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尼布楚条约
- 布连斯奇界约
- 恰克图界约
- 阿巴哈依图界约
- 色楞额界约
- 恰克图市约
- 南京条约
- 虎门条约
- 望厦条约
- 黄埔条约
- 上海租地章程
-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 琉美修好条约
- 瑷珲条约
- 中俄天津条约
- 中美天津条约
- 中英天津条约
- 中法天津条约
- 琉兰修好条约
- 中英北京条约
- 中法北京条约
- 中俄北京条约
- 中德通商条约
-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 中日修好条规
- 中日北京专条
- 库页岛千岛群岛交换条约
- 伊犁条约
-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 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 中英缅甸条款
-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 中英藏印条约
- 中英藏印续约
- 马关条约
- 辽南条约
- 中俄密约
- 胶澳租界条约
- 旅大租地条约
-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 中法互定广州湾租界条约
- 东南保护约款
- 辛丑条约
- 交收东三省条约
- 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 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 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 中英禁烟条件
- 满洲里界约
- 各国禁烟公约
- 中婆移民协定
- 中日盟约
- 中日民四条约
- 日、满、华共同宣言
- 开罗宣言
- 波茨坦公告
- 中华民国暹罗王国友好条约
-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中国近代条约』中日北京专条
- 本章共 803 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证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会议凭单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
为会议凭单事: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也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