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太祖皇帝 第一函 太祖皇帝丁未年至乙卯年
- ├ 目录
- ├ 前言
- ├ 凡例
- ├ 第一册 丁未年至庚戌年
- ├ 第二册 辛亥年至癸丑年
- ├ 第三册 癸丑年至甲寅年
- └ 第四册 乙卯年
- 太祖皇帝 第二函 太祖皇帝天命元年正月至天命四年十二月
- ├ 第五册 天命元年至二年
- ├ 第六册 天命三年正月至闰四月
- ├ 第七册 天命三年五月至十二月
- ├ 第八册 天命四年正月至三月
- ├ 第九册 天命四年三月至五月
- ├ 第十册 天命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十一册 天命四年七月
- ├ 第十二册 天命四年八月
- └ 第十三册 天命四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三函 太祖皇帝天命五年正月至天命六年五月
- ├ 第十四册 天命五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五册 天命五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十六册 天命五年七月至九月
- ├ 第十七册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闰二月
- ├ 第十八册 天命六年闰二月至三月
- ├ 第十九册 天命六年三月
- ├ 第二十册 天命六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命六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命六年五月
- 太祖皇帝 第四函 太祖皇帝天命六年六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命六年六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命六年七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命六年八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命六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五函 太祖皇帝天命七年正月至六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命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四十册 天命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命七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命七年六月
- 太祖皇帝 第六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正月至五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命八年正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命八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命八年二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命八年二月至三月
- ├ 第四十七册 天命八年三月
- ├ 第四十八册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九册 天命八年四月
- └ 第五十册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 太祖皇帝 第七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五月至九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二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三册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五十四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五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命八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命八年七月
- ├ 第五十八册 天命八年七月至八月
- └ 第五十九册 天命八年九月
- 太祖皇帝 第八函 太祖皇帝天命九年正月至天命十年十一月
- ├ 第六十册 天命九年正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命九年正月至六月
- ├ 第六十二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三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四册 天命十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六十五册 天命十年四月至八月
- └ 第六十六册 天命十年八月至十月
- 太祖皇帝 第九函 太祖皇帝天命十年①至天命十一年八月
- ├ 第六十七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八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九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一册 天命十一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七十二册 天命十一年六月至八月
- 太祖皇帝 第十函 太祖皇帝天命年月不全档
- ├ 第七十三册 所记天命事十三件○1
- ├ 第七十四册 记天命朝事十二件均无年月
- ├ 第七十五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六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七册 从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八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九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一册 族档(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一函 太宗皇帝天聪元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目录
- ├ 第一册 天聪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册 天聪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四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五册 天聪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六册 天聪元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七册 天聪元年七月至八月
- └ 第八册 天聪元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二函 太宗皇帝天聪二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九册 天聪二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册 天聪二年三月至八月
- ├ 第十一册 天聪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二册 天总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三册 天聪二年八月至十月
- ├ 第十四册 天聪二年十二月
- └ 第十五册 天聪颁发汉官臣敕书
- 太宗皇帝 第三函 太宗皇帝天聪三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十六册 天聪三年正月至七月
- ├ 第十七册 天聪三年七月至十月
- ├ 第十八册 天聪三年十月至十一月
- ├ 第十九册 天聪三年十一月
- └ 第二十册 天聪三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四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正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聪四年正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聪四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聪四年三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聪四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聪四年四月
- 太宗皇帝 第五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王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聪四年五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聪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三十册 天聪四年六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聪四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聪四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聪四年颁发满汉官员敕书
- 太宗皇帝 第六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正月至八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聪五年正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聪五年二月至三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聪五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聪五年四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聪五年四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聪五年七月至八月
- 太宗皇帝 七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四十册 天聪五年八月至九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聪五年九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聪五年十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聪五年十月至闰十一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聪五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八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七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八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九册 天聪六年二月
- └ 第五十册 天聪六年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九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聪六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五十二册 天聪六年四月
- ├ 第五十三册 天聪六年五月
- ├ 第五十四册 天聪六年六月
- ├ 第五十五册 天聪六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聪六年六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七月至十二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聪六年七月至八月
- ├ 第五十八册 天聪六年八月至九月
- ├ 第五十九册 天聪六年十月
- ├ 第六十册 天聪六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聪朝事六件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一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①正月至三月
- ├ 第一册 崇德元年正月
- ├ 第二册 崇德元年二月
- ├ 第三册 崇德元年二月
- ├ 第四册 崇德元年二月
- ├ 第五册 崇德元年三月
- └ 第六册 崇德元年三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二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七册 崇德元年四月
- ├ 第八册 崇德元年四月
- ├ 第九册 崇德元年四月
- ├ 第十册 崇德元年五月
- ├ 第十一册 崇德元年五月
- └ 第十二册 崇德元年五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三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五月至六月
- ├ 第十三册 崇德元年五月
- ├ 第十四册 崇德元年五月
- ├ 第十五册 崇德元年六月
- ├ 第十六册 崇德元年六月
- ├ 第十七册 崇德元年六月
- └ 第十八册 崇德元年六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四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七月至八月
- ├ 第十九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一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二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三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四册 崇德元年八月
- └ 第二十五册 崇德元年八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五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六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八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九册 崇德元年十月
- ├ 第三十册 崇德元年十月
- ├ 第三十一册 崇德元年十月
- └ 第三十二册 崇德元年十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六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 ├ 第三十三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四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五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六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七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八册 崇德元年十二月
- └ 《满文老档》人名、地名索引
『满文老档』第三十一册 崇德元年十月
- 本章共 3.99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第三十一册 崇德元年十月
十六日,圣汗率诸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往萨尔浒、界藩放鹰,长刻出内治门,驻跸放鹰凡六月。二十三日未刻进福胜门。
是日,遣员往外藩蒙古诸贝勒大臣处会盟,审议民间奸盗邪乱之事,并颁法律。都察院承政国舅阿什达尔汉、蒙古衙门承政达雅齐塔布囊往察哈尔、喀尔喀部诸贝勒处;弘文院大学
士希福、蒙古衙门承政尼堪往科尔沁部诸贝勒处。伊等所赍书曰:“圣汗谕国舅阿什达尔汉、希福等。传谕来会盟之诸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及众贝子等曰:‘今俟冰冻,即当出师。在此期间,凡欲亲来朝,或遣人来朝,或来探亲者,俱著停止’。此言勿谓为圣汗之谕,可谓尔等之言。至停其前来之缘由,我国内粮米欠收,以粮米赈济之闲散人口甚多,来朝人之马匹皆以粮喂之,不够。因命停止。此谕勿令他人知之,尔等阅毕密藏之。”
圣汗遣部院首辅大臣前往外藩蒙古诸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处,或会盟、或办理政事,或审罪犯,则王之部下人以来臣衔名及事田,先驰告诸王知之,王闻毕,即至五里
外迎接。倘有谕书,诸王率众皆下马,排班立於西,俟谕书经过後,方可上马自後进前,陪伴谕书到府,即设案拈香,赍书大臣阿书於案上毕,在东侧西向立。王行一跪三叩头礼,不
起。赍书大臣将书自案上取下,授与读祝人。读祝人立读毕,呈与王。王双手接受,授与属员,行一跪三叩头礼。礼毕,先将谕书收藏。王与使臣互行一跪一叩头礼毕,虚中位,使臣在东面,王在西面对坐。若无谕书,则王即於马上相见,陪伴左右,至府下马,互行一跪一叩头礼。礼毕,王在西面,使臣在东面对坐。宣谕时,王跪聆。若以送圣汗恩赏,办理小事遣大臣或侍卫等往,王之部下人亦以使臣衔名及事由,先告王知之,诸王出营迎至府。呈赏物时,跪受。若系衣物,则即服之,向汗行二跪六叩头礼。若系平常财资食物,亦跪受,仍行二跪六叩头礼。礼毕,仍虚中位,王坐於东使臣坐於西。送行使臣,必送至迎接之处。外藩诸王、贝勒、贝子遣人朝贺进献,圣汗若有所恩赏赐其主,令来人赍还,则到府後,王亦自府出迎领受,向汗行二跪六叩头礼。内外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等,互相遣使往来,仍遵旧制。
是日,奉宽温仁圣汗谕旨制定:凡亲王、郡王娶妻、嫁女、娶媳设宴、圣汗、国君福晋东大福晋、西大福晋、东侧福晋、西侧福晋不往。和硕亲王、多罗郡王以下及首辅大臣、固伦公主、和硕公主、和硕福晋、多罗福晋以下俱往。多罗贝娶妻、嫁女、娶媳设宴,多罗郡王、多罗福晋以下及首辅大臣俱往。固山贝子等娶妻、嫁女、娶媳设宴,多罗贝勒、多罗贝勒之妻及首辅大臣俱往。临行时有事则止,倘无事托词不往,则由部王查究。凡外藩各部王、贝勒送女设宴,国中固伦公主、和硕公主格格下嫁外藩各部王、贝勒设宴及迎送下嫁外藩之固伦公主、和硕公主、和硕格格、多罗格格之礼仪,俱照前奉谕旨行。和硕亲王娶妻、娶媳时、所赠衣服:缝珍珠、金银花之袍、女
齐肩朝褂、女裙、妆缎、蟒缎共八袭,蟒缎及缎被褥六套、金项圈一、荷包一、大簪子一、小簪子三、男子大耳坠一副、戒指十。如娶国中大臣之女,应赠女父蟒缎无扇肩朝衣、腰带、
帽、靴、赠女母蟒缎袍、女齐肩朝褂、裙及金男子大耳坠、雕鞍马二。国中大臣若与和硕亲王结亲,则聘礼马十五、雕鞍辔十五、盔甲十五。多罗郡王娶妻、娶媳时,所赠衣服:缝珍珠、金银花之妆缎、蟒缎、素缎袍、女齐肩朝褂、裙共七袭,蟒缎及缎被褥五套,金顶圈一、荷包一、大簪子三、小簪子三、男子大耳坠一副、戒指八。如娶国中大臣之女,应赠女父蟒缎无扇肩朝衣、腰带、帽、靴,赠女母缎袍、女齐肩朝褂 裙及鑫男子大耳坠、雕鞍马一、熟股子皮鞍马一。国中大臣若与多罗郡王结亲聘礼马十三、雕鞍辔十三、盔甲十三。
多罗贝勒娶妻、娶媳时,所赠衣服:缝珍珠、金银花之妆缎、蟒缎、素缎袍、女齐肩朝褂、裙共六袭,蟒缎及缎被褥四套、金项圈一、荷包一、大簪子三、小簪子三、男子大耳环一
副,戒指六。如娶国中大臣之女,应赠女父蟒缎无扇肩朝衣、腰带、靴、帽,赠女母缎袍、女齐肩朝褂、裙及鑫男子耳环、雕鞍辔马一、空马一。国中大臣若与多罗贝勒结亲,聘礼马十一、雕鞍辔十一、盔甲十一。固山贝子娶妻、娶媳时,所赠衣服:缝珍珠、金银花之妆缎、蟒缎、素缎袍、女齐肩朝褂、裙共五袭、蟒缎及缎被褥三套、金项圈一、大簪子二、小簪子二、男子大耳坠一副、戒指四。如娶国中大臣之女,应赠女父补子缎无扇肩朝衣、腰带、帽、靴、赠女母缎袍、女齐肩朝褂、裙及金男子大耳坠、雕鞍辔马一。国中大臣若与固山贝子结亲,聘礼马九、雕鞍辔九、盔甲九。若系尚未分居之子从依其父;若系已分居之子,则视其品级。所送之衣物,若多於所限之数,则罪之。无力备足其所定之数者,经两亲家商议裁减之,则无罪。女齐肩朝褂、袍、衬衣、裙、裤五件为一套。钉花衣、缝衣不得越过一套。格格下嫁外藩,其陪遂之礼:若系和硕格格,侍女八人、闲散户五;多罗格格,侍女七人、闲散户四;格格多罗贝勒之女,侍女六人、闲散户三;固山格格,侍女五人,闲散户二。此项陪送中,奶母、奶父不在其数,遣之与否,听其主便。所送多馀此限额,则罪之;少则无罪。陪送财贷或牲畜,任其主定。和硕亲王娶妻、娶媳设宴,准宰牲畜五九之数,设席六十桌,备酒六十瓶;前去定亲,准宰牲畜四九之数,设席五十桌、备酒五十瓶。多罗郡王娶妻、娶媳,准杀牲畜四九之数,设席五十桌,备酒五十瓶;前去定亲,准宰牲畜三九之数,设席四十桌,携酒四十瓶往。多罗贝勒娶妻,娶媳,准宰牲畜三九之数,设席四十桌,备酒四十瓶;前去定亲,准宰牲畜二九之数,设席三十桌,携酒三十瓶往。固山贝子等娶妻、娶媳,准宰牲畜二九之数,设席三十桌,备酒三十瓶;前去定
亲,准宰牲畜一九之数,设席二十桌,携酒二十瓶往。勿得还礼。未分居之子从其父;已分居之子视其品级,携礼物前往,亲王以下嫁女,不视其父品有,而视其婿之品级。违则依法治
罪。将此书,命礼部传谕亲王以下贝子以上各臣。超品一等公娶妻、娶媳设宴,准宰羊十二、备酒三十瓶、设席二十桌;前去定亲,准宰羊八、备酒二十五瓶,缎衣四袭、缎被褥二套、
毛青布衣服一袭、毛青布被褥一套、金项圈一、三钱金簪子三、金男子大耳坠。三等公、固山额真、昂帮章京、承政等娶妻、娶媳举宴,准宰羊十、备酒二十五瓶、设席十五桌;前去定
亲,准宰羊六、备酒二十瓶、缎衣三袭、缎被褥二套、毛青布衣一袭、毛青布被褥一套、金项圈一、二钱金簪子二、金男女大耳坠。梅勒章京、护军纛章京,汗之一等侍卫娶妻、娶媳举宴,准宰羊八、备酒二十瓶、设席十桌;前去定亲、准宰羊四、备酒十五瓶、缎衣二袭、缎被褥一套、毛青布衣一袭、毛青布被褥一套、金项圈一、二钱金簪子二、金男子大耳坠。甲喇章京、护军甲喇章京、副承政、汗之二等侍卫、诸王之头等侍卫娶妻、娶媳具宴,准宰羊一,备酒十五瓶、设席八桌;前去定亲,准宰羊三、备酒十瓶、缎衣二袭、缎被褥一套、毛青布衣一袭、毛青布被褥一套、金男子大耳坠、壹钱金簪子二。牛录章京、汗之三等侍卫、诸王之二等侍卫娶妻、娶媳举宴,准宰羊四、备酒十瓶、设席六桌;前去定亲,准宰羊二、备酒八瓶、缎衣一袭、毛青布衣一袭、缎被翠蓝布褥一套、金男子大耳坠。什长、芬得拨什库、小拨什库、诸王之三等侍卫娶妻、娶媳具宴,准宰羊三、备酒八瓶;前去定亲,准宰羊一、备酒五瓶、毛青布衣二袭、毛青布被褥一套、银男子大耳坠。庶民娶妻、娶媳举宴,准宰羊二、备酒五瓶;前去定亲,准宰羊一、备酒三瓶、毛青布衣一袭、毛青布被褥一套、银男子大耳坠。猪可替代羊。至鸭、鹅、鸡等,任其主所得携往。勿得还礼。倘越制多杀、多用、还礼,则依法罪之。无力之人,少於限额,无罪。未分居之子从其父;已分居之子,则视其品级。送衣物,宰牲畜,备酒类,不论女,而视女婿之品级。内外诸王、贝勒、贝子等结亲时,所送牲畜等聘礼数目,倘两亲家诸申均有五百户,则外藩诸王、贝勒给马五十、牛五十、羊五百,国中诸王、贝勒给驮甲胄十副,雕鞍马十,另给甲二十、缎五十、毛青布五百、银汤饭罐一、酒海一、茶桶一、所隶诸申数不等,若一方诸申少,则酌减给之。若所隶诸申百户以下十户以上,则给马十、牛十、羊一百。凡贝勒与庶人结亲,亦照此给之。若庶人互相结亲,则给马五、牛五、羊五十。若违制多送,则夺其多送之牲畜;两亲家系王、贝勒、贝子,则各罚取二九之数;庶人各罚取一九之数。少送则无罪。婿如死亡,则收回所送聘礼;女若死亡,则收回聘礼之半。”奉宽温仁圣汗谕旨、礼部和硕豫亲王制定;外藩亲王、郡王、贝子以上与和硕亲王结婚姻,若亲家夫妻亲送女至,则各给夏衣一袭、冬衣一袭、黑貂皮端罩一、头等雕带一、腰刀、插弓箭撒袋一、雕盔亮袖良甲一、头等雕鞍辔马二、蟒缎三十、毛青布二百、银汤饭罐一、茶桶一、酒海一。随行男女共三十人,皆赏以衣;其中四人赏蟒缎,若无蟒缎,可赏缝围龙朝衣;六人赏补子朝衣;十人赏素缎朝衣;十人赏毛青布朝衣。外藩亲王与多甸郡王结婚姻,若亲家夫妻、亲送女至,则其礼与亲王同。自郡王以下贝子以上亲家夫妻亲送女至,则各各夏衣一袭、冬衣一袭、黑貂皮端罩一、呼尔哈貂皮端罩一、头等雕带一、腰刀、插弓箭撒袋一、头等雕鞍马一、素雕鞍马一、蟒缎二十五、毛青布一百五十、银汤饭罐一、茶桶一。随行男女共二十五人,皆赏以衣,其中三人赏蟒缎,若无蟒缎,可赏缝围龙朝衣;五人赏补子朝衣;七人赏素缎朝衣;十人赏毛青布朝衣。外藩亲王、郡王送女与多罗
贝勒,则其礼与亲王、郡王同。自多甸贝勒以下贝子以上亲家夫妻亲送女至,各给时衣一袭、呼尔哈貂皮端罩一、猞猁狲皮端罩一、头等雕带一、腰刀、插弓箭撒袋一、头等雕鞍辔马一、
蟒缎二十、毛青布一百、银茶桶一。随行男子共二十人,皆赏以衣;其中二人赏蟒缎,若无蟒缎,可赏缝围龙朝衣;三人赏补子朝衣;五人赏素缎朝衣;十人赏毛青布朝衣。另制无季节蟒缎夹朝衣及毛青布单朝衣赏随行人等。凡两亲家中位居上者,依其品级给衣。姐夫妹夫随行,赏时衣各一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