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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文集
禁隐蔽人户等第敕
禁隐蔽人户等第敕
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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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以后,不得更然。如有嘱请者,所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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