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太祖皇帝 第一函 太祖皇帝丁未年至乙卯年
- ├ 目录
- ├ 前言
- ├ 凡例
- ├ 第一册 丁未年至庚戌年
- ├ 第二册 辛亥年至癸丑年
- ├ 第三册 癸丑年至甲寅年
- └ 第四册 乙卯年
- 太祖皇帝 第二函 太祖皇帝天命元年正月至天命四年十二月
- ├ 第五册 天命元年至二年
- ├ 第六册 天命三年正月至闰四月
- ├ 第七册 天命三年五月至十二月
- ├ 第八册 天命四年正月至三月
- ├ 第九册 天命四年三月至五月
- ├ 第十册 天命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十一册 天命四年七月
- ├ 第十二册 天命四年八月
- └ 第十三册 天命四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三函 太祖皇帝天命五年正月至天命六年五月
- ├ 第十四册 天命五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五册 天命五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十六册 天命五年七月至九月
- ├ 第十七册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闰二月
- ├ 第十八册 天命六年闰二月至三月
- ├ 第十九册 天命六年三月
- ├ 第二十册 天命六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命六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命六年五月
- 太祖皇帝 第四函 太祖皇帝天命六年六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命六年六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命六年七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命六年八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命六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五函 太祖皇帝天命七年正月至六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命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四十册 天命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命七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命七年六月
- 太祖皇帝 第六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正月至五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命八年正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命八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命八年二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命八年二月至三月
- ├ 第四十七册 天命八年三月
- ├ 第四十八册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九册 天命八年四月
- └ 第五十册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 太祖皇帝 第七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五月至九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二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三册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五十四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五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命八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命八年七月
- ├ 第五十八册 天命八年七月至八月
- └ 第五十九册 天命八年九月
- 太祖皇帝 第八函 太祖皇帝天命九年正月至天命十年十一月
- ├ 第六十册 天命九年正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命九年正月至六月
- ├ 第六十二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三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四册 天命十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六十五册 天命十年四月至八月
- └ 第六十六册 天命十年八月至十月
- 太祖皇帝 第九函 太祖皇帝天命十年①至天命十一年八月
- ├ 第六十七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八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九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一册 天命十一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七十二册 天命十一年六月至八月
- 太祖皇帝 第十函 太祖皇帝天命年月不全档
- ├ 第七十三册 所记天命事十三件○1
- ├ 第七十四册 记天命朝事十二件均无年月
- ├ 第七十五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六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七册 从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八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九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一册 族档(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一函 太宗皇帝天聪元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目录
- ├ 第一册 天聪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册 天聪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四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五册 天聪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六册 天聪元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七册 天聪元年七月至八月
- └ 第八册 天聪元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二函 太宗皇帝天聪二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九册 天聪二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册 天聪二年三月至八月
- ├ 第十一册 天聪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二册 天总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三册 天聪二年八月至十月
- ├ 第十四册 天聪二年十二月
- └ 第十五册 天聪颁发汉官臣敕书
- 太宗皇帝 第三函 太宗皇帝天聪三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十六册 天聪三年正月至七月
- ├ 第十七册 天聪三年七月至十月
- ├ 第十八册 天聪三年十月至十一月
- ├ 第十九册 天聪三年十一月
- └ 第二十册 天聪三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四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正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聪四年正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聪四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聪四年三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聪四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聪四年四月
- 太宗皇帝 第五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王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聪四年五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聪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三十册 天聪四年六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聪四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聪四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聪四年颁发满汉官员敕书
- 太宗皇帝 第六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正月至八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聪五年正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聪五年二月至三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聪五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聪五年四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聪五年四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聪五年七月至八月
- 太宗皇帝 七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四十册 天聪五年八月至九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聪五年九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聪五年十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聪五年十月至闰十一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聪五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八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七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八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九册 天聪六年二月
- └ 第五十册 天聪六年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九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聪六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五十二册 天聪六年四月
- ├ 第五十三册 天聪六年五月
- ├ 第五十四册 天聪六年六月
- ├ 第五十五册 天聪六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聪六年六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七月至十二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聪六年七月至八月
- ├ 第五十八册 天聪六年八月至九月
- ├ 第五十九册 天聪六年十月
- ├ 第六十册 天聪六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聪朝事六件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一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①正月至三月
- ├ 第一册 崇德元年正月
- ├ 第二册 崇德元年二月
- ├ 第三册 崇德元年二月
- ├ 第四册 崇德元年二月
- ├ 第五册 崇德元年三月
- └ 第六册 崇德元年三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二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七册 崇德元年四月
- ├ 第八册 崇德元年四月
- ├ 第九册 崇德元年四月
- ├ 第十册 崇德元年五月
- ├ 第十一册 崇德元年五月
- └ 第十二册 崇德元年五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三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五月至六月
- ├ 第十三册 崇德元年五月
- ├ 第十四册 崇德元年五月
- ├ 第十五册 崇德元年六月
- ├ 第十六册 崇德元年六月
- ├ 第十七册 崇德元年六月
- └ 第十八册 崇德元年六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四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七月至八月
- ├ 第十九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一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二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三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四册 崇德元年八月
- └ 第二十五册 崇德元年八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五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六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八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九册 崇德元年十月
- ├ 第三十册 崇德元年十月
- ├ 第三十一册 崇德元年十月
- └ 第三十二册 崇德元年十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六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 ├ 第三十三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四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五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六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七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八册 崇德元年十二月
- └ 《满文老档》人名、地名索引
『满文老档』第六册 天聪元年五月至六月
- 本章共 3.14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第六册 天聪元年五月至六月
十四日,天聪汗致书守城台吉阿巴泰、杜度曰:“令於每牛录著遣敖尔布十五人。先来之军士,各给梅针箭三十枝。後来之兵,各携梅针箭五十枝。前已派甲兵十人之牛录、今派甲兵四十人;已派甲兵二十之牛录,今派甲兵三十人;已派甲兵三十人之牛录,今派甲兵二十人;已派甲兵四十或五十人之牛录,今派甲兵十五人。至毁城器具,每牛录出铁镩三、斧镢三、铁锨一。再留守二贝勒,尔等勿惜马匹僚友,宜遣尔等之好友良马,渡河远向十方寺、达岱塔等瞭探,并设侦卒於樊河、铁岭
等处,妥为侦探。前来领赏之蒙古人,见我军至。悉已遁走。彼等已获悉我军出征,当加意防范。徒惜僚友马匹,於战事并无裨益也。不惜僚友马匹,往达瞭探,预先知觉,及时收束方有裨益也。令尔等留守,乃为国家也。”十五日,为议和事,遣人至锦州纪太监处,遂往返议和者三。纪太监遣其答应官来,留我军营,令我遣一满洲人往彼。因绥占、五哥往,以太监就寢闭城门不纳,乃还。十六日,纪太监遣守备一员,千总一员至。言昨因夜晦,乃不便与尔使者议,今可於日间来议。所取诸物,自当先与。至和好之事,似尔退兵後,奏知朝廷再议等语。於是,复遣绥占、五哥偕其二使往,仍不令使臣入城。赵总兵立城墙垛口言曰:“矢石岂有眼乎?总之听天意也。尔等
若退兵,我国自有赏赍”言毕,仍遣其二使同绥占,五哥来。汗乃遣其二使答之曰:“尔敢援天出大言乎。若非上天引我等至渖阳、辽东及广宁等地,何敢擅自来此耶?尔果勇强,何不出城迎战?乃如野獾入穴,匿身城中,出此狂言何为耶。初虽掘而不获野獾,再以锹镢掘之,必获也。想尔等等候尔内地援兵至,故如此耳。我等岂徒守此地乎?正欲俟尔援兵来也。想尔闻有尔内地援兵之信,故出此矜夸之言也。来援一事,不但尔知之,我亦闻知矣。今与尔约,尔出千人,我出十人敌之,我等立而观战。尔以为尔已进驻尚未议定之地,则当弃城去尔内地。我可发誓,将尔属下人民,悉行纵还,不杀一人。不然,以城内所有牛马金银财帛与我,我即退兵。和好这事,俟呈报汗後再议。尔言赏賫等语,我岂尔所属之诸申乎?夫我与蒙古两国和好,结为兄弟,乃互相馈送也。”是日,明宁远袁都堂遣二人赍书赴锦州,为我巡城军士所获,杀一人,擒一人送至。其书内云:袁崇焕顿首。纪老先生大人:诸申之奴兵,竟敢围困大人於城中。我水兵六七万,已至山海关、蓟州、宣府兵亦至,前屯卫、沙河所、中後所兵,俱至辽远。各处蒙古兵,俱
至台楼山,我兵今将起行,料诸申末日已到。恐大人忧虑,军士惶恐,遂先遣人往。至谓诸申兵能否侵临城下,今我火炮齐全,尔手下兵马甚多,足能守锦州城,彼安可得逞。尔若遣使来,须亲书之,我熟诸尔之文笔等语。是日,贝勒弃古尔泰、台吉济尔哈朗、台吉阿济格、台吉岳托、台吉萨哈连、台吉豪格等率偏师,往护塔山运粮人。前队八十人遇明兵二万人,击败追杀之。明兵弃其马匹甲胃,分路而逃。十七日,移军逼近锦州西二里外驻营对垒。是日,释所获汉人,蒙古人回锦州。
十八日,系书於矢,射入城中,谕招锦州城官兵缒城来降。其书曰:“城内一应官兵,尔等与其饥困而死,不如缒城来降,必纵尔归,令与尔父母妻子相见。我军到来之日,所获二千余人,悉行放还,想尔等亦闻之矣。我岂肯舍此垂陷而去?我攻城军士、云梯、挨牌绵甲已到,即行攻取之。乘我来攻之前,缒城来降之保其身命,与尔父母妻子完聚,岂不美哉。凡有官职者来降,必记大功恩养之。是夜,命额驸苏纳拣选八旗蒙古兵马,率其选中者,星驰截守塔山西路。当夜已过,二十三日,遇明兵二千,额驸苏纳率纛进攻,击败敌人,继而追杀,获马百五十余匹。即以所俘获马匹,赏随征蒙古诸贝勒大臣。
二十五日,固山额真侍卫博尔晋、副将图尔格依,率後援兵至行营。二十七日,汗率三大贝勒,众台吉、每旗副将一员,并护军营共三千兵,往宁远一带迎击明兵。卯刻,由军营起行。当夜已过,二十八日晨,进略宁远,欲困其城。至宁远北冈,
见明遊击二员率步兵一千二百余人掘壕,以车为营,布列枪炮以待。汗率诸贝勒从军士,面宁远城列阵。今满洲行营兵,蒙古兵攻其步卒等。不移时,击攻尽斩之。又明满总兵官之兵及
密云兵,出宁远城东二里外,列阵於南,设伏於北,沿城环列鎗炮以待。汗遂与诸贝勒商议曰:因距城近,即行进攻,不能多杀,欲我军退,以观动静等语。於是退兵, 逾山岗,观望
明军,按兵不前。汗与诸贝勒亲率兵,令精骑在前,驽骑在後,疾驰进击,击败之,追杀至宁远城壕,击毙於壕内,弃甲胄刀鎗而逃遁坠壕、被创坠壕,及无伤坠壕者无算,尽殪之。军乃还,是役也。萨哈连贝勒、瓦克达阿哥俱被创。由彼军还,至双树堡宿营。是日,锦州兵出城,我军迎击,败其明兵,逐之入城。是役也。遊击觉罗拜三、备御巴希,争先攻入敌阵,俱阵七。二十九日,自双树堡起行,至高桥驻营。三十日,自高桥起行,至锦州後,向锦州城举炮,吹磁螺、喇嘛号、号筒,跃马而前,呼噪一次。呼噪三次毕,汗与诸贝勒各率兵入营。拜三於锦州阵亡,因係贝勒宗族,赐人口牛马共六十,巴希四十。六月初一日,以击攻满总兵官之兵及密云兵,到八牛祭纛。以战中所俘获人口马匹,悉赏阵亡将士,汗亲临阵亡遊击拜三、备御巴希丧,酹酒哭之。初三日,布列八旗梯盾及一切攻具,并观察战地形势。初四日,攻锦州城南隅。本欲卯刻进兵,
辰刻攻城。因城壕深濶,时值酷暑,战则难以骤拔。乃於已刻退兵。是役也,士卒阵亡甚众。於初五日,大军自锦州还。十二日申刻,汗至渖阳城。十二日,出征军返还时,留守渖阳诸贝勒,即遣人迎奏:言察哈尔之敖汉部及奈曼部诸贝勒举国来归等语。是日,出征军入城,遣每旗一人,分乘诸贝勒之马,同乘使三人往探归附之真伪。十六日,敖汉、奈曼复遣三使臣来,途中未遇我使臣,言来归者属实,已至旧辽阳河等语。十七日,闻鄂木杂特绰尔济喇嘛前来,命阿什达尔汉、达雅齐率八人往迎。二十一日,阿邦豁绍齐、古英豁绍齐、扣肯巴图鲁等遣使臣近十五人来,言我察哈尔汗乃蔑叶兄弟,败坏伦理,故来归附天聪汗。我等当居何处,惟遵汗命等语。汗曰:“尔等既以察哈尔汗蔑叶兄弟,败坏伦理而前来归我,我岂能限定地界,任尔居之可也。”二十五日,汗率兵千五百人往迎。已刻起
行。二十六日,至都尔鼻山冈驻跸。是夜,所遣使臣阿珠瑚、阿尔善、偕蒙古敖汉部杜稜、色臣卓里克图、奈曼部洪巴图鲁三贝勒之使臣至。使臣曰:“三贝勒若偕後队人同来,恐汗先来久候。故敖汉部社稜、奈曼部洪巴鲁二贝勒先来,色臣部卓里克图率众小贝勒随後队至。又明两次遣使致书言,为何去满洲,宜归附於明等语。其书先携来,其二使即将解至。”等语。二十三日,汗论执政诸大臣曰:“详查各旗所属之人孰能耕种孰不能耕种,孰有种、孰无粮。其未耕种而无粮者,有兄弟则令与其兄弟相依,无兄弟孤独之人,则令於牛录中有粮殷富之人养之。若系诸贝勒素知才能之人,则详察其无粮未耕种缘由,告知诸贝勒。近闻盗贼蜂起,乘马劫杀等语。如管堡拨硕库有不修葺堡中倒塌之墙垣,不稽察盗贼者,则与贼同罪。如牧马之人,不查收马匹,纵贼乘骑行窃者,与贼同罪。守门之人,将随时查出入人等而不行详查者,亦与贼同罪。如管堡拨什库,有敛民食物,贿赂往查田亩粮穀及马匹等诸物之官员者,罪之。官员有受贿者,亦罪之。前因扎尔库敛民食物,已正法矣。”时国中大饥其一金斗粮价银八两。民中有食人肉者。彼时国中银两虽多,然无处贸易,是以银两贱而诸物昂贵。良马一,值银三百两。壮牛一,值银一百两。蟒缎一,值银一百五十两。毛青布一,其值银九两。盗贼蜂起,偷窃牛马,人相惨杀致国中大乱。於是,诸臣入奏曰:“国中盗贼倘若不严加惩处,则不能止息矣。”汗曰之:“今岁国中粮食失收,民将饿死,是以行盗也。
被缉获者,鞭而释之。未被拿获者,免之可也。而粮食失收,咎在我等,不在於于。”是年,从宽法律,动用库银,散账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