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等级
- 本章共 279 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5-06
凡官职,分十七等。一、二、三等为敕任,进退黜陟出自朝旨;四、五、六、七等为奏任,诸省长官举其材能、叙其资格、拟其名以上闻,而太政官依而行之;自八等至十七等为判任,则诸省长官得自辟寮属,升降与夺自操其权,但举其名达之太政官而已。十七等之下,复有等外吏四等。
凡官之同等者,曰相当官。如陆军会计监督与少将同等,称曰相当官。又有某等相当之名。兼摄者曰兼官,代理者曰权官。
凡官,皆实授。其在员额外者,曰某等出仕,曰某官补,曰御用挂、准某任。或准奏任,或准判任。海、陆军将佐官则别有非役之名。详《海陆军志》。其不列于官而给以公费、令襄事务者,则曰佣雇,亦准官等而给俸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