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太祖皇帝 第一函 太祖皇帝丁未年至乙卯年
- ├ 目录
- ├ 前言
- ├ 凡例
- ├ 第一册 丁未年至庚戌年
- ├ 第二册 辛亥年至癸丑年
- ├ 第三册 癸丑年至甲寅年
- └ 第四册 乙卯年
- 太祖皇帝 第二函 太祖皇帝天命元年正月至天命四年十二月
- ├ 第五册 天命元年至二年
- ├ 第六册 天命三年正月至闰四月
- ├ 第七册 天命三年五月至十二月
- ├ 第八册 天命四年正月至三月
- ├ 第九册 天命四年三月至五月
- ├ 第十册 天命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十一册 天命四年七月
- ├ 第十二册 天命四年八月
- └ 第十三册 天命四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三函 太祖皇帝天命五年正月至天命六年五月
- ├ 第十四册 天命五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五册 天命五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十六册 天命五年七月至九月
- ├ 第十七册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闰二月
- ├ 第十八册 天命六年闰二月至三月
- ├ 第十九册 天命六年三月
- ├ 第二十册 天命六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命六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命六年五月
- 太祖皇帝 第四函 太祖皇帝天命六年六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命六年六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命六年七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命六年八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命六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五函 太祖皇帝天命七年正月至六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命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四十册 天命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命七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命七年六月
- 太祖皇帝 第六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正月至五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命八年正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命八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命八年二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命八年二月至三月
- ├ 第四十七册 天命八年三月
- ├ 第四十八册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九册 天命八年四月
- └ 第五十册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 太祖皇帝 第七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五月至九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二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三册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五十四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五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命八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命八年七月
- ├ 第五十八册 天命八年七月至八月
- └ 第五十九册 天命八年九月
- 太祖皇帝 第八函 太祖皇帝天命九年正月至天命十年十一月
- ├ 第六十册 天命九年正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命九年正月至六月
- ├ 第六十二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三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四册 天命十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六十五册 天命十年四月至八月
- └ 第六十六册 天命十年八月至十月
- 太祖皇帝 第九函 太祖皇帝天命十年①至天命十一年八月
- ├ 第六十七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八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九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一册 天命十一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七十二册 天命十一年六月至八月
- 太祖皇帝 第十函 太祖皇帝天命年月不全档
- ├ 第七十三册 所记天命事十三件○1
- ├ 第七十四册 记天命朝事十二件均无年月
- ├ 第七十五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六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七册 从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八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九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一册 族档(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一函 太宗皇帝天聪元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目录
- ├ 第一册 天聪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册 天聪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四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五册 天聪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六册 天聪元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七册 天聪元年七月至八月
- └ 第八册 天聪元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二函 太宗皇帝天聪二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九册 天聪二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册 天聪二年三月至八月
- ├ 第十一册 天聪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二册 天总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三册 天聪二年八月至十月
- ├ 第十四册 天聪二年十二月
- └ 第十五册 天聪颁发汉官臣敕书
- 太宗皇帝 第三函 太宗皇帝天聪三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十六册 天聪三年正月至七月
- ├ 第十七册 天聪三年七月至十月
- ├ 第十八册 天聪三年十月至十一月
- ├ 第十九册 天聪三年十一月
- └ 第二十册 天聪三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四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正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聪四年正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聪四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聪四年三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聪四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聪四年四月
- 太宗皇帝 第五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王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聪四年五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聪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三十册 天聪四年六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聪四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聪四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聪四年颁发满汉官员敕书
- 太宗皇帝 第六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正月至八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聪五年正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聪五年二月至三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聪五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聪五年四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聪五年四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聪五年七月至八月
- 太宗皇帝 七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四十册 天聪五年八月至九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聪五年九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聪五年十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聪五年十月至闰十一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聪五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八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七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八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九册 天聪六年二月
- └ 第五十册 天聪六年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九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聪六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五十二册 天聪六年四月
- ├ 第五十三册 天聪六年五月
- ├ 第五十四册 天聪六年六月
- ├ 第五十五册 天聪六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聪六年六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七月至十二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聪六年七月至八月
- ├ 第五十八册 天聪六年八月至九月
- ├ 第五十九册 天聪六年十月
- ├ 第六十册 天聪六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聪朝事六件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一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①正月至三月
- ├ 第一册 崇德元年正月
- ├ 第二册 崇德元年二月
- ├ 第三册 崇德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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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册 崇德元年三月
- └ 第六册 崇德元年三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二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七册 崇德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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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册 崇德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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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册 崇德元年五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三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五月至六月
- ├ 第十三册 崇德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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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册 崇德元年六月
- └ 第十八册 崇德元年六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四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七月至八月
- ├ 第十九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一册 崇德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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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册 崇德元年八月
- └ 第二十五册 崇德元年八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五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六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八册 崇德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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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帝 第十六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 ├ 第三十三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四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五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六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七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八册 崇德元年十二月
- └ 《满文老档》人名、地名索引
『满文老档』第十六册 天命五年七月至九月
- 本章共 3.60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第十六册 天命五年七月至九月
七月十一日,致书朝鲜国曰:“我使臣硕隆国前往尔国尔将逃入尔国之七人拿获还我使臣。该逋逃潜至尔处,我本不知。设使眼见逃入他国,即欲索之,亦未必归还。主人不知之逃人,尔能勤加查出给还,若论公正,莫过於此。以后,复有三人逃至尔处,尔乃收留其中二人,一人因系诸申,即与以盐米遣还。遣还时教之曰:‘勿冉逃来,来则不纳,即行遣之归。’至尔收留之二人,据知,一人确为朝鲜人而另一人则捏称朝鲜,实乃诸申,其父母俱在矣。我并非因其为诸申而命索之,乃因尔遣还主人未知之逃人,故出此赞许尔公心之词也。尔朝鲜国,心之公正同於天地矣!夫天之於地,相距虽运,惟因信守禁约,四时不违,故风雨调和,日月轮转,其道永恒也!尔朝鲜国秉公守法,同於天地,故尔政业,将永存也!人若不存公诚而怀邪念,其死与蝼蚁有何异焉。明国弃公正之心,妄生邪念,干涉边外之事,存心害我,故天深厌明国。若我心术不正,则天
何以祐我耶?我之兴师,非因衣食困乏,欲得他人之财货土地也。只因明国居心邪恶,专行悖乱,助边外之叶赫,凌我实甚,故此兴师。我等小国之人尚且如此言之,尔等大国岂不知耶?尔等试思,有何相瞒之处?我本欲遣还尔方大员二人,但恐明国迫尔朝鲜国捕杀我所收养之人,故留而未遣。尔朝鲜国八郡①,何人无有?岂无贝勒大臣?此等官员,遣与不遣,无关紧要。念朝鲜王立志公诚,将此官员三人,通事一人及其他七人,共十人遣还。蒙古贝勒谏我与明修好,我遂於四月十七日,遗书答之曰:‘我与明孰是孰非,尔等可加询问,非者非之,是者称是,如此,我将从尔等之言。’该书寄后,未见复文。”
七月二十二日,闻明万历帝崩,其子泰昌继帝位,不一月又崩。於是,其孙天启帝即位矣。
七月,我使臣锡喇纳、硕洛辉自五部喀尔喀贝勒及斋赛处携马十一匹、牛六十二头、羊一百只以归,八月二十九日,於途中被扎鲁特部锺嫩、昂阿、卓齐特扣肯三贝勒之兵,尽劫之而去。前往扎鲁特地方色本贝勒处之使臣伊萨穆携牛二十八头、羊一百十二只、马一匹、驴一头以归,八月三十日於途中被扎鲁特部锺嫩、昂阿、卓齐特扣肯三贝勒之兵,尽行夺取之。
八月十八日,斩察哈尔汗之大使臣杭噶尔拜虎等三人。所以杀该使臣,乃因误传英明汗遣往察哈尔部之二人,为察哈尔所杀,故诛其使者,以示报复。后此二人,自行逃归。
二十一日,兴兵征明。围其懿路,蒲河二城,然城中无兵,俘获百姓、马、牛等甚众。收其俘获方止,即有哨卒来报:“明兵已出,越我哨位前来。”英明汗遂起身曰:“杀此明兵,直至沈阳城,以拥塞其城门。”言毕,即上马尽率八旗兵,迎击明兵,并向沈阳城方向奔去。当时有一明兵大队停於距沈阳城二十里处,并有少数兵分立两处,见我兵至俱退。遂命左翼一旗之主莽古尔泰曰:“尔方敌寡,尔可往追之。”莽古尔泰奉汗命,率其精选之一百巴牙喇兵追击明兵,过沈阳城东,渡城南之浑河。莽古尔泰贝勒身先追敌,如此之远,而本旗大营之总兵官衔主将额亦都巴图鲁竟未率众紧跟其贝勒,在后徐行,未渡河乃还。立於另一处之明兵,因右翼四旗兵各立於山之一侧,故右翼兵诸贝勒大臣未能发现该处之明兵。汗乃遣彼近处左翼一旗兵往击之,骁骑兵百人,冲杀在前,直至沈阳城北门,杀百人而还。立於另一处之明兵,亦自然撤退。班师时,莽古尔泰贝勒谓其部下大将额亦都巴图鲁曰:“尔为何不随我前往?”额亦都曰:“不知尔追敌如此之远。尔如此追奔,我众军安能追赶?”还家之后,汗闻此事,即召众执法者审议。汗大怒曰:“若谓莽古尔泰不当去,尔应追去,勒其马韁,乃至击破马头,携归。设惜命重,自不前往,亦当遣我士卒前去。我子孤军深入,为众明兵所困,苟有失误 其名誉将如何?我命尔率军随行,是令守护我子莽古尔泰。尔於我面前如此骄骜,专断军事,我岂不得训耶?兹命綑拿与尔同行之诸臣。”遂将游击,参将衔大臣十馀人执而缚之,后缚额亦都巴图鲁其人,留之於理事大衙门。翌晨,汗出坐衙门,命将绑缚之额亦都巴图鲁及其众大臣带来,跪於汗前,训以种种兴衰之典,定其罪。诸从臣,尽夺其赏,削其功,贬其爵,各鞭三十。执法者拟额亦都以死罪入告,汗念额亦都旧日之功,免其死,取额亦都巴图鲁之诸申三百男,削其功。随莽古尔泰贝勒冲锋陷阵有功者,悉命晋升,无爵位者赐以爵位。此战所得之八千俘获,按职位大小则大功者多赏,小功者少赏。
九月初八日,命军入懿路,蒲河地方,取明粮谷。军士至彼,即行打粮【原档残缺】。去后,汗弟青巴图鲁贝勒薨。其【原档残缺】出,备纸钱。九月十九日,汗亲临祭之。由此至费英东墓,哭泣一回,下跪奠酒三杯。又至拉哈墓,命诸臣奠酒,又往吉木巴荪墓,奠酒毕而还。其拉哈、吉木巴荪者,乃汗之勋劳近臣费英东前为右翼总管、一等大臣。
阿敏台吉之母及一村妇,谓斋桑古之妻曰称:“汗弟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长子阿敏台吉以【原档残缺】与异母之子斋桑古同心相与。”阿敏台吉闻之,追问其妻。阿敏台吉之岳母辉发
福晋闻此,告之於汗。汗交执法贝勒审理。经审,其事有讹。事既不实,遂将传谣之阿敏台吉之母、村妇及听信此谣之斋桑古妻、尽行杀之。从此,阿敏台吉以其弟斋桑古失信,待之不亲。阿敏台吉夙好记?,一闻人之过,便置之不理,久怨不释。於诸弟衣食供给,厚薄不均。於是,斋桑古屡诉於大贝勒及四贝勒。但思,若将弟所诉之言,告知於父汗,犹如诬谤并肩同行之阿敏台吉,恐招人言,遂未敢入告矣。斋桑古欲将已之若楚,告知於汗伯父,但惧其兄阿敏台吉。若不入告,又不堪其虐。先是,曾以斋桑古之妹与哈达贝勒孟格布禄之子莫洛浑为妻。兄乌尔古岱亦不善加豢养其弟莫洛浑,致俾其弟衣食不足,遂恨其兄。叶赫贝勒之后裔名松阿里者,娶哈达贝勒辉发妻所生之女为妻。叶赫国亡,哈达贝勒之女,即离其夫,与其诸兄完聚。斋桑古与莫咯浑乃妻兄与妹夫也经当相往来,彼此诉若。后斋桑古与莫洛浑之姐通奸②。时有名叟根者娶莫洛浑另一姊为妻,其离夫之女,常住其家,又与其姐夫叟根及大贝勒之子硕托通奸。九月初三日,此女谓其原夫松阿里言:“斋桑古、硕托、莫洛浑夫妻将携我自界藩移居萨尔浒,随后逃往明国,尔可同往。”松阿里对其妻曰:“既诸贝勒皆去,则我愿同往。”言毕归家,告其兄苏纳。是夜时,苏纳往告,因汗已就寝,遂告於大贝勒。次晨,大贝勒转告汗。汗以无关紧要,置之不问。
至十三日,汗欲打听前闻之事,遂召莫洛浑之兄乌尔古岱问之。乌尔古贷告曰:“至我弟莫洛浑夫妇,我亦不信之。夫妻二人,贪食挥霍之,不顾家计,所用貂衣,各三四袭。其妻所用之耳坠、项圈、手镯、脚镯,皆以金为之。再者,常於斋桑古家中,昼夜宰牲饮宴。弟心叵测,不敢担保。日后我弟,心怀奸慝,毋以弟罪,株连於我。”又欲询问斋桑古,乃遣人往寻之。往寻者回告曰:“斋桑古未居家中,与莫洛浑同往牧群。”又命召硕托,报曰:“硕托亦不在家中,已往庄屯。”汗思:此三人均
不在家中,同向而往,恐合谋图逃。乃召集诸贝勒大臣商议。诸贝勒大臣曰:“可遣人往彼等所去之地搜寻,再发兵堵截通往明国之路。”时汗从其言,遂命军卒披甲,发往各路。其后,大贝勒又告汗曰:“硕托之过,我曾不欲告发,心为之隐瞒。彼自度罪恶深重,故持此恶念。彼曾携我所聘之妇,与其【原档残缺】其妻同往。再者,汤古岱,侯勒库往其家中贸易绸缎时,彼夫妇竟纵容之。彼等恐其事败露,故意合谋相议也。”汗曰:“硕托秉性庸懦,诚有过错,而岂能以妇人而罪之耶?”待斋桑古、硕托、莫洛浑至夜各返其家,遂问之曰:“据知尔等
合谋图逃,果否?”斋桑古、硕托曰:“我等何故潜逃?绝无此事。”莫洛浑夫妇曰:“确有此事。”【原档残缺】叟根亦称有此事。乃执斋桑古、硕托,幽於木栅高墙内,莫洛浑夫妇、叟根无妇,及男丁三人尽杀之。嗣后,大贝勒曾五六次跪乞汗曰:“若我亲生之子,因厌我而逃,则父汗授我专主之僚友国人,将何以为生耶?若子是我非,我将回避父汗掌管之基业。听从继母之言,不赐我以僚友、国人,不给与家奴、牛群马群,或不岂足供给衣食。如此,我将杀我妻,否则,我不可养之。子若萌奸宄,行悖乱,可将子交我,我当杀之!”汗不允。又娄次请求,仍不从。阿敏台吉亦如大贝勒,跪乞再四曰:“愿当众审理我兄弟,我有过则可辱我,若以弟斋桑古为非,请将弟交我,我杀之!”汗不允。
九月二十日,汗自界藩地方迁至萨尔浒。汗曰:“斋桑吉因惧其二兄将彼怨恨之语报我乃方出此积忿之言,今岂有再逃之理耶?即可释放,彼若欲与其兄阿敏台吉完聚,听其自便倘右不愿与阿敏同居,而欲归他兄,同住一旗则亦听其便。硕托愿随其父则罢,不愿则来依祖父我可也。将此言告与斋桑古、硕托二人,令其【原档残缺】思之。明日,可将尔等之意密报於我。”谕毕,使人前往。宅内众福晋告汗曰:“倘使此二子与其父兄同成,尔宜深思而行。”对此,汗曰:“尔等风闻何言。”众
福晋曰:【原档残缺】
①原转抄本签注:八bojin之国无从查考,故照抄之。(本书译为“八郡”)。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无有korakabi一词,盖通奸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