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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二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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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二:整理后记
『益智录』卷之八 恶梦
- 本章共 2.95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6
邑某,盖居为不善无不至之小人也,而居诸小康,享用颇裕。一日微醉寝,梦一人约共夜饮,某辞以醉。其人强邀之,某从之去。甫出门,忽忆其人早死,且与有怨。盖其人尝当女于某为婢,某惑尼姑之言,使其女削发为女僧。女父耳其事,途遇某而让之。某怒,恃强向殴。其人怀忿致疾卒。某忆其事,欲急回,其人掺之曰:“汝何之?吾今得反怨于汝!”遂殴某,而力仍不敌。忽来二人,若差役,谓某曰:“汝果强横如此。”共殴之。某呼家人比佽,闻家人谈笑,乃号呼声哑,无一出者焉。既而三人共拽某去。至一处,如衙役班室,将某缚执于地,而递守之。某自思尝施如是之挫于人,未有施如是之挫于己者,不胜忿恨。十馀日未得食,但觉饥火烧心而不死,忿谓守者曰:“吾若有罪,合死于官法,不宜饿死于汝班房。”守者曰:“官府公出未回,罪人悉俟用狱,汝独不能待耶?”忽来二役曰:“官府升堂。”急以缧绁其项,牵之去。至一衙署,缥碧为瓦,极壮丽,推某于数人中,曰:“暂候于是。”某见数人各带刑具,知悉为罪人,遂问之曰:“此何衙署?”其人曰:“幽冥地府。”某惊曰:“吾未死,何得到此?”既而役推某入。某见官恭正高坐,马面牛头之俦胪列左右。官见某大怒曰:“是人天良丧尽,急剖其心,使投生畜类。”红须吏人曰:“伊年限未尽。”官曰:“刑不容缓,应得之罪,使其生受!”叱役拽之下。役引某至一处,见一方塘,不甚广阔,其水清澈见底,有二人浴其中。役谓某曰:“汝盍亦浴之?”某心愿焉而迟疑不决,役推坠之。已而水浊如泄秽,其臭异常。彼二人抑某头使饮,多时,二人始不见。某平素登厕,每带香物以避恶秽,何堪臭水满腹,不禁大吐。吐已,水复清澈如故。忽觉其水凉甚,欲登岸,觉有物绊其足,寸不能移。既而朔风吹水,水尽冰冻,体麻木,四肢不为所有,惟觉心下微微有暖气。以重裘御寒之身,遭此大寒,苦不堪言。忽醒,日已三竿,不禁大呼曰:“冻死我也!”急令家人取寒衣衣之,移时始如素。家人问之,亦不讳。
及夕,饱食寝。忽觉饿甚,开目视之,身在囿中,眼前饿鬼无数。众鬼指某曰:“体胖若是,不知饿几蓰拾年始如我等皮裹骨。”鬼多以豆饼充饥,某饿极,不得已乞之。鬼曰:“汝未尝以剩馀食乞人,必以乞人不足怜悯。今乞于人,人亦效尤。且我等之所食,实汝养犬马之物,岂屑食乎?”悉不与。忽闻鬼举欣欣相告曰:“今日官来放风,吾等可各觅食物。”未几果囿门大开,众鬼踊跃而出,某亦从之。路旁有饭肆,趋赴索食,乃食饮若干而饥如故。欲再食,顿思囊中无有,自幸与主肆者似曾相识,遂曰:“该钱若干,祈暂登外欠,不日奉楚。”主肆者不以为可。某曰:“吾实分文无有。”曰:“汝无钱文,不有衣服乎?”某曰:“二日栗烈,无衣必冻死。”主肆者怒曰:“吾生前欠汝利息数百,强留吾衣为质,彼时亦严寒,吾未冻死。”驱伙友强脱之。某两手抱肩而出。有人呼之曰:“来,吾衣汝!”且言:“似此寒天,质人衣服,不情之至。”举青棉衣授某。某冷极,不遑细视,急被之,其人已杳,而身化为豕。即有相识之屠人缚执之。某视缚执之豕有七,而身列其末。凡屠豕,屠人先以木杖击豕首,盖欲豕昏晕,不知致死之痛苦,亦屠人之美意也。某素尝见之,曰:“豕死何足惜,何必以木杖击之?”某为屠人财东,何敢不从。某见屠人屠豕如其言,始恨自言自受。某化之豕,直至剖腹数肠,而某始醒。醒时,犹痛极难忍。
某大惧。因思昼寝,至夜坐以待旦,庶免恶梦之苦。午刻即卧,时溽暑,令妻执扇扇之。忽觉其热异常,瞑目詈曰:“畜生!挥扇亦无力耶?”闻男曰:“畜生勿詈,移时将更热。”开目视之,身卧铁丝床,床下燃炭初红,欲起,二人以铁叉抑之。俄,火尽红,须发皆燃,皮肤焦,痛苦之极,不若速死之为愈也。彼曰:“可矣。”此曰:“夜未央,且多一时刻,亦可少泄吾忿。”曰:“何忿?”曰:“吾子死于子媳,实死于是人。”彼问其详。曰:“难言也。”又许时,火床顿无,身卧凉地,渴极乞饮,二人曰:“请少待。与饮时勿谓少拂尊意,大怼吾二人。”某见二人移一巨瓮来,以钱实其中。某曰:“此钱何来?”二人曰:“悉汝集聚,但取之不义耳。”二人旁设三足錡,爨以干柴,未几火旺錡红,取钱入錡,熔为铜汁,以铁勺挹汁灌某,流唇外则皮脱泡浮,入咽喉则脏伤腑败。平素患得,此时欲失而不得也。汁尽,梦始醒。
某嗜食鸡犬,其所食者,必活缚之,用沸汤泡去其毛而后杀。鸡犬哀死之声,人不忍闻,彼独视之以为乐。继梦赤身倒地,鸡犬围伤之。鸡啄其眼,犬裂其肾。欲挥之,而手足不能动。旁有三人席地共饮,呼其救拯,袖如充耳,心甚恨之。一时许,三人自起,共逐鸡犬,某转德之。乃三人缚某于桩,用沸汤顺头浇之,统体糜烂,而鸡鸣狗吠若各有欣喜之意。约夜半,人与鸡犬始不见。某欲归,不识路径,半里之外,忽睹村落。近视之,止一人家,外户虚掩。某欲寻人问途,十扣不应。闯入,见冠者五、六同桌共饮。其妻抱琵琶对席弹唱。一人拥其女,交头接吻,狎亵备至。某大怒,握拳殴妻,误伤女眼。某怒方盛,而妻、女与人俱杳。欲出,一恶鬼执巨锤迎谓曰:“汝淫人妇女,人亦淫汝妻子,何怒为?”以锤击某首。某醒,尚头疼如破。见女眼青,问之,女含羞对曰:“夜梦父伤,父忘之耶?”某闻之凄然。复问妻曰:“汝实言,吾不尤汝。”妇曰:“君初得恶梦之夜,梦神人令吾率女为娼,以敌君淫恶之孽。”某惭愧交集,无可如何。嗣铁锁穿肋,铜刀刮面,挖眼击膝而并受,禫肩刷皮之难堪,千辛万苦,悉由梦受,至十日始已。
某精神衰甚,饮食少思,若大病初愈,而每食因饿梦难堪。知乞人之苦,凡有乞丐到门,必令家人多少速与之,使彼转乞。一忆梦凶,不胜觳觫,恐梦情复恶,因思祷神祗以解除之,附近庵观,致祭殆遍。至十日,所梦如故,惟饿梦不再。每梦醒,辄非神圣,谓:“土木偶何与因果?吾若势力所及,必改天下寺院为孤贫栖流所。”某自计连梦已及十日,再受一夜之痛,亦可少休,犹不幸中之幸。及夜乡晨,有人执铁钩将拔其舌。某惊曰:“此前此未有之事。吾又作何孽,而复以此加之?”其人曰:“非毁神圣之所致。”某闻言,知罪由自召,忍痛受拔而不出声。及醒,自咬其舌,鲜血满口。某以饿梦之不复,拔舌之更添,知祸福皆由自求,于是反素行,改新过,拔舌之责,不期免而免。嗣外财不贪,铜汁不入于口;荤腥不茹,沸汤不及于身;收屠人之本资,身不化为豕;绝私交之妇女,妻不梦为娼。诸事斟酌,不敢妄为。十夜之苦,月馀得去其七。自知罪孽深重,一时不能尽消,不知若何行为,全消梦魔也。人言孝能感动鬼神,逢凶化吉。自思父母双亡,孝无由进,乃结茅屋于父母墓侧,谨具庶馐楮帛,竭诚祭扫。因念梦惩之苦无所告,不禁大恸曰:“儿不孝,不能竭力事生,悔之无及。今愿从于地下,少进定省,以报大德。”哭已,伏地不起。晚宿茅屋中,每日晨、午、暮三次致祭,两越月,果无恶梦。里人喜其改过,劝归之。惟梦身居冰中,十日一次。忽忆为尼之女及笄,赎回,择婿嫁之。寒冰之狱亦绝。
虚白道人曰:闻之至人无梦,无欲故也。以是知梦之吉凶,各有由致。世之得恶梦者,勿谓幻梦无系关,必旦昼之所为寓恶意,意念之所存反中行,神人假之以示儆,亦假以罪之,使暗自忍受也。语云:欲禳恶梦,诸侯修德,大夫修官,士修身,则灾祸自散矣。
有此恶梦,可以补王法之所不及,庶恶人稍知自戢。杨子厚
天下之怙恶不悛者多矣,何无此恶梦以儆之?吾欲问诸趾离。上元李瑜谨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