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太祖皇帝 第一函 太祖皇帝丁未年至乙卯年
- ├ 目录
- ├ 前言
- ├ 凡例
- ├ 第一册 丁未年至庚戌年
- ├ 第二册 辛亥年至癸丑年
- ├ 第三册 癸丑年至甲寅年
- └ 第四册 乙卯年
- 太祖皇帝 第二函 太祖皇帝天命元年正月至天命四年十二月
- ├ 第五册 天命元年至二年
- ├ 第六册 天命三年正月至闰四月
- ├ 第七册 天命三年五月至十二月
- ├ 第八册 天命四年正月至三月
- ├ 第九册 天命四年三月至五月
- ├ 第十册 天命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十一册 天命四年七月
- ├ 第十二册 天命四年八月
- └ 第十三册 天命四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三函 太祖皇帝天命五年正月至天命六年五月
- ├ 第十四册 天命五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五册 天命五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十六册 天命五年七月至九月
- ├ 第十七册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闰二月
- ├ 第十八册 天命六年闰二月至三月
- ├ 第十九册 天命六年三月
- ├ 第二十册 天命六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命六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命六年五月
- 太祖皇帝 第四函 太祖皇帝天命六年六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命六年六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命六年七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命六年八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命六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五函 太祖皇帝天命七年正月至六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命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四十册 天命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命七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命七年六月
- 太祖皇帝 第六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正月至五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命八年正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命八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命八年二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命八年二月至三月
- ├ 第四十七册 天命八年三月
- ├ 第四十八册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九册 天命八年四月
- └ 第五十册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 太祖皇帝 第七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五月至九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二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三册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五十四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五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命八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命八年七月
- ├ 第五十八册 天命八年七月至八月
- └ 第五十九册 天命八年九月
- 太祖皇帝 第八函 太祖皇帝天命九年正月至天命十年十一月
- ├ 第六十册 天命九年正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命九年正月至六月
- ├ 第六十二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三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四册 天命十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六十五册 天命十年四月至八月
- └ 第六十六册 天命十年八月至十月
- 太祖皇帝 第九函 太祖皇帝天命十年①至天命十一年八月
- ├ 第六十七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八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九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一册 天命十一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七十二册 天命十一年六月至八月
- 太祖皇帝 第十函 太祖皇帝天命年月不全档
- ├ 第七十三册 所记天命事十三件○1
- ├ 第七十四册 记天命朝事十二件均无年月
- ├ 第七十五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六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七册 从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八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九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一册 族档(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一函 太宗皇帝天聪元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目录
- ├ 第一册 天聪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册 天聪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四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五册 天聪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六册 天聪元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七册 天聪元年七月至八月
- └ 第八册 天聪元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二函 太宗皇帝天聪二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九册 天聪二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册 天聪二年三月至八月
- ├ 第十一册 天聪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二册 天总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三册 天聪二年八月至十月
- ├ 第十四册 天聪二年十二月
- └ 第十五册 天聪颁发汉官臣敕书
- 太宗皇帝 第三函 太宗皇帝天聪三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十六册 天聪三年正月至七月
- ├ 第十七册 天聪三年七月至十月
- ├ 第十八册 天聪三年十月至十一月
- ├ 第十九册 天聪三年十一月
- └ 第二十册 天聪三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四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正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聪四年正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聪四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聪四年三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聪四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聪四年四月
- 太宗皇帝 第五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王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聪四年五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聪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三十册 天聪四年六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聪四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聪四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聪四年颁发满汉官员敕书
- 太宗皇帝 第六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正月至八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聪五年正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聪五年二月至三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聪五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聪五年四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聪五年四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聪五年七月至八月
- 太宗皇帝 七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四十册 天聪五年八月至九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聪五年九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聪五年十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聪五年十月至闰十一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聪五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八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聪六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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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册 天聪六年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九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聪六年三月至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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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册 天聪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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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帝 第十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七月至十二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聪六年七月至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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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册 天聪六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聪朝事六件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一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①正月至三月
- ├ 第一册 崇德元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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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帝 第十二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四月至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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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帝 第十三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五月至六月
- ├ 第十三册 崇德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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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帝 第十四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七月至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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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册 崇德元年八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五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六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八册 崇德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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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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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文老档》人名、地名索引
『满文老档』第四十五册 天命八年二月
- 本章共 3.92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第四十五册 天命八年二月
初七日,八旗设都堂八员,每旗设审事官二员,蒙古审事官八员,汉审事官八员,为贝勒挂文启示者四人。其所设大臣之名:都堂乌尔古岱、舅舅阿布泰、杨古利、叔多璧、叔卓里克图、叶赫之苏巴海、阿什达尔汉、贝托惠等。审事官:镶黄旗巴都里、索海;正黄旗图尔格依、阿山;正红旗叔托博辉、毛巴里;镶蓝旗胡希布、耨德依;正蓝旗额克兴额、依奇纳夫镶白旗雅希禅、叶古德;镶红旗郎格、华善夫;正白旗叔卦尔察、博济里。挂文之人:正蓝旗邦苏、色勒、尼喀里、雅木布鲁;正红旗汤古岱、拜音达里、昂阿拉、托克托依;镶红旗三坦、哈哈纳、布兰珠、鄂伯惠;镶蓝旗锡林及康喀赖、孟坦、蒙安;镶白旗南吉兰、富克察、洪尼雅喀、卓诺依;正白旗雅虎、满达尔汉、巴齐兰、博胡察;镶黄旗满都赖、杨善、吉荪、札努阔尔昆;正黄旗沙金、隋占、车尔格依、茂海。汗曰:“於八和硕贝勒,设八大臣副之,以观察诸贝勒之心。谁以己事及他人之事,视为一体,持以公论。谁己身之过,不自引咎,而艴然变色。八大臣共察之,如知其非,即责之,如不受责,即告於汗。此其一。凡国事之何以成,何以败,当深为筹划之。有堪辅政业者,则以此人贤良,可胜任事而荐之。不胜任者,则以此人卑劣无能而劾之。此其二。共自总兵官以下诸武臣,凡军旅之事,何以胜何以负,当妥为计谋之。野战,以何器械为宜又攻城,须何器具,一应物件皆齐备之。其治军能胜者,则曰此人善於治军。不能胜任者,即曰此人带兵无能,悉以奏闻。此其三。不肖者不降不革,何以惩恶,贤者不举不用,何以劝善。尔等如能经理各项国事,我之心将以子孙繁愆,大臣林立,而感欣慰矣。”
为每旗贝勒设四大臣,并以训谕挂文於颈上,谕书曰:“著以古时汗、贝勒居心邪恶而衰败存心善良而兴之实例录之挂於颈,勿离贝勒之身,常以展示之,使之无忘。八贝勒家所捕获之东珠及貂,猞猁以下,灰银鼠、黄鼠以上各色皮张、鸟羽,所食之果子等,凡进八家之物,皆将获主姓名、获物之数目,具文送来。由尔等为贝勒挂文之四人收之,并视其优劣核价,由八家均分之。贝勒不得干涉,任由尔等办理。贝勒若不听从此谕,不观此文,欲已所得多於他人而隐匿所获之物,或好谈他人之短者,而不准谈已之非者,即以我贝勒不阅汗所颁之书,不听训言,我谏之而不从等词,先告於尔同事之人,再上告於诸大臣,经大臣商议后则再告於七王,然后上奏於汗。凡所设挂文之人知贝勒之过恶而不言者,亦如乌勒珲孟古、阿希布论死。(原注:乌勒珲孟古、阿希布,乃汗之弟,曾任达尔汉巴图鲁贝勒属下二大臣也。以败坏国政之罪杀之。)
满达尔汉率八旗四十人,往迎出使科尔沁孔果尔老人处之希福,雅希禅。
初九日,所执朝鲜来使五人,逃去一人。杀其四人。后获其逃人,亦杀之。
十一日,八旗出八人为长,遣驻纳丹佛哷处。
初十日,汗往千山汤泉,十六日还。
初十日,都堂汇奏曰:一年每男丁应纳之赋:官粮、官银、军马饲料,共银三两。按三两计,即等於淘金之六百男丁,每年徵金三百两。炼银之一万男丁,每年徵银三万两。
十一日,遣七十三人织蟒缎、绸缎、补子。时汗览所织蟒缎、绸缎、补子、嘉奖曰:“於不产之地织此蟒缎、绸缎、补子、乃至宝也。遂故对无妻之人,全给以妻、奴、衣、食,免其各项官差兵役,就近养之。一年织蟒缎、绸缎若干,多织则多赏,少织则少赏,按劳给赏。其各项官差兵役皆免之。再者,若有做金線、硫磺之人,当荐之,其人亦至宝也,与织蟒缎和绸缎之一等人同等待之。今若有织蟒缎、绸缎之人,即行派出,免其各项官差。”
十二日,蒙古巴珲贝勒属下逃人鄂博果塔布囊率四十户、携驼三只、马八十匹、牛一百六十头、羊四百只,并拜噶勒贝勒所属之八户,携牛十二头、羊三十只来归。
十四日,恩格德尔额驸遣来送书之使者巴拜还。并致书曰:“额驸尔以二百男丁往会於喀尔喀,其喀尔喀之业兴乎?前来我处,我之势强乎?今往彼处,我於尔何怨有之?若从我言前往彼处,则赐尔千人男丁一年所取之银六十六两,粮一百一十石,仍将给还。若不从我言,不往彼处而留於此地,则不仅不给千丁所取之官银、官粮,且不准尔之使臣往来。而喀尔喀诸贝勒知尔看守其逃人之萨拉沁,仍将与尔为敌。若返回后,召之即来,则不治尔罪。其先来之人,皆给官职,沿及子孙,累世不绝,且不究其罪,并以黄册敕书记录钤印颁给之。所谓杀身之罪何必挂齿,尔与豢养之父汗争位乎?除非因争位,杀豢养之父汗及诸额驸、妹夫,叛往蒙古之地而死於追赶者之箭锋而已。除此之外,岂有藉故他罪而杀尔之理乎?勿再提及是言。以愿归宁求生之人,赐尔等八千男丁之官粮、官银,衣食充裕,任尔围猎放鹰,往返游玩,行止不限。若不耐久居,则可言明,
若欲往蒙古之地,亦不禁止,汗与贝勒亲送渡河。归来之时,赐额驸男丁二千,格格男丁二千,岱青男丁一千,共男丁五千。每年取银三百三十两,粮五百五十石,供差役九十人,牛四十五头,收藏诸物之兵丁九十人。赐尔弟男丁二千,取银一百三十二两,粮二百二十石,供差役三十三人、牛十六头,收藏诸物之兵丁三十三人。赐尔之二子各五百男丁,给一子之五百男丁,每年取银三十三两,粮五十五石,供差役九人,牛四头,收藏诸物之兵丁九人。赐额驸、格格及尔弟、尔三子,共男丁八千,每年取银五百二十两,粮八百八十石,供差役一百四十人、牛七十头,收藏诸物之兵丁一百四十人。”
十四日,大贝勒,阿敏贝勒率自蒙古兀鲁特前来之诸贝勒,并每牛录白巴牙喇五人启程前往广宁迤西之锦州、义州,抓捕为蒙古人运粮之人。是日有人来告:新迁往蒲河、三岔、昆都库伦三处之汉人无粮,每三十人给粮一斗等语。遂命乘夜追回,已至推拉图之兵,以军马驮辽东仓粮送之,八贝勒家之马亦驮送之。
十六日夜丑时,地震。自西北向东南。十六日,都堂谕:“每牛录男丁三百人,徵粮二百石,一百石运往沈阳,另一百石,如属海州人,即存放海州仓,如属辽东人,即存放辽东仓。运沈阳之一百石,限於三月初十日办理完竣,具文送交都堂。自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如违此谕,治以重罪,并革其职。著晓谕诸申官所管之汉人等,每三丁徵粮二石,一石送往沈阳仓。另一石,如属辽东人,即存放辽东仓,如属复州、盖州、海州人,即存放海州仓。送往沈阳之粮,令盖州以内之人,限
三月二十日办理完竣,具文奏报都堂。盖州以外,复州以内之人,限三月三十日办理完竣,具文奏报都堂。”
十七日,副将孟坦、伊荪、代理副将博尔晋、雅希禅,率每旗游击一人,备御一人,往换戍守广宁之大臣等。
是日,遣每旗二人传谕曰:“著驻守南海沿岸之一旗七百兵,由游击等率二百兵驻守。其馀五百兵由备御等率领各负五斗粮前来。”
十八日,德木图因旷误门班,罚银十两,折销其父乌讷格巴克什所记功银十两。
十八日,汗曰:“诸贝勒务废奸佞,举忠直。近贝勒之人,唯有遇敌时战於前管於前者,乃方可於家宴及饮食起居之处行走於前,使其近贝勒而居之。至於遇敌时不能战於前行於前者,焉能於饮食起居之处行走於前耶?似此奸宄之人,若不一一退之,举发后,与孟古同样处之。”(原注:孟古因奸宄怯懦而杀之。)
十九日,蒙古巴林部达喇克之逃人,色楞贝勒之逃人,共二十户,男丁二十人,携牛一百头、马四十匹、羊一百三十只来归。
是日,为聘女事出使科尔沁部孔果尔老人处之希福、雅希禅,郭忻返回,女未许嫁。
遣往科尔沁奥巴台吉处之使者真珠肯、柏色归来。真珠肯、柏色去时,喀尔喀部喀喇窝特地方之贝勒昂阿父子二台吉及属下共二十五人围阻於路,接战四次,蒙古一人被杀。柏色及真珠肯脱出,至明安老人之子绰诺阔台吉所属之锡伯屯,时喀尔喀贝勒锺嫩诸子之使者三人,至绰诺阔台吉处。该使者返回时与柏色、真珠肯相遇,甚是轻蔑,乘马摘取柏色所戴之帽,并鞭打其跟役之人。柏色、真珠肯生怒,斩其二人,一人弃马逃窜,获乘马三匹。绰诺阔台吉闻之,曰:“来我处之使者,尔等为何杀之?为何夺其所乘之马?”遂遣众人,由柏色、真珠肯手中夺之去。於是,柏色、真珠肯至奥巴台吉处告之。奥巴台吉曰:若汗之使者先动手①,轻蔑詈骂,则乃汗使者之过也。若喀尔喀使者,先行詈骂动手,则乃伊等之过,死之该当②。”遂遣使往谕绰诺阔曰:“汗之使者所取之马,尔为何夺之?著从速给还。”绰诺阔并未给还。
率每牛录一人,共二百人戍守於广宁十三山上之三坦备御及贝德备御告称:曾令军人采小根菜食之。有三十人下山,被蒙古运粮人得知,设伏截之。一人被擒,三人被杀等语。遂命总兵官、副将编分班次,每班遣大臣二员往驻。头班戴木布、康古里。二班达尔汉额驸、叟肯。三班杨古利、巴都里。四班舅阿布泰、喀克都里。二十日,总兵官戴木布、副将康古里往驻广宁。三坦,贝德归来后,以法审理,革三坦备御之职,脱离牛录,照例罚银十五两数拟杀贝德。贝德曰:“曾令采小根菜者,每人务持械前往。而屯中之章京胡尔汉违不传令,乃无械前往,是以被杀。”遂改鞭责五十。
每旗各出大房十座。一牛录出行甲百人,分编为白巴牙喇、红巴牙喇、黑营三队。每十人设额真一员,一处之人携房十座,无房则带窝铺。五百汉人设一千总。军人编为三份,一份为官员收管诸物,馀二份由汗所设之千总率领而行。汉人亦十人设一额真,千总不再编入窝铺,遇有公差,选贤良者出之,不再充兵。凡诸申汉人蒙古官员,除受汗之颁赏外,勿受汉人馈赠之物。汗按职赐给男丁,使其男丁捕猎而食之。著传谕汉人勿赠诸物,如有馈赠则罪其所赠之人,收纳则罪其所受之人。十人携带烧十日之炭,存於所备之筐内。为免破碎,宜备坚固之筐矣。其所制之筐,著交五牛录额真验者之。
赐科尔沁黄台吉奥巴青蟒缎一疋。并赐来使党阿赖蟒缎一疋、毛青布四疋,赐跟役缎一疋、毛青布四疋,赐跟役缎一疋、毛青布三疋之数。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gala nenere盖先行动手之意。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bucehe jingsanggu盖死也痛快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