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甲部 入世界观众苦
- ├ 绪言 人有不忍之心
- ├ 第一章 人生之苦
- ├ 第二章 天灾之苦
- ├ 第三章 人道之苦
- ├ 第四章 人治之苦
- ├ 第五章 人情之苦
- └ 第六章 人所尊尚之苦
- 乙部 去国界合大地
- ├ 第一章 有国之害
- ├ 第二章 欲去国害必自弭兵破国界始
- ├ 第三章 初设公议政府为大同之始
- └ 第四章 立公政府以统各国为大同之中
- 丙部 去级界平民族
- 丁部 去种界同人类
- 戊部 去形界保独立
- ├ 第一章 妇女之苦总论
- ├ 第二章 论妇女之苦古今无救者
- ├ 第三章 女子最有功于人道
- ├ 第四章 论男女贵贱不在身体脑度
- ├ 第五章 原女子被屈之由,本于繁衍人类之不得已
- ├ 第六章 女为男私属,于是伸男抑女
- ├ 第七章 抑女有害于立国传种,宜解禁变法,升同男子,乃合公理而益人种
- ├ 第八章 女子升平独立之制
- └ 第九章 男女听立交好之约,量定限期,不得为夫妇
- 己部 去家界为天民
- ├ 第一章 总论
- ├ 第二章 人本院
- ├ 第三章 育婴院
- ├ 第四章 小学院
- ├ 第五章 中学院
- ├ 第六章 大学院
- ├ 第七章 恤贫院
- ├ 第八章 医疾院
- ├ 第九章 养老院
- └ 第十章 考终院
- 庚部 去产界公生业
- ├ 第一章 农不行大同则不能均产而有饥民
- ├ 第二章 工不行大同则工党业主相争,将成国乱
- ├ 第三章 商不行大同则人种生诈性而多余货以殄物
- ├ 第四章 独农与公农之比
- ├ 第五章 独商与公商之比
- ├ 第六章 独工与公工之比
- ├ 第七章 公农
- ├ 第八章 公工
- ├ 第九章 公商
- └ 第十章 总论欲行农工商之大同则在明男女人权始
- 辛部 去乱界治太平
- ├ 第一章 分地为百度
- ├ 第二章 全地通同
- ├ 第三章 地方分治以度为界
- ├ 第四章 全地大同公政府政体
- ├ 第五章 各度政府政体
- ├ 第六章 公通
- ├ 第七章 公辟
- ├ 第八章 地方自治
- ├ 第九章 公金行
- ├ 第十章 竞美
- ├ 第十一章 奖智
- ├ 第十二章 奖仁
- ├ 第十三章 学校
- ├ 第十四章 刑措
- └ 第十五章 四禁
- 壬部 去类界爱众生
- 癸部 去苦界至极乐
- ├ 第一章 治教以去苦求乐
- └ 第二章 居处、舟车、饮食、衣服及其他之乐
『大同书』第九章 养老院
- 本章共 2.27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5-06
一、凡年六十以上者,许入此院养之。公人为公家劳苦数十年,及其老也,宜有以报之。
一、此院以安人之年老,务穷极人生之乐,听人自由欢快,一切无禁。是时人经久化,自无干犯法纪之理;即有偶犯者,除杀人、伤人、堕胎仍科罪外,余罪但减削名誉,不列宴会,少加耻辱而已。
一、此院有护侍人以事老者,不论男女,其职任一年为期,以仁慈及精细者充补。其贤否以老人所许可之证书为据,老人所恶者革除。凡革除者,削除名誉职业,终身不得选上职。一年卒事,皆称其仁,公赠仁人宝星。凡男子必须在老、病两院充过护侍人,始许升上秩,未充此职者不得为君、为师、为长,与女之曾在人本院、婴幼院充保傅者同。盖老者之安否,全赖护侍人之服事,故护侍人之不能服事,则老者不安。大同之世,老者无子女,即以护侍人代之;故护侍人之于老人,如孝子之于父母,先意承志,怡声悦色,问所欲而敬进之,以得老人之欢为主。
一、六十者数人一护侍人,七十者每人一护侍人,八十者每人二护侍人,九十者每人三护侍人,百岁者每人四护侍人,过百岁者每人亦以每加十岁递加一护侍人。惟世愈文明,则人愈寿考,人愈强健,不待多人之扶持,则随时公议,或七十则两人用一护侍人,八十乃用一人,以次递改可也。
一、院中院宇楼阁、林园池沼,广大壮严,备极华适;其裀褥帘幕、床榻几案、玩器乐具,无不穷极美备;其有新书器物,随时增置。盖人一生之勤动,至是休息,人道于是将终,不可不穷极其乐事也。
一、于大同之中仍有差等,盖于养老院中,仍寓奖功之意以资劝戒,俾其壮者有所慕励而不怠惰也。第一等曰元老,凡曾充全世界之大长官、大教主、总医长及有殊功、大德、高名为人所公推为元老者为之。第二等曰大老,凡曾为各职长官、各业总长、各学大教习及有功德、大名、硕学者为人所公推为大老者为之。第三等曰群老;其第四等凡有仁人、智人宝星者皆为庶老,不待公推。第五等曰老人,其未尝得有宝星者,则但曰老人而已。其曾犯刑罚、削名誉及不齿者,则曰老年,是为第六等。以此考功校德,别其享受,一以壮年所行为判,如斯则判颁在生前,其亦足观感乎!一等与二等为上等,名号虽殊而受用略同;三等与四等为中等,五等与六等为下等,皆名号殊而受用略同。大同之世,专发同义,故于诸院皆无差别;至养老院独差等者,盖以尊贤崇德,尚智量功,以示众人壮年之奋勉,俾知所向往,知所愧戒,其亦不得已者乎!
一、上等元老、大老之享受,自宫室、饮食、起居、衣服、玩乐之具,穷极世界之珍美精异,其有游遨,皆用公费;其有所欲,皆告于长吏而供给之,其定制随时公议;其车马衣服皆示别异。盖有大功于公众,则公众以殊异厚礼报之,乃义之至也。故大同世无别异,无章服,有之者其为议报之养老时乎!其每人宫室崇伟,特为大院,一切具备,膳亦特设,护侍人数惟所欲,随时定议,仍以年限为等。
一、中等之群老、庶老,宫室、饮食、衣服、玩乐之具皆次一等,不供游费,不问所欲。其群老,六十则用一人,以次递加。每人一室,室有内外,内为卧室,外为客室;附设卧室一所,书室一所,以容客或读书,浴室一所,杂物房一所,以便一切。
一、下等之老人、老年,宫室、饮食、衣服、玩乐皆削减粗下矣。虽为人身,少受公家教养,壮年无补于众,无劳无功,虚负公养,是实有罚,徒哀怜其老而恤之耳,无所报也,故宜一切减下。七十乃两人用一护侍人,八十乃用一人,以次递增。每人一室,室有内外,内为卧室,外为客室,湢浴备具。
一、院中皆有戏场、乐场、舞场,听老者游观。其过老惫而难起者,皆有电话线入室中,听其卧听。
一、养老院以在温带之地为上,其冰寒盛暑,皆非老者所宜,故冷带热带可不设。
一、养老院择地,当于海滨山麓、河畔水边、平原高阜、园林茂盛、山水宜人者建之,令风景绝佳,俾老者悦乐。不可于墓地、市场、作厂哗嚣之所,又不可在山谷崎岖、不通风气、无可游观之所。
一、院中园林宜极大,池沼花木、亭台鱼鸟当极美备,俾老者扶杖足以自乐,修身养神,足以超旷。
一、院中书画乐玩皆具,俾好学者得以补秉烛之心,游艺者足以有怡情之乐,其著述者亦得有所采取。
一、老者入院,以序授室,听之管理院事人。惟其有交好,许其请于所司,迁于邻近,以便交接情话,互相慰抚。其有随时欲迁就山水林亭佳处,苟先无人,皆听其迁。其有远游,许随在入其地养老院,以听游乐。
一、老者非人不暖,院中许其男女同居。而其所交之男女或未及养老之年,则许其附居其室,不收其租,以示优老,惟不许占室。若衣服、饮食皆不得出公费,惟上等者许其附食,以示优异;中等虽许附食,当收回公众租费。其有男子同居者亦同。惟下等者不许久居,以防私租之弊。
一、养老院有讲堂,每日讲道,谈古今天下之名理,大率以养魂积德为主,听老者悟受。院中所悬图画亦然。
一、老者每日有医生二人诊视,其有重病,皆移入医院。
一、老者出有车马以逸之,惟下等者七十始许得乘。上等者乘文轩,或犹用马,则双马以示别异。惟下等者宜示限禁,每七日许乘车马一次,中等者隔日一次,上等者常备。若废马车用电车,以精粗为等。
一、老者出游,下等者,本度百里内外,汽车之费皆公出之,在下等车;中等者,千里之内,公出中等位汽车费;其上等者,全地惟所之,皆公出游费,在上等位。
一、老者以养魂为主,许其招僧同居讲道;院中特设寺庵,延高僧高尼住持,以备老者讲习。
一、老者饮食衣服皆有医者监护之,以便养生,以卫血气。
一、老者若死院中,即由护侍人守侍,在医院亦然。考终院人为理之,皆裹以帛,盛以棺,移于考终院,其仪物视等为差。皆通知其交好知识者相送;元老、大老则其地群官司尽到,警察兵盛陈以送之。群老、庶老亦有一官及数警察兵以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