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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条约』东南保护约款
- 本章共 497 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一九○○年七月,光绪二十六年
六月,上海。
一、上海道台余,现奉南洋大臣刘、两湖督宪张电示,与各国驻沪领事官会商办法,上海租界归各国公同保护,长江及苏、杭内地均归各省督抚保护,两不相扰,以保全中外商民人民产业为主。
二、上海租界公同保护章程,已另立条款。
三、长江及苏、杭内地各国商民教士产业均归南洋大臣刘、两湖督宪张允认切实保护,现已出示禁止谣言,严拿匪徒。
四、长江内地中国兵力已足使地方安静,各口岸已有各国兵轮者仍照常停泊,惟须将来水手等人等,不可登岸。
五、各国以后如不待中国督抚商允,竟至多派兵轮驶入长江等处,以致百姓怀疑,借端起衅,毁坏洋商教士生命产业,事后中国不认赔偿。
六、吴淞及长江各炮台,各国兵轮切不可近台停泊,及紧对炮台之处。兵轮水手亦不可在炮台附近地方操练,彼此免致误犯。
七、上海制造局火药局一带各国允兵轮勿往游弋停泊,及派洋兵巡捕前往,以期各不相扰。此局军火专为防剿长江内地土匪,保护中外商民之用,设有督抚提用,各国毋庸惊疑。
八、内地如有各国洋教士及游历各洋人,遇偏僻未经设防地方,切勿冒险前往。
九、凡租界内一切设法防护之事,均须安静办理,切勿张皇,以摇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