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太祖皇帝 第一函 太祖皇帝丁未年至乙卯年
- ├ 目录
- ├ 前言
- ├ 凡例
- ├ 第一册 丁未年至庚戌年
- ├ 第二册 辛亥年至癸丑年
- ├ 第三册 癸丑年至甲寅年
- └ 第四册 乙卯年
- 太祖皇帝 第二函 太祖皇帝天命元年正月至天命四年十二月
- ├ 第五册 天命元年至二年
- ├ 第六册 天命三年正月至闰四月
- ├ 第七册 天命三年五月至十二月
- ├ 第八册 天命四年正月至三月
- ├ 第九册 天命四年三月至五月
- ├ 第十册 天命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十一册 天命四年七月
- ├ 第十二册 天命四年八月
- └ 第十三册 天命四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三函 太祖皇帝天命五年正月至天命六年五月
- ├ 第十四册 天命五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五册 天命五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十六册 天命五年七月至九月
- ├ 第十七册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闰二月
- ├ 第十八册 天命六年闰二月至三月
- ├ 第十九册 天命六年三月
- ├ 第二十册 天命六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命六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命六年五月
- 太祖皇帝 第四函 太祖皇帝天命六年六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命六年六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命六年七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命六年八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命六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五函 太祖皇帝天命七年正月至六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命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四十册 天命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命七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命七年六月
- 太祖皇帝 第六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正月至五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命八年正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命八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命八年二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命八年二月至三月
- ├ 第四十七册 天命八年三月
- ├ 第四十八册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九册 天命八年四月
- └ 第五十册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 太祖皇帝 第七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五月至九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二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三册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五十四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五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命八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命八年七月
- ├ 第五十八册 天命八年七月至八月
- └ 第五十九册 天命八年九月
- 太祖皇帝 第八函 太祖皇帝天命九年正月至天命十年十一月
- ├ 第六十册 天命九年正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命九年正月至六月
- ├ 第六十二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三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四册 天命十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六十五册 天命十年四月至八月
- └ 第六十六册 天命十年八月至十月
- 太祖皇帝 第九函 太祖皇帝天命十年①至天命十一年八月
- ├ 第六十七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八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九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一册 天命十一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七十二册 天命十一年六月至八月
- 太祖皇帝 第十函 太祖皇帝天命年月不全档
- ├ 第七十三册 所记天命事十三件○1
- ├ 第七十四册 记天命朝事十二件均无年月
- ├ 第七十五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六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七册 从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八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九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一册 族档(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一函 太宗皇帝天聪元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目录
- ├ 第一册 天聪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册 天聪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四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五册 天聪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六册 天聪元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七册 天聪元年七月至八月
- └ 第八册 天聪元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二函 太宗皇帝天聪二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九册 天聪二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册 天聪二年三月至八月
- ├ 第十一册 天聪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二册 天总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三册 天聪二年八月至十月
- ├ 第十四册 天聪二年十二月
- └ 第十五册 天聪颁发汉官臣敕书
- 太宗皇帝 第三函 太宗皇帝天聪三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十六册 天聪三年正月至七月
- ├ 第十七册 天聪三年七月至十月
- ├ 第十八册 天聪三年十月至十一月
- ├ 第十九册 天聪三年十一月
- └ 第二十册 天聪三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四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正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聪四年正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聪四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聪四年三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聪四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聪四年四月
- 太宗皇帝 第五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王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聪四年五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聪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三十册 天聪四年六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聪四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聪四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聪四年颁发满汉官员敕书
- 太宗皇帝 第六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正月至八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聪五年正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聪五年二月至三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聪五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聪五年四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聪五年四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聪五年七月至八月
- 太宗皇帝 七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四十册 天聪五年八月至九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聪五年九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聪五年十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聪五年十月至闰十一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聪五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八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聪六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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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册 天聪六年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九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聪六年三月至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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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册 天聪六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聪六年六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七月至十二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聪六年七月至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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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册 天聪六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聪朝事六件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一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①正月至三月
- ├ 第一册 崇德元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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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帝 第十二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七册 崇德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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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帝 第十三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五月至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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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册 崇德元年六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四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七月至八月
- ├ 第十九册 崇德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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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册 崇德元年八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五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六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八册 崇德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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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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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文老档》人名、地名索引
『满文老档』第五十九册 天聪六年十月
- 本章共 3.00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第五十九册 天聪六年十月
十月初一日,抵开原。敖汉部济浓额驸、哈达格格夫妇,请汗同诸贝勒幸其第进宴。并以进宴礼,进汗马五,莽古尔泰贝勒马二,阿济格、墨尔根戴青及额尔克楚虎尔三贝勒各马一,
一马不纳,悉却之。
初五日,汗行猎至新哈达地方。是日有八男一女携马三十匹自察哈尔来归阿鲁四子部落索诺木台吉。
初六日,猎於费德里山。时汗离猎队行在前,有御前侍卫詹土谢图距汗二十步外前行,突遇一虎,詹土谢图即以射狍矢射之,中虎,虎即扑詹土谢图坠马,将噬之,时汗未退,大呼直前,虎未及大噬,即惊却。其虎为汗之众侍卫射死。
是日,正白旗之华善牛录下詹拜射狍,箭着物跃起,坠於额尔克楚虎尔贝勒所乘马下,下众议,鞭责詹拜五十。
初十日,汗集众官员等谕曰:“我国人中曾下法令,凡出兵行猎时,有为盗者,或杀,或鞭,但竟不懼。开此番行猎,仍有盗鞍、辔、韂 屉、龙头、绊镣等物者。此次人少时尚且
有行窃者,何况人多乎?其一并查缉惩治。”遂命诸贝勒大臣亲督搜捕之。查获为盗者,若就地执法,恐众人不知,遂命携至渖阳城枭首示众。是日,申刻,汗入渖阳城北门。
满洲国天聪汗遣卫徵囊苏喇嘛赍书与大明国宁远城各官议和。书曰:“满洲国天聪汗奉书大明国皇帝。我小国之所以兴兵,非不知足而冀图大位也。乃因边吏陵侮之恨,告而不得上达,致起兵端已数载矣。今若征战不已,则两国均受其苦;和彼此俱享安乐,所以,我惟愿见太平。往征察哈尔,途经宣府议和,刑白马乌牛,乃誓告天地。与我盟誓者虽系小臣,然我以为人无大小,皆属皇帝统御,且凡发誓,皆告於天。与彼处之人盟誓後,我以为和事已成,故执我行乱之人,杀於尔国官员之前,所掠牲畜财物,如数送还。若我非诚心议和,执我人与尔等斩之,我岂不畏天乎?自缔盟以来,已经数月,丝毫无犯尔边境地方。古语云,下情上达,天下罔不治;下情上壅,天下罔不乱等语。我等两国搆兵,亦皆下情阻蔽不得上达之故也。而我欲以我怨恨之故,备悉上开,又恐疑我不忘旧怨,虚意讲和。故不敢详陈。今皇帝若欲洞悉我之恨端,当遣贤能之人来问,我将悉告之。若谓既已议和,何必提及旧恨,亦听皇帝自便。惟和好既成,获得财物,田猎放鹰,共享安东,是我小国之人所愿也。”又一书曰:“金国汗致书大明国诸臣尔等曾对我使臣言,彼处议和之事,我等不知。彼处成和,与我何干等话。彼处之人向我腽誓时,曾言既盟之後,勿征辽东地方等语。时我以为,不论在何地议和,乃皆属一君统御。故刑白马乌牛,誓告天地。今匀等乃有异议,尔等则有异,而天岂有异乎?夫臣则有异,而君岂有异乎?不可诈也,仍有异议,亦任尔等自便。尔等文云,按议和之礼,尚须送还大凌河官一、二员,并少退尺寸之地,即以此为名,我等方杏转告我皇帝等语。若和事果成,更无他议,我又何吝此一、二人乎?我等和好,莫言尺寸之地,即普天之下,尽为尔等所属矣。尔等若不忘已失之土地人民,仍藉以为口实。我之祖先无磁场被害。纵被害,我仍愿见太平,未曾损尔边一草寸土。然尔边吏欺陵我等,致成七恨,渐起战端,迄今如故。我仍愿太平,未语及以往数恨,尔等顾以土地为言,过矣。况自征抚以来,我两国之孰强孰
弱,岂有不知?既深知之,而徒饰利口,贻误主上,流祸生民,是何为也!若果明誓,上慰君心,下安生民,凡事从公,断之以义,俾速成和好,乃彼此之福也。凡执政大臣,宜随机应变,是为至善。若徒事大方,坐失事机,则今世人民之休戚,乃後世尔大臣等声名之美恶,望尔大臣等虑之,杏不知耶?凡两国议和,一国先遣使往,另一国亦遣使来,则和事速成也今我实愿和,苍天在上,实无欺伪,至诚遣使往。而尔又不信,不遣使来。我若欲征讨,则公开以出,岂有诡计掩击之理耶?先是,袁都堂与我议和时,彼一面议和,一面前进筑城。我谓方讲和事,何为相逼,尔等有诈,我将起兵等语。遂於两、三月前,令杜明仲赍书预告,然後兴兵。尔若不信,以我为欺,杜明仲现在尔处也。我屡次求和,而尔等不从。往事暂且不论,即自我两国交战以来,历年战争之苦,足以为鉴。尔等竟不愿太平而东征战,国家生灵,较前更苦,咎将谁归耶?今春往征察哈尔时,见尔国一年赠彼金百万馀两,与其以有用之财费於无用之察哈尔,何如遣贤能者来,与我速决和事,俾两国共享太平也。凡我意中之事,直言无隐,勿疑为不可信,勿惜遣一、二
解事使臣也。尔诸大臣果能身任和议,以成和事,则不仅国民业,亦可使无数生灵免遭死亡,造福甚大,其福亦归於身任和议以成和事之大臣矣。”第三封书曰:“金国汗致书宁远城太监。我使者还,言尔代君巡视国民生计,凡有所知,上达无隐等语。因此虽不知尔姓氏,特致书与尔。凡我意中所欲言者,均详书於奏尔皇帝及诸大臣书内。所望询问尔者,惟恐我所奉之书及所遣之使臣不能专奏上开,惟望尔以身任之,俾我书及使转奏上开。倘蒙皇帝以宽大为怀,和事得成,是亦尔之福矣。我所以屡遣使议和,原为战争不息,人多死於锋镝,多致人死,则天实可畏。故遣使欲修和好。望大人熟计之,以我之言达於尔贵皇帝。倘和事成,无疑两国人民皆尊敬尔也。”
先是,济尔哈朗贝勒、萨哈廉贝勒奉汗命指授归顺外蒙古诸贝勒牧地,申明约法,至是还。
十九日,兵部贝勒岳托审拟前出猎时,盗韂、屉、龙头、马绊者六人,各鞭责八十二,割破其腰。另三人因盗窃箭罩子、两乾套子、皮条、偏缰,各鞭责八十二,贯耳鼻。又约束众人曰:“自从家奴行窃,则将其主一并治治罪。”
是日,於齐尔哈朗贝协、萨哈廉贝勒前往议事之处,蒙古诸贝勒以来见礼,进济尔哈朗贝勒马二十三、驼三,萨哈廉贝勒马十七、驼二。两贝勒复以驼、马进与汗,均不纳,悉却之。
二十一日,正黄旗刘生员,邵生员,因超额被除名。彼遂告汗曰:“教忌汉文之生员四人,我等教授两旗子弟已十二年矣。我等所教授之杜木拜、巴敦、恩额德依三人均被录用。新入两旗诸大臣之子弟,亦共同教授两年矣。丑年屠戮生员时,蒙汗眷顾,择而养之,命我等教授汉文,并将被戮生员家中诸扬,悉赐我等。元年赐银命购粮而食。今又蒙汗眷顾,命教授
汉文之生员等,各兼男丁二人,免徭役。而正黄旗因生员超额,仅命董生员、黄生员教习,而将刘泰及邵生员我等二人革除,充当差役。更将我等所教授之镶黄旗新旧子弟,命镶黄旗新进生员教授。今特将我等教授十二年之苦,报知於汗。”汗遂命二生员各免二丁徭役。
是日,固山额真和硕图额驸、达尔汉额驸及叶臣率每牛录步兵十人,负米人五,章京一员,每甲喇大臣一员,每旗副将一员行猎。汗谕曰:“此次行猎,命诸贝勒、大臣之子及牛录
额真之子一同出猎,以习骑射。
二十三日,汗率诸贝勒及臣四十员、兵一千三百人,辰时,出地战门,向叶赫地方去行猎。
二十六日,行围时,汗谕诸勒曰:“尔等不可以诸甲所射之兽,冒为己之所射而夺取。果系诸甲所射者,勿以贝勒之故而镶之,可下法审验射兽方位之虚实。若尔诸贝勒强为己有而夺之,有不惧者乎?如阿尔萨兰布库最称强勇,然我若令其仆,彼敢不仆乎?遂以手指阿尔蒴兰布库令之仆,即仆。若尔等强为己有而夺之,彼等不敢拒绝。再令随诸贝勒之绵甲兵俱立誓。再有跟役等盗窃马绊、龙头、马韂、马辔等物者,则将其主谕罪不贷。务各向跟役多切谕之。再者,诸贝勒之跟役人等,若牵马随贝勒行走在围场内时,不得携带撒袋。”
是日,巴雅喇路呼尔噶、玛尔噶老人、图尔噶率十二人来朝,贡豹皮及狐皮。
三十日,行猎时,宗室巩阿岱阿哥,被其宁塔哈牛录下人阿尔赛所射,汗大怒曰:“岂有似此之昏人耶?为何不顾人妄行射知!?”汗遂亲杖之,并命就彼地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