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太祖皇帝 第一函 太祖皇帝丁未年至乙卯年
- ├ 目录
- ├ 前言
- ├ 凡例
- ├ 第一册 丁未年至庚戌年
- ├ 第二册 辛亥年至癸丑年
- ├ 第三册 癸丑年至甲寅年
- └ 第四册 乙卯年
- 太祖皇帝 第二函 太祖皇帝天命元年正月至天命四年十二月
- ├ 第五册 天命元年至二年
- ├ 第六册 天命三年正月至闰四月
- ├ 第七册 天命三年五月至十二月
- ├ 第八册 天命四年正月至三月
- ├ 第九册 天命四年三月至五月
- ├ 第十册 天命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十一册 天命四年七月
- ├ 第十二册 天命四年八月
- └ 第十三册 天命四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三函 太祖皇帝天命五年正月至天命六年五月
- ├ 第十四册 天命五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五册 天命五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十六册 天命五年七月至九月
- ├ 第十七册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闰二月
- ├ 第十八册 天命六年闰二月至三月
- ├ 第十九册 天命六年三月
- ├ 第二十册 天命六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命六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命六年五月
- 太祖皇帝 第四函 太祖皇帝天命六年六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命六年六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命六年七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命六年八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命六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命六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命六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命六年十二月
- 太祖皇帝 第五函 太祖皇帝天命七年正月至六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命七年正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命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命七年二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命七年三月
- ├ 第四十册 天命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命七年四月至六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命七年六月
- 太祖皇帝 第六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正月至五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命八年正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命八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命八年二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命八年二月至三月
- ├ 第四十七册 天命八年三月
- ├ 第四十八册 天命八年三月至四月
- ├ 第四十九册 天命八年四月
- └ 第五十册 天命八年四月至五月
- 太祖皇帝 第七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五月至九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二册 天命八年五月
- ├ 第五十三册 天命八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五十四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五册 天命八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命八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命八年七月
- ├ 第五十八册 天命八年七月至八月
- └ 第五十九册 天命八年九月
- 太祖皇帝 第八函 太祖皇帝天命九年正月至天命十年十一月
- ├ 第六十册 天命九年正月
- ├ 第六十一册 天命九年正月至六月
- ├ 第六十二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三册 天命九年
- ├ 第六十四册 天命十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六十五册 天命十年四月至八月
- └ 第六十六册 天命十年八月至十月
- 太祖皇帝 第九函 太祖皇帝天命十年①至天命十一年八月
- ├ 第六十七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八册 天命十年
- ├ 第六十九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册 天命十年
- ├ 第七十一册 天命十一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七十二册 天命十一年六月至八月
- 太祖皇帝 第十函 太祖皇帝天命年月不全档
- ├ 第七十三册 所记天命事十三件○1
- ├ 第七十四册 记天命朝事十二件均无年月
- ├ 第七十五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六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七册 从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八册 众臣发誓书(无年月)
- ├ 第七十九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册 族档(无年月)
- └ 第八十一册 族档(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一函 太宗皇帝天聪元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目录
- ├ 第一册 天聪元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册 天聪元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四册 天聪元年四月
- ├ 第五册 天聪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六册 天聪元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七册 天聪元年七月至八月
- └ 第八册 天聪元年九月至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二函 太宗皇帝天聪二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九册 天聪二年正月至三月
- ├ 第十册 天聪二年三月至八月
- ├ 第十一册 天聪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二册 天总二年毛文龙等处来文六件
- ├ 第十三册 天聪二年八月至十月
- ├ 第十四册 天聪二年十二月
- └ 第十五册 天聪颁发汉官臣敕书
- 太宗皇帝 第三函 太宗皇帝天聪三年正月至十二月
- ├ 第十六册 天聪三年正月至七月
- ├ 第十七册 天聪三年七月至十月
- ├ 第十八册 天聪三年十月至十一月
- ├ 第十九册 天聪三年十一月
- └ 第二十册 天聪三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四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正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一册 天聪四年正月
- ├ 第二十二册 天聪四年正月至二月
- ├ 第二十三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四册 天聪四年二月
- ├ 第二十五册 天聪四年三月
- ├ 第二十六册 天聪四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二十七册 天聪四年四月
- 太宗皇帝 第五函 太宗皇帝天聪四年王月至十二月
- ├ 第二十八册 天聪四年五月
- ├ 第二十九册 天聪四年五月至六月
- ├ 第三十册 天聪四年六月
- ├ 第三十一册 天聪四年六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二册 天聪四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三十三册 天聪四年颁发满汉官员敕书
- 太宗皇帝 第六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正月至八月
- ├ 第三十四册 天聪五年正月
- ├ 第三十五册 天聪五年二月至三月
- ├ 第三十六册 天聪五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三十七册 天聪五年四月
- ├ 第三十八册 天聪五年四月至七月
- └ 第三十九册 天聪五年七月至八月
- 太宗皇帝 七函 太宗皇帝天聪五年八月至十二月
- ├ 第四十册 天聪五年八月至九月
- ├ 第四十一册 天聪五年九月
- ├ 第四十二册 天聪五年十月
- ├ 第四十三册 天聪五年十月至闰十一月
- └ 第四十四册 天聪五年十二月
- 太宗皇帝 第八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正月至二月
- ├ 第四十五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六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七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八册 天聪六年正月
- ├ 第四十九册 天聪六年二月
- └ 第五十册 天聪六年二月
- 太宗皇帝 第九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三月至六月
- ├ 第五十一册 天聪六年三月至四月
- ├ 第五十二册 天聪六年四月
- ├ 第五十三册 天聪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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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册 天聪六年六月
- └ 第五十六册 天聪六年六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函 太宗皇帝天聪六年七月至十二月
- ├ 第五十七册 天聪六年七月至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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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一册 天聪朝事六件无年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一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①正月至三月
- ├ 第一册 崇德元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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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帝 第十二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四月至五月
- ├ 第七册 崇德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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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帝 第十三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五月至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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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宗皇帝 第十四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七月至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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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册 崇德元年七月
- ├ 第二十三册 崇德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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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册 崇德元年八月
- 太宗皇帝 第十五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九月至十月
- ├ 第二十六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七册 崇德元年九月
- ├ 第二十八册 崇德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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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册 崇德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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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册 崇德元年十月
- 太宗皇帝 第十六函 太宗皇帝崇德元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 ├ 第三十三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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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六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七册 崇德元年十一月
- ├ 第三十八册 崇德元年十二月
- └ 《满文老档》人名、地名索引
『满文老档』第四十九册 天命八年四月
- 本章共 3.48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第四十九册 天命八年四月
十一日,赐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使者齐成古、乌巴锡银五两,跟役银三两,并遣人送饽饽四柳斗,蜂蜜一大瓶。
十二日,管粮巴克什库里、纳泰、达杨阿及罗吉等,著由千总陞为备御。
李驸马曰:“尔等南方各地之人,为何叛逃?诸申汗之善恶,尔等不知矣。非如明万历帝怂恿高太监任索银两①。得辽东后,未动尔等所住之舍、所耕之田、各自相安而居。沿南海
居民因听信毛文龙挑唆之言,杀我之人而叛逃者,遂令迁移之。因尔等叛逃,故令迁移。所迁之民,不给粮食岂食土乎?因迁民无粮,遂取而给之。迁徙之苦,仅此一年,岂有年年受苦之理乎?诸申汗与明帝相战,孰胜即坐投於得胜之汗,以安生业。尔等非军人,又非文武官员,尔等乃平民百姓也,於尔等何罪之有?尔等弃故土、住舍、耕田,叛逃而往,孰将纳尔并给以田舍?”抚顺额驸持此书,前赴复州、盖州。
参将苏巴海、参将毛巴里、率兵一千,往复州、盖州驻守。
绰和诺往收居南路汉人之粮。因其独遣同往之人,被汉人所杀。遂以尔为何独遣一人?而令偿死者,罚银二十两,由萨木哈来销去所记之功。
靉河之巴达,前往取粮,知高尔厅地方人叛逃,蹑踪追杀之,并杀毛文龙遣来挑唆之千总,故陞为参将,给其挂十两银牌,服红蟒缎衣,满给一千五百汉人。同往之千总四人,均授备御之职,赏给五百汉人。至於汉人备御曾给予五百男丁,兹因上述之故,再给男丁五百名。若再立功,则满给之。
英明汗谕总兵官布三、游击南吉兰、游击富克察、游击代理副将郎济达、备御代理游击延朱虎等统兵大臣曰:“太平之道,贵於守正,夫用兵之法,以不劳已、不顿兵、智巧为贵。不劳我兵而克敌者,堪称足智多谋之武将也。若劳我兵,虽胜何益?故用兵之道,我之诸物,均不被他取,犹能制敌,斯为可贵。驻边之人等,切勿愚顽,谨慎防守,尽忠图报。听信下属小人之言,违汗教言,存盗贼之心,怠惰偷安其祸患必及身也。不违汗言,谨慎防守,尽忠图报,蒙汗嘉奖,乃尔等之功也。”
十三日,致书复州、盖州曰:“遣管粮之人,核计复州、盖州之徵粮。计我前往之苏巴海姑夫、毛巴里之一千兵丁及后往之蒙古人口数,应给复州若干石,盖州若干石,按数徵而给之。”
十三日,戍守南海一带之副将布尔吉还。
十三日,都堂书谕:“一备御率汉人五百及千总一员,兵丁二十五人,千总携父母妻子,又十二名兵丁携妻子,驻於东京城。其家人仍居原处耕田。所驻之十二名兵丁,当择优地而
驻。兵丁有过,惟千总是问。望族殷富之人,再行安置。二十五名兵丁,以八人收管备御之诸物,再以善射之七人,执枪携弓,佩带撒袋。至其不善射之十人,皆令执炮。兵丁所执之炮
及弓、撒袋、刀、枪,尽将收之,存於各该管官家中。自牛庄以东,英额以西,边外之地,庶人可留炮、弓、撒袋、刀、枪。自此以南城堡屯乡,勿留军械,查各所管辖屯堡之军械,尽收之,并限於本四月内,概行送来。若未收尽,所留军械,被人首告,则收藏之人,治以重罪,该管官亦罪之。汉人若造售军械,则售於诸申,不得售於汉人。若售於汉人,则罪其卖者,买者亦罪之。”
十四日,汗降书谕曰:“率领驻南界马兵及步兵之大臣等,尔等宜如布尔吉,我兵少时勿得进犯,俟调各处之兵至,我势强时,再行征伐。”
是日,阿巴泰阿哥、德格类阿哥、斋桑古阿哥、岳托阿哥、总兵官戴木布、总兵官乌讷格、副将阿山、副将和硕图、副将昂阿拉、代理副将博尔晋、副将额克兴额、代理副将雅希禅及参将、游击等率兵一千,前往叶赫。
汗为於边外沿辽河耕田开边事,率众贝勒及福晋、子媳、诸子等,自东京城北启程。汗乘轿,夜宿彰义站堡之野。严束军士,屯中诸物,秋毫无犯。
十五日,汗出边察视耕田之地,并行围猎之获鹿麅十只,散给有职之大臣等。夜宿布尔噶渡口。
十六日,自彰义站以西察视耕田,设围打猎,猎获鹿麅二十只,未赐给有职之大臣,而散给众军士令汤食之。於辽河张网,汗亲乘舟行以钢叉得鱼十尾,夜宿辽河渡口。
十七日晨,於辽河张网,汗亲乘舟,寻鱼未得,又将网舟移於大池,寻鱼仍未得,网亦破碎。汗怒曰:“何旗之网已尽携来,何旗之网未尽携来,著速查予以治罪。”查得,镶白旗大网八庹一靠几②,镶红旗十七庹,正白旗十九庹,正黄旗七庹半,镶黄旗二十一庹半,正红旗十八庹,正蓝旗十五庹已破烂不堪,镶蓝旗十七庹。汗命此事回家再议,将网带回,拟从重治罪。夜宿该池之岸。
有二人自巴林来归。
十九日,游牧蒙古人携叟肯之五匹马自黄泥洼潜逃。
十九日,由此溯辽河上流张网,汗亲乘舟,手执钢叉寻鱼未得,遂命遣人携舟网返回。在此察视耕田。於都尔鼻山冈周围勘视,拟定在此修城。於此放围,获鹿麅十只,夜宿达岱塔
南。时斋赛贝勒之一男、一女、一子逃来至辽河彼岸,命以马渡之前来。
二十日,自达岱塔察视耕田,设围打猎,获麅二十只,夜宿十方寺南之水甸。
二十一日,驻守南方之苏纳额驸,色牛克致书称:“有明船八艘、舟十四只,逆岫岩河水而来,酉时侵袭苏纳额驸所设之边缘卡伦五处,杀死一人。闻汉人炮声,苏纳、色牛克即追杀之,获船三艘。”自十方寺还,宿於浑河十里外之水甸。
二十二日,命派八贝勒之马八匹,以迎前往叶赫之诸贝勒。沈阳设马二匹以待,铁岭设马二匹以待,开原设马二匹喂养以待,叶赫设马二匹喂养以待。
二十三日,谕戍守之军士、台人曰:“伊勒慎所属盖州南潜逃之汉人,与哈哈纳牛录之坐台诸申三人,结交为友,并骗至其家而杀之。又驻某地之七人,去汉人朋友家饮药酒,俱皆
殒命。又驻某处之五人,被汉人朋友带至其家内以酒灌醉尽杀之,该汉人弃之潜逃。凡驻台之诸申,驻各处之步兵、马兵、哨卒,勿与汉人交往,勿去汉人之家。若与汉人交往,去汉人
之家,则治以大罪。驻苏纳额驸所设卡伦之三人,燃火而睡,不知汉人乘船逆岫岩河而来,故被俘二人。其乘船而来之一千汉人,被苏纳额驸俱歼之,获船三艘。再有似此燃火而睡之哨卒,则杀之。希汉萨满负甲步行,前往戍守之。汗见之曰:‘苦哉!’希汉萨满答曰:‘汗劳苦之际,我等情愿受苦。汗若安逸,则我等庶有安逸之日也。’因此言回答得体,被汗举之为备御之职。众人皆已闻知。似此驻各处之兵丁,不过一年劳苦而已,岂有复劳之理乎?若尽其劳,必有安逸之日。著尔布三将此书传谕驻守之军士及台人皆知之。”
著有粮有驮载牲畜之人,限期内将粮食尽数送来。至於无粮可给、无牲畜之人,屯中大臣、千长百长等岂不知乎?将此告於已去之李驸马,确实无有,可以免之。令未迁地方有粮之人,售於无粮之人,斟酌其价,从减取之。若有粮而不肯售於无粮之人,经人首告,则不给价而徒取之,赐予无粮之人。迁移地方之人及居本地人,凡长期断粮者,命往边外取粮、由诸申率领前往取之。
二十四日,恩格德尔额驸献肥母牛一头、酒一大瓶,莽古尔岱台吉献有犊之母牛二头、遣巴拜携来。
赐恩格德尔额驸之弟纯青补子蟒缎一疋、茧缎五疋、小毛青布五疋。其来使二人,一人赐银三两,一人赐银二两。赐巴拜银三两,披领一件。另一人赐银二两。赐格格红蟒缎一疋及赐恩格德尔额驸披领一件,遣来使携回。
彦庚、王备御奏称:“据袁欣千总前来面告,托兰山有百馀人谋叛等语。我等不信其言,於是遣宋进忠往探,信息属实,并探得毛文龙唆使贾大、贾三二人前来住於该屯,欲於初一日起行。”遂命抚顺额驸往查,并谕曰:“倘事属实,系新迁地方之人,则将为首者带至东京。其他小人,令与周围有粮庄屯之人合居,给与粮田。若非新迁。系原住之人,则将男丁皆杀之,妇孺充俘。著抚顺额驸往驻盖州。刘副将往驻复州、岫岩之间。佟参将已驻岫岩。游击李英杰已驻高尔营。金游击已驻沙河。游击张萝兆已驻老虎洞。赵游击已驻复州。著抚顺额驸谕和刘副将。刘副将再将此谕转告於沿边驻扎之三游击。五游击各查所辖地之由边外迁至边内居住之人。耕田无粮之人给粮,因无粮无畜而未耕田之人,计其丁口并入边内有粮之屯,每百丁配以十或二十男丁。食粮计口取而给之,耕田,亦计口取耕田给之。办理完竣矣,即以我所管之地方之人业已办理完毕等语,报刘副将。刘副将报於抚顺额驸。诸事完竣后其抚顺额驸、刘副将即回。”二十四日持此书前往。
二十五日,沙纳堡备御张武林告曰:“本月十八日未时,督造木城之大臣叶古德等二人,即向千总王第明取小船寻鱼。王第明即寻一小船,交付寻鱼之张达色等十人与叶古德同往。
本月二十三日午时,寻鱼之张达色前来诉曰:本月二十一日酉时,以小船寻鱼,西往辽河至大龙弯寻鱼时,遇外蒙古人,张达色、徐大昇二人受伤,随船同往之通事邱外郎中矢殒命。其馀寻鱼之人如何,因夜晚尚且不知等语。其确实信息,待查明后再报。”
游击泰珠、陶退率兵五百,前往耀州戍守之。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sabkai tokome盖任索之意。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及清文鉴二书,均无kooji一词,故照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