子,己有一嫡子,當絕父祀以後大宗不?戴聖云:『大宗不可絕。言嫡子不為後者,不得先庶耳。族無庶子,則當絕父以後大宗。』聞人通漢云:『大宗有絕,子不絕其父。』宣帝制曰:『聖議是也。』」
魏劉德問以:『為人後者,支子可也,長子不以為後。同宗無支子,唯有長子,長子不後人則大宗絕,後則違禮,如之何?」田瓊答曰:「以長子後大宗,則成宗子。禮,諸父無後,祭於宗家,後以其庶子還承其父。」
晉范汪祭典云:「廢小宗昭穆不亂,廢大宗昭穆亂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豈得不廢小宗以繼大宗乎!漢家求三代之後弗得,此不立大宗之過也。豈不以宗子廢絕,圖籍莫紀。若常有宗主,雖喪亂,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錄,或可藏之於名山,設不盡在,決不盡失。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變易,何由得知。一己不知,或容有得婚者,此大違先王之典,而傷自然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於天下久矣。」
汪子甯以為:「父母生之,續莫大焉。三千之罪,無後為重。夫立大宗,所以銓序昭穆,彌綸百代,繼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禮盡於此,義誠重矣。方之祖考,於斯為薄。若令捨重適輕,違親就疏,則是生不敬養,沒不敬享,生人之本不盡,孝子之事靡終,非所以通人子之情,為經代之典。夫嫡子存則奉養有主,嫡子亡則烝嘗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後之義,而無廢嫡之文。故嫡子不得後大宗,但云以支子繼大宗,則義已暢矣。不應復云嫡子不得繼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絕之明文也。若無大宗,唯不得收族耳。小宗之家,各統昭穆,何必亂乎!」
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統也。人不可以無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禰,尊尊之道著矣;下理子孫,親親之義明矣;旁理昆弟,天倫之理達矣。存則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導以德行,別以禮義;沒則禘祭太祖,陳其親疏,殤與無服,莫不咸在。此則孝子之事終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則遷,安知始祖之所從出,宗祀之所由來?敬宗所以尊祖禰,不為重乎。然要當以穆繼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絕,則支子當有繼祖,是無父者矣。」
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晉 宋
晉賀循云:「其夫為祖、曾祖、高祖後者,妻從服如舅姑。」齊縗周也。
孔瑚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為後,玄孫之婦從服周;曾孫之婦尚存,纔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虞喜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以此推玄孫為後,若其母尚存,玄孫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
宋庾蔚之謂:「舅沒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服,自以姑為嫡,所謂有嫡婦無嫡孫婦也。祖以嫡統唯一,故子婦尚存,其孫婦以下未得為嫡,猶以庶服之。孫婦及曾玄孫婦,自隨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
出後者卻還為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晉 宋
晉或問許猛云:「為人後時有昆弟,後昆弟亡,無後,當得還否?若得還,為主否?」猛答云:「喪服傳曰:『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嫡子不得後大宗。』然大宗雖重,猶不奪己之正以後之也。推此而論,小宗無支子,則大宗自絕矣。子不絕父之後。本家無嗣,於義得還,出後者還本追服。」
或曰:「甲有子景,後叔父乙。甲死,景以降服周。涉數年,乙之妻又亡,景服父在為母之服。今叔父自有子,景既還本,當追報甲三年服否?若遂即吉,則終身無斬縗之服。」
博士曹述初議曰:「禮,大宗無子,族人以支子後之。不為小宗立後,明棄親即疏。叔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景後,非禮也。子從父此命,不得為孝。父亡則周,叔妻死,制母服,於義謬也。今歸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
或難曹曰:「禮,日月過而後聞喪,則有稅服。當聞喪之日,哀情與始遭喪同。是以聞喪或在數十年後,猶追服重。甲死,景即知喪,哀情已敘為出後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喪,稱情而立文。父喪積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是服非稱情之義。若依稅服,失其類矣。且子為父,不過再周。景嘗為甲已服周矣,今復制重,是子為父服三周也。豈禮意乎?」
答曰:「景於禮無後乙之義,景既不得成重制於乙,又闕父子之道,人子之情,豈得無追遠之至戚乎?就使情輕,於日月已過而後聞喪,服父之禮,寧可便廢?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為難,過矣。父之於子,兼尊親之至重,禮制斬縗三年,明其兼重也。齊縗周服,非所以崇尊親之至重。景雖嘗為甲服周,豈禮也哉,而數以為父三周乎!」
或難曰:「禮,婦人有父喪未練,而夫家遣之,則為父服三年;既練而見遣,則已。猶如為人後者,亦為所後斬縗三年,為父服周。服制既同,則義可相准。若甲死未練而景歸,則應為三年。今喪已久,於禮不應追服。」
答曰:「禮,婦人適人,則降父服周。為夫三年,既練而見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於夫,故雖及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復為父服三年,不二斬之義也。婦人於禮,得成其重制於夫。景於禮無後乙之義,雖甲喪久除,而景歸,既已不得成重於乙,今又不為甲追制重服,是景為人子終無服父之道也。」
張湛謂曹曰:「禮所稱為人後,後大宗,所以承正統。若非大宗之主,所繼非正統之重,無相後之義。今乙雖無子,於禮不應取後於甲。甲之命景,景之從甲,皆為違禮。若如前議,則兄弟以子相養者,代代有之,此輩甚眾,時無譏議。蓋同繫一祖,兄弟所生,猶如己子,非犯禮違義故也。雖非禮之正義,亦是一代成制,由來故事,豈可以甲命獨為非禮,景從便為失道。此之得失,自當與代人共之耳。今所疑於景既當持服與不,議者以為景歸宜制重。引稅服為例,恐非明證。夫稅服者,自謂日月已過而後聞喪,聞喪之日,即初死之時,為制服之始。今月數得全,哀情得敘,為人後者,父終則盡心極哀,但逼於所後,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其還歸,論喪則已積年,即事則必有降殺,而方復追,所謂不稱情者矣。過時而不知喪,則是平吉之人;既初聞之,則同於始死。與喪過而歸,何得為例!若謂景既不得全重制於乙,又闕子道於甲,故更服重,即所謂全父子之道,猶非稅服乎。」又設難云:「婦人父喪,既練而見遣,為父服周,以準為人後者,既還所生,父喪已久,於禮不追,此議何疑?」
答曰:「正以婦人得成制於夫,景不得成重制於乙。今景於禮,誠無後乙之義。然據受父命為人子,與婦人出適者,皆為本親降服一等,為所後及夫制服三年,其義正同也。今以婦人既練見遣,重制已成於夫,故不為父三年。今謂景本不應為乙後,然景既奉命為乙子,則許其降本親之服,及其喪過而歸,則重制成於所後矣。若不服重制其本親,乃豈可終身無斬縗之服?直是率懷而言,無所依據耳。」
又范甯問孔德澤云:「甲無子,取其族子乙為後。所生父沒,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歸本家。後甲終,乙當有服否?若服,當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當無服。繼母嘗為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況。」
范又難:「必當有服,未辨服之定準。云繼母既出服周,此禮所出為分明釋耳。」孔又答云:「繼母出為服周,是父沒而嫁,賀循要記亦謂之出。當以舍此適彼,不獨在嫁,可以意領,故不必繼於本也。」
江熙難范云:「往因禮親,反因禮疏,何嫌頓盡乎?未若相遺於江湖,既還,宜各反服也。」
宋庾蔚之云:「嘗為父子,愛敬兼加,豈得事改,便同疏族?方之繼母嫁,於情為安。」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晉
晉王冀按:「喪服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按經傳為人後者,固自降其親也。所以降其親者,己受重於大宗,必為所後之父服斬故也。制其體例,若受重於大宗,而不為所後之父服斬,則自非經所謂為人後者之義也。凡既受命出為人後,而不為所後之父制服,固非禮也。還為其親斬,亦非禮也。均其失,寧居過重,無居過輕。夫恩由義厭,情為禮黜,是以五服之疏屬,有相為重者矣;天性之父子,有相為輕者矣。屈伸進退,有自來也。今奉義則己不為所後之父服,崇恩復不成所生之喪,二者並闕,未知其詳,將何所居。且傳敘經意,但為既後大宗,無二斬之道,非不斬之制也。談者不疑為後而不為所後制服為非禮,乃謂反服其親為傷教,斯蓋惑之大者也。若不服所後之父,復抑其反崇本恩,則是凡為後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謂為後之子及所後服重,則宜如禮降其所生。若不及為所後制服,則宜還為其親服斬。考之義例,即之人心,在可通矣。」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晉 宋
晉武帝太康中,尚書令史遂殷表云:「父翔,少繼叔父榮。榮早終,不及持重。今祖母姜亡,主者以翔後榮,從出降之制,斷殷為大功,假二十日。愚以為翔既不及榮持重服,雖名戶別繼,奉養姜故如親子,便依降例,情制為輕。且殷是翔之嫡子,應為姜之嫡孫。乞得依令,遣寧去職。」尚書奏:「禮無不及還重之制,翔自應降姜,殷無緣還重。」詔可。
賀循為後服議:「按喪服制曰,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子兄弟若子。時人論者,多以為後者子孫,皆計本親而降。意所不安。或曰:『嫡子不為人後者,宜謂己嫡不以出後,當以支子耳,無明於後者之子見舍本親,何以言不得為人後邪?』答曰:『五服之術,其屬有六。一去本繫,以名為正。名正則男女有別,上下不悖。若假之以號者則輕其權,定之以名者則尊其統。故曰有嫡子者無嫡孫。何為言無?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則卑其服,若得名之則重其制。此之有無尊卑之宜,則是彼之後者嫡庶之例也。至於庶子為後,稱名不言孝,為墠而祭,以其尚有貳志,不專故也。其子則定名而處廟,以為彼情可制,此義宜惇故也。豈非顧本有已,復統有節哉!』或曰:『所後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己無服,疏親戚之恩,非先聖之意也。』答曰:『何為其然?禮有節權,恩義相顧,為所生無絕道,其餘皆宜權制也。夫初出後者,離至親之側,為別宗之冑,闕晨昏之歡,廢終養之道,顧復之恩靡報,罔極之情莫伸,義雖從於為後,恩實降於本親,故有一降之差。若能專心所繼,後者之子,上有所承,於今為同財之密,顧本有異門之疏。若以父服輒當後者,至於生不及祖父母諸昆弟,父有重制,而己無服,又出母齊縗而杖,其子又不從服。今出後者於父母乃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禮失於煩,故約以取通,是以後者之子,出母之孫,其禮闕而不載。生在他邦,父稅己不,其義幽而必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獨遲遲別宗之祖邪?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降之名,同止一身。出者之子,豈當獨以為傳代稱乎?生長於外,不得言出,猶繼父未嘗同居,不為異也。又父報出子,誠是疏己稠彼。子以父為旁尊,則知所天在此。初出情重,故不奪其親而與其降;承出之後,義漸輕疏而絕其恩。絕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則所後親,所後親則祭祀敬,祭祀敬則宗廟嚴,宗廟嚴則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齊一身以肅家道:此殆聖人之意也。』」
宋崔凱喪服駮云:「代人或有出後大宗者,還為其祖父母周,與女子子出適不降其祖同義。凱以為女子出適人,有歸宗之義,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為父後者。今出後大宗,大宗,尊之統,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遷,其父母報之周,所謂尊祖故敬宗也。」
又曰:「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還當為其祖父母大功耳。」
又云:「代人有出為大宗後,還為其父母周,其子從服大功者。凱以為經文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周,為其兄弟降一等,此指謂後者身也。不及其子,則當以其父所後之家,還計其親疏為服紀耳。按晉劉智釋疑:『或問:「禮為人後者,為當唯出子一身還本親也?」魯國孔正陽等議,以「為人後者,服所後之親若子,為其本親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其至其子以義斷,不復還本親故也。禮云若子者,則於本父母不若子矣」。』劉智又按:『禮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此出子及其子孫皆為人後者也。甲無後,故乙為之後。乙之子孫,皆去其親,往為甲後,皆當稱為人後,服本親不傷於後者。若子,則其孫亦然矣。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後者為重,無緣乃絕之矣。』儒林掾謝襲稱:『學士張襜之從祖母丁喪亡,本是親祖母,亡父出後,求詳禮典。輒敕助教陳福籤,當諸出為人後者,還服本親,皆降一等,自為後者之身。文無後者之子追服大功。如福議,則襜之不應廢業。』王彪之答:『如所白,則族人後大宗者,出後者子,於父祖無服。孫不服祖,於情不安,是以諸儒之說義旨,總謂為人後者雖在五服之外,皆降本親一等,無孫不服本祖之條。按記云:「夫為人後,其妻為舅姑大功。」鄭玄云:「不二降也。」其妻於舅姑義服,猶不二降,況其子孫,骨肉至親,便當無服乎!禮疑則重,義例亦明。如禮之例,諸出後者及子孫,還服本親,於所後者有服與無服,皆同降一等。謂襜之當服大功。』」
出後子為本庶祖母服議晉 宋
晉劉氏問曰:「弟子遭所生母艱,弟子有兒出後伯父承嫡,當心喪三月否?」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禮無正條。往年臨川王服太妃,已為成制。今出後承嫡者,當依為人後降本親一等,宜制大功九月。」
宋庾蔚之謂:「庶子為父後,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廢祭故也。已出伯父,即為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父為高祖持重子當何服議晉
晉徐農人問殷仲堪曰:「禮,服高祖父母齊縗三月。若其父承重者,為當服一周?為故自服其本服邪?若服其本服,不以父重而增者,假如玄孫持高祖重,玄孫之子來孫本都無服,父服三年而子吉服,懼非喪紀差降之義。若來孫本無服而今有服,則曾玄孫宜以父承重而加也。進退迷惑,不知所行。」
殷答曰:「祖父在而祖母沒,則父服厭周。祖父後亡,則父服三年,而孫之服一定無變,是知孫之於祖,自有正服,不以父服為升降。又疑玄孫承重,來孫無變。按禮記有子姓之服,苟恩盡親畢,縞冠玄武,非為無變矣。」
徐又問曰:「父在為母,雖服以周斷,至練禫廬杖,大制無虧,故孫得遂其本服。若父出後,降祖在不杖周,則孫不得同父之服明矣。若父還反重,又當從父升亦明矣。如此,升降由父,不得恆自定也。未有斬服不異至親,而子正制三月之外,或都無服者也。他人同爨,而為之緦。縞冠玄武,微廁吉飾,求之五服,故為無變。他人之不若,此所大惑也。」
殷又答曰:「父在為母,先王明義,屈之以周服,而情未有異也。哀親故寢苫枕草,毀瘠,杖而後起,創巨痛深,弗可頓奪,故漸之以祥練,申之以禫月。此蓋有由。不變其本則降矣,子有降而孫得遂,仲堪所謂不隨父升降者也。」
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服議晉 宋
晉王冀答劉系之問云:「凡不繼大宗而立後,及為後而不為所後制服,皆非禮也。然據已為後,則不得不從為後之制。若庶子立後,不繼祖宗,己服無重可傳,亦有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可傳,亦何居而不服。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則制有疑,謂當與庶祖母同。」
宋庾蔚之謂:「所後父若承祖後,則己不得服庶祖母也。父不承重,己得為庶祖母一周。庶無傳祭,故不三年也。」
所後之母見出服議晉
晉步熊問許猛曰:「為人後而所後之母見出,當何服?」猛曰:「為人後者若子,繼母言如母。夫言『若』『如』者,明其制如親,其情則異也。繼母如母,則異於親子矣。」
為族曾祖後服議晉 宋
晉何琦議以為:「卿士之家別宗無後,宗緒不可絕,若昆弟以孫若曾孫後之,理宜然也。禮緣事而興,不應拘常以為礙也。魏之宗聖,遠繼宣尼;琦從父以孫紹族祖;荀顗無子,以兄孫為嗣:此成比也。」
宋庾蔚之謂:「閒代取後,禮未之聞。宗聖,時王所命,以尊先聖,本不計數,恐不得引以為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