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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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改于 2022-05-06
明治二年,始设兵部省定额。每月金六万圆,米八百十石。
三年,亦同定额。
四年,定额一年米三十万石。此内米二十八万石,当时米价值金一百八十七七千八百二十六圆,又增额外金一百五万四千九六十余圆,又增亲兵费三十二千七百余圆,合二年、三年两岁之额,犹有余金二千五百八十余圆,交还大藏省。
五年,定额金八百万圆。是年支用七百七十三万零七百四十六圆,余金二十六万二千七百余圆,交还大藏省。
六年,定额金九百二十三万六百圆。本系定额八百万圆,因五年改历,将五年十一、十二两月并入是年,故有此数。又额金十一万五千四百余圆,御亲兵解队费十四万七千五百余圆,是年支用六百九十四万零六百零九圆,余金二百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圆,交还大藏省。
七年,定额金八百万圆。是年支用金七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圆,余金六万六千八百五十五圆,交还大藏省。
八年,半年内定额金四百万圆。是时支用三百八十九万八千三百十五圆,余金十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圆,交还大藏省。八年度,定额金六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五圆。是年支用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一百十五圆,余金十七万二千一百五十九圆,交还大藏省。
九年度,定额金七百二十三万一千八百六十九圆。是年支用六七十八八千一百五十八圆,未经决算金十七万九千四十四圆余金二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五圆,交还大藏省。
十年度,定额金五百八十五刀圆。是支用金六百一十万六千三百五十一圆。
十一年度,定额金五百七十四万三千一百圆。是年支用金六百四十二万四千一百四十五圆。
十二年度,定额金七百一十九万零一千圆。别有增额金、临时费金,合共八百三十一万四千一百二十二圆,是年共用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四百三十一圆,未决算费二万三千四百九十圆,余金一十四万七千二百零九圆,交还大藏省。
十三年度,豫算金八百一十五万一千圆。
维新之后,每岁递增。十年之间,合计已用六千余万圆。而明治五、六两年福山等九处暴徒镇抚费、明治七年佐贺征讨费凡用金九十一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圆。及是年台湾之役、凡用金七百七十一万八千三百十四圆。八年朝鲜之役、凡用金四十九万五千六百二十三圆。十年鹿儿岛征讨费凡用金四千二百一万圆。不在其内。
凡经费豫算一年所用,呈之太政官,经太政官核定支给,名为定额金。定额之外,有一时费,有临时费,亦预计其数,请太政官支给,名为额外金。总称为豫算。每一年则开列支用款目,呈之太政官,有余缴之大藏省,一时未能清算名日现计,一切清款名日决算,若有征战非常之事,则别支巨款,不列于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