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甲部 入世界观众苦
- ├ 绪言 人有不忍之心
- ├ 第一章 人生之苦
- ├ 第二章 天灾之苦
- ├ 第三章 人道之苦
- ├ 第四章 人治之苦
- ├ 第五章 人情之苦
- └ 第六章 人所尊尚之苦
- 乙部 去国界合大地
- ├ 第一章 有国之害
- ├ 第二章 欲去国害必自弭兵破国界始
- ├ 第三章 初设公议政府为大同之始
- └ 第四章 立公政府以统各国为大同之中
- 丙部 去级界平民族
- 丁部 去种界同人类
- 戊部 去形界保独立
- ├ 第一章 妇女之苦总论
- ├ 第二章 论妇女之苦古今无救者
- ├ 第三章 女子最有功于人道
- ├ 第四章 论男女贵贱不在身体脑度
- ├ 第五章 原女子被屈之由,本于繁衍人类之不得已
- ├ 第六章 女为男私属,于是伸男抑女
- ├ 第七章 抑女有害于立国传种,宜解禁变法,升同男子,乃合公理而益人种
- ├ 第八章 女子升平独立之制
- └ 第九章 男女听立交好之约,量定限期,不得为夫妇
- 己部 去家界为天民
- ├ 第一章 总论
- ├ 第二章 人本院
- ├ 第三章 育婴院
- ├ 第四章 小学院
- ├ 第五章 中学院
- ├ 第六章 大学院
- ├ 第七章 恤贫院
- ├ 第八章 医疾院
- ├ 第九章 养老院
- └ 第十章 考终院
- 庚部 去产界公生业
- ├ 第一章 农不行大同则不能均产而有饥民
- ├ 第二章 工不行大同则工党业主相争,将成国乱
- ├ 第三章 商不行大同则人种生诈性而多余货以殄物
- ├ 第四章 独农与公农之比
- ├ 第五章 独商与公商之比
- ├ 第六章 独工与公工之比
- ├ 第七章 公农
- ├ 第八章 公工
- ├ 第九章 公商
- └ 第十章 总论欲行农工商之大同则在明男女人权始
- 辛部 去乱界治太平
- ├ 第一章 分地为百度
- ├ 第二章 全地通同
- ├ 第三章 地方分治以度为界
- ├ 第四章 全地大同公政府政体
- ├ 第五章 各度政府政体
- ├ 第六章 公通
- ├ 第七章 公辟
- ├ 第八章 地方自治
- ├ 第九章 公金行
- ├ 第十章 竞美
- ├ 第十一章 奖智
- ├ 第十二章 奖仁
- ├ 第十三章 学校
- ├ 第十四章 刑措
- └ 第十五章 四禁
- 壬部 去类界爱众生
- 癸部 去苦界至极乐
- ├ 第一章 治教以去苦求乐
- └ 第二章 居处、舟车、饮食、衣服及其他之乐
『大同书』第三章 初设公议政府为大同之始
- 本章共 1.81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5-06
一、各国力量同等,体制自同等,则联邦政府之体,不设总统,但设议员,故不可谓之公政府,但谓之公议政府。且各国主权甚大,公政府不过为遣使常驻常议之体,体稍近瑞士,不能如美也,地隔甚远,又不如瑞士也。
一、公议政府执政议事者,其始必从各国选派,或每国一人,或每国数人,或视国之大小为派人之多少如德制。然恐大国益强,此制或未能行也,此为第二三等国言也。
一、各国主权甚大,公政府不能设总统,并不能立总理;但立议长,于派遣各员中公举为之,以举者多数充选,如联军之有统帅也。然议长并无权,不过处众人之中,凡两议人相等者,多一人之数以决所从耳。自尔之后,公政府体裁坚定,孔子曰:“见群龙无首,吉。”“乾元用九,天下治也。”
公议政府专议万国交通之大同 公议政府当各国主权甚大之时,则专议各国交通之大纲;其余政事皆听本国之自主,略如德国之各邦万国交通同一之议。
第一,议定各国公律。凡国与国之交,各国人民与各国人民之交,因今国际公法而确定之,务求精详,一以公平为宗旨。各议员随时提议,由各国认可,施行全地焉。
第二,各国有交涉之事,按公法而判决之,议员公议,从其多数。既公议定后,各国不得不从。
第三,凡关税之出入,当渐求其平,不得限制他国及以一国垄断。
第四,各国度量衡之名称、长短、大小、轻重当力求划一,以免参差而烦计算以损人脑。
第五,各国语言文字,当力求新法,务令划一,以便交通,以免全世界无量学者兼学无用之各国语言文字,费岁月而损脑筋。若定为一,增人有用之年岁,公益之学问,其益无穷。夫语言文字出于人为耳,无体不可,但取易简,便于交通者足矣,非如数学、律学、哲学之有一定而人所必须也,故以删汰其繁而劣者,同定于一为要义。但各国并立,国界未除,则各国教育,当存其本国语言文字,以教其爱国心为立国之根本也。故一时虑未能废去,但当定一万国通行之语言文字,令全地各国人人皆学此一种以为交通,则人人但学本国语言文字及全地通行语言文字二种而已,可省无限之岁月,可养无限之脑力,以从事于其他有用之学矣,所谓“不作无益害有益”也。且移无用之岁年为有用之岁年,移空费之脑力为实益之脑力,合世界人计之,其余剩年月脑力,巧历不能算其数;以为非常之学思,创非常之器艺,其文明进化之急,岂可量哉!及国界已除、种界已除后,乃并本国、本种之语言而并舍之,其文字则留为博古者之用,如今之希腊、拉丁文及古文篆隶、印之霸厘及山士诰烈可也。中国文乃有韵味者,不易去也。
第六,各国有不公不平不文明之举动,公议院得移书责之,令其更改。
第七,各国有大破坏文明及公共之安乐,背万国之公法者,公议院得以公调合各国之兵弹禁之。若仍不从,则同攻伐其国土,改易其政府。
第八,公议政府有预算之赀,当由各国公力供给,各国当依岁定之数拨给之。
第九,公议政府当有公地,其人民来住公地者,许脱其国籍,准其为世界公政府之人民。
第十,各小国有愿归公议政府保护者,其土地人民皆归公议政府派人立小政府。
第十一,各国瓯脱之地,皆归公政府派人管理。
第十二,大地之海,除各国三十里海界外,皆归公政府管理,其海作为公政府之地。凡未辟之岛皆为公地,居者即为公民。其渔于海者,其舟之自此诣彼经过公海者,皆纳税焉。
第十三,各国所举公议员每岁一易,惟不得名大臣,以其入公政府时即脱本国之管辖。盖虽某国之人为某国所遣而实图全地之益也,与国会议员之举于其乡而不受其乡之责任同也。此义于今君主国暂未能行,惟民国既多,行之渐众则必行。
第十四,各国公议员可留于公地为公民,或复其本国,皆听其自由。
第十五,海既为公地,公议政府得为海军六舰,分出各国,以备弹压各国争战,若有敢迎拒者,即为与全地万国作公敌也,公政府得破其国取其地以为公地,取其民以为公民。其海舰、海军之数,随时议增。
第十六,公议政府以弭各国兵争为宗旨,各国现有兵数、军械及械厂、战舰,皆应报告公政府。除其国必应自保外,有议增者,公议政府得干预之,太多者得禁止之,并岁议减兵之法。其两国交界,彼此重兵严防者,公政府既有公地公民,当练公兵代为镇守两界之间,以免两国之互严防争,则兵数可以日减矣。
第十七,各国属地自治之区有愿投归公政府者,即作为公地,归公议政府派小政府统辖。
第十八,公地之民,不论何种何国,一律平等。
第十九,各国不得别偕结约及秘密条约。
第二十,各国人民听其意入各国籍,不得以民族之殊限制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