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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十二世著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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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顔師古《漢書·藝文志》注言《漢著記》“若今之起居注”。宋王應麟《玉海》言《漢著記》即漢之起居注。然則漢十二世著紀,殆即漢十二代之起居注乎?是起居注之最古者,不可以不考。

《漢書·五行志》:“凡《漢著紀》,十二世,二百一十二年。”《藝文志》:“《漢著記》百九十卷。”《藝文志》之《漢著記》,蓋即爲《五行志》之《漢著紀》。紀記音同,古嘗通用。《律曆志》:光武皇帝著紀。《後漢書·馬嚴傳》,作《建武注記》。可證著注亦音同,古嘗通用。凡《漢書》皆作著,《後漢書》皆作注,如《漢書·律曆志》、《五行志》之著紀,《藝文志》、《谷永傳》之著記,《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則作注紀,《馬嚴傳》則作注記,可證,然則著紀即著記,亦即注記,明矣。

《漢著記》百九十卷,蓋爲編年體,故《藝文志》於《漢著記》前列《太古以來年紀》二篇,後列《漢大年紀》五篇,可證也,《律曆志》引《漢著紀》,皆有年數,如:

《漢高祖皇帝著紀》,高帝即位十二年。

《惠帝著紀》,即位七年。

《高帝著紀》,即位八年。

《文帝著紀》,即位二十三年。

《景帝著紀》,即位十六年。

《武帝著紀》,即位五十四年。

《昭帝著紀》,即位十三年。

《宣帝著紀》,即位二十五年。

《元帝著紀》,即位十六年。

《成帝著紀》,即位二十六年。

《哀帝著紀》,即位六年。

《平帝著紀》,即位五年。

上引著紀十二世,二百一十一年,與《漢書》本紀十二世年數相同,《五行志》作二百一十二年,蓋誤增一年,此偶爾出入,無損大體,而《漢著記》之爲編年體,則更彰彰明甚矣。

近代起居注,皆爲編年體,著記既爲編年體,則與近代起居注無異,證之兩《漢書》,其事更明。《後漢書·皇后紀》,“劉毅謂:古之帝王,左右置史,漢之舊典,世有注記”。《漢書·谷永傳》言:“八世著記。”《五行志》言:“十二世著紀。”《律曆志》則十二世之外,又增“《孺子著紀》,新都侯王莽居攝三年”,又“王莽居攝,盜竊帝位,號曰新室……《著紀》,盜位十四年;更始帝……《著紀》即位二年……《光武皇帝著紀》,即位三十三年。”成帝時上封事所見著記,自高祖至元帝,凡八代,故曰八世著記。《五行志》之漢十二著紀,及《律曆志》所引漢十二世著紀,皆即《藝文志》之《漢著記》。《藝文志》本於劉歆《七略》,《律曆志》本於劉歆《三統曆譜》,劉歆在王莽篡位後爲國師,故所見著紀至哀平而止,凡十二世。《律曆志》孺子至光武皇帝著紀,蓋爲班固所增。《後漢書·馬嚴傳》:顯宗召見嚴,詔與校書郎杜撫、班固等雜定《建武注記》。建武爲光武年號,則光武皇帝著紀,且爲班固等所定矣。夫著紀既非一時一人所成,世世相承,各有注紀,則顔師古所謂若今之起居注,王應麟所謂即漢之起居注,似斷然可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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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漢著記》非起居注,西漢自有起居注。《隋書·經籍志》謂“漢武有禁中起居注”,此其證也。案:漢武禁中起居注,係僞書,余别有《漢起居注考》,兹不具論。

或曰:《藝文志》之《漢著記》,與《律曆志》、《五行志》之《著紀》,決非一書,著紀云者,著録於本紀之謂,蓋即指《史記》、《漢書》之本紀而言。余謂不然。《漢書·律曆志》,世經之例,春秋時則引《春秋》;戰國時則引《魯世家》;秦昭王至二世皇帝,則引《秦本紀》;漢則引《漢著紀》,著紀與本紀對立,其非本紀明甚。《五行志》、《谷永傳》,《著紀》皆與《春秋》對立,則《著紀》自有一書,其非著録於本紀之謂,又明矣。

《五行志》之漢十二世著記,即《藝文志》之《漢著記》百九十卷,蓋無疑義。惟著記即起居注,余亦尚有疑焉,《隋書·經籍志》天文類,《太史注記》六卷,《唐書·曆志》:《大衍·中氣議》曰“較前代史官注記”,《合朔議》曰“本史官候簿……考漢元光以來史官注記,日食有加時者三十七事”。唐張説《古今注記》序謂:“注記之書實欽天授時之樞要。”漢荀悦亦云:“天人之應,所由來漸矣,故履霜堅冰,非一時也,仲尼之禱,非一朝也。且日食行事,或稠或曠,一年二交,非其常也。《洪範傳》云:六沴作見若是,王都未見之,無聞焉耳,官修其方,而先王之禮,保章視 ,安宅叙降,必書雲物,爲備故也。太史上事無隱焉,勿寢可也(《申鑒·時事篇》)。”據此,則太史注記,間有記天人相應之事者。太史爲天官,若專記天變,則入天文類,《漢著記》蓋亦太史所著,兼記天人相應之事,故卷數繁多,而入於春秋類。兹將《五行志》所引漢十二世著紀,與夫《漢書》十二世本紀對照,則知著紀與本紀,體例大不相同。

《漢書》本紀 《漢著紀》
 高帝三年冬十月,甲戍,晦,日有食之。  高帝三年十月,甲戌,晦,日有食之,在斗二十度,燕地也。後二年,燕王臧荼反誅,立盧綰爲燕王,後又反敗(《漢書·五行志》引《漢著紀》,下同)。
 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  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在虚三度,齊地也。後二年,齊王韓信徙爲楚王,明年,廢爲列侯,後又反誅。
 九年夏六月,乙未,晦,日有食之。  九年六月,乙未,晦,日有食之,既,在張十三度。
 惠帝七年春正月,辛丑,朔,日有食之。  惠帝七年,正月,辛丑,朔,日有食之。在危十三度。谷永以爲歲首正月朔日,是爲三朝,尊者惡之。
 夏五月,丁卯,日有食之,既。  五月,丁卯,先晦一日,日有食之,幾盡,在七星初。劉向以爲五月微陰始起。而犯至陽,其占重至。其八月,宫車晏駕,有吕氏詐置嗣君之害,《京房易傳》曰:凡日食不以晦朔者,名曰薄,人君誅將不以理,或賊臣將暴起,日月雖不同,宿陰氣盛,薄日光也。
 高后二年,夏六月,丙戌,晦,日有食之。  高后二年六月,丙戍,晦,日有食之。
 七年,春正月,己丑,晦,日有食之,既。  七年正月,己丑,晦,日有食之,既,在營室九度,爲宫室中。時高后惡之曰:“此爲我也。”明年應。
 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  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在婺女一度。
 三年十月,丁酉,晦,日有食之。  三年十月,丁酉,晦,日有食之。在斗二十三度。
 十一月,丁卯,晦,日有食之。  十一月,丁卯,晦,日有食之,在虚八度。
 後四年,夏四月,丙寅,晦,日有食之。  後四年,夏四月,丙辰,晦,日有食之,在東井十三度。
 後七年,正月,無。  後七年,正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景帝三年,二月,壬子,晦,日有食之。  景帝三年,二月,壬午,晦,日有食之,在胃二度。
 四年十月,戊戌,晦,日有食之。  四年十月,無。
 七年冬十一月,庚寅,晦,日有食之。  七年十一月,庚寅,晦,日有食之,在虚九度。
 中元年十二月,無。  中元年十二月,甲寅,晦,日有食之。
 中二年九月,甲戌,晦,日有食之。  中二年九月,甲戌,晦,日有食之。
 中三年九月,戊戌,晦,日有食之。  中三年九月,戊戌,晦,日有食之,幾盡,在尾九度。
 中四年十月,戊午,日有食之。  中四年十月,無。
 中六年秋七月,辛亥,晦,日有食之。  中六年七月,辛亥,晦,日有食之,在軫七度。
 後元年秋七月,乙己,晦,日有食之。  後元年七月,丁己,先晦一日,日有食之,在翼十七度。
 武帝建元二年二月,丙戌,朔,日有食之。  武帝建元二年二月,丙戌朔,日有食之,在奎十四度。劉向以爲奎爲卑賤婦人,後有衛皇后自至微興,卒有不終之害。
 三年九月,丙子,晦,日有食之。  三年九月,丙子,晦,日有食之,在尾二度。
 五年春正月,無。  五年正月,己巳,朔,日有食之。
 元光元年二月,無。  元光元年二月,丙辰,晦,日有食之。
 七月癸未,日有食之。  七月癸未,先晦一日,日有食之,在翼八度。劉向以爲前年高園便殿災,與春秋御廩災後日食於翼、軫同,其占,内有女變,外爲諸侯。其後陳皇后廢,江都、淮南、衡山王謀反,誅。日中時食從東北,過半,晡時復。
 元朔二年三月,乙亥,晦,日有食之。  元朔二年二月,乙巳,晦,日有食之,在胃三度。
 六年十一月,無。  六年十一月,癸丑,晦,日有食之。
 元狩元年五月,乙巳,晦,日有食之。  元狩元年五月,乙巳,晦,日有食之,在柳六度。《京房易傳》推以爲,是時日食從旁右,法曰君失臣。明年,丞相公孫弘薨。日食從旁左者,亦君失臣,從上者,臣失君,從下者,君失民。
 元鼎五年夏四月,丁丑,晦,日有食之。  元鼎五年四月,丁丑,晦,日有食之,在東井二十三度。
 元封四年六月,無。  元封四年六月,己酉,朔,日有食之。
 太始元年正月,無。  太始元年正月,乙巳,晦,日有食之。
 四年冬十月,甲寅,晦,日有食之。  四年十月,甲寅,晦,日有食之,在斗十九度。
 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晦,日有食之。  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晦,日有食之,不盡如鈎,在亢二度。晡時,食從西北日下,晡時復。
 昭帝始元三年十一月,壬辰,朔,日有食之。  昭帝始元三年十一月,壬辰,朔,日有食之,在斗九度,燕地也,後四年,燕剌王謀反,誅。
 元鳳元年秋七月,己亥,晦,日有食之,既。  元鳳元年七月,己亥,晦,日有食之,幾盡,在張十二度。劉向以爲己亥而既,其占重。後六年,宫車晏駕,卒以亡嗣。
 宣帝地節元年十二月,癸亥,晦,日有食之。  宣帝地節元年十二月,癸亥,晦,日有食之,在營室十五度。
 五鳳元年十二月,乙酉,朔,日有食之。  五鳳元年十二月,乙酉,朔,日有食之,在婺女十度。
 四年夏四月,辛丑,晦,日有食之。  四年四月,辛丑,朔,日有食之,在畢十九度。是爲正月朔慝未作,左氏以爲重異。
 元帝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日有食之。  元年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日有食之,在婁八度。
 四年夏六月,戊寅,晦,日有食之。  四年六月,戊寅,晦,日有食之,在張七度。
 建昭五年夏六月,壬申,晦,日有食之。  建昭五年六月,壬申,晦,日有食之,不盡如鈎,因入。
 成帝建始三年冬十二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夜,地震未央宫殿中。  成帝建始三年十二月,戊申,朔,日有食之。其夜,未央殿中地震。谷永對曰:日食婺女九度,占在皇后,地震蕭牆之内,咎在貴妾。二者俱發,明同事異人,共掩制陽,將害繼嗣也。亶日食,則妾不見;亶地震,則后不見。異日而發,則似殊事,亡故動變,則恐不知。是月,后妾當有失節之郵,故天因此兩見其變。若曰違失婦道,隔遠衆妾,妨絶繼嗣者,此二人也。杜欽對亦曰:日以戊申食,時加未,戊未,土也,中宫之部;其夜,殿中地震,此必適妾將有争寵相害而爲患者。人事失於下,變象見於上,能應之司德,則咎異消,忽而不戒,則禍敗至。應之,非誠不立,非信不行。
 河平元年夏四月,己亥,晦,日有食之。既。  河平元年四月,己亥,晦,日有食之,不盡如鈎,在東井六度。劉向對曰:四月交於五月,月同孝惠,日同孝昭,東井,京師也。且既,其占恐害繼嗣,日蚤食時從西南起。
 三年秋八月,乙卯,晦,日有食之。  三年八月,乙卯,晦,日有食之,在房。
 四年三月,癸丑,朔,日有食之。  四年三月,癸丑,朔,日有食之,在昂。
 陽朔元年二月,丁未,晦,日有食之。  陽朔元年二月,丁未,晦,日有食之,在胃。
 永始元年九月,無。  永始元年九月,丁己,晦,日有食之。谷永以《京房易占》對曰:元年九月日食,酒亡節之所致也。獨使京師知之,四國不見者,若曰湛湎於酒,君臣不别,禍在内也。
 二年二月,乙酉,晦,日有食之。  二年二月,乙酉,晦,日有食之,谷永以《京房易占》對曰:今年二月日食,賦斂不得度,民愁怨之所致也,所以使四方皆見、京師陰蔽者,若曰:人君好治宫室,大營墳墓,賦斂兹重,而百姓屈竭,禍在外也。
 三年正月,己卯,晦,日有食之。  三年正月,己卯,晦,日有食之。
 四年秋七月,辛未,晦,日有食之。  四年七月,辛未,晦,日有食之。
 元延元年正月,己亥,朔,日有食之。  元延元年正月,己亥,朔,日有食之。
 哀帝元壽元年春正月,辛丑,朔,日有食之。  哀帝元壽元年正月,辛丑,朔,日有食之,不盡如鈎,在營室十度。與惠帝七年同日。
 二年夏四月,壬辰,晦,日有食之。  二年三月,壬辰,晦,日有食之。
 平帝元始元年夏五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平帝元始元年五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在東井。
 二年九月,戊申,晦,日有食之。  二年九月,戊申,晦,日有食之,既。
 凡《漢書》本紀十二世二百一十一年,日食四十八(《漢著紀》有而本紀無者八。本紀有而《漢著紀》無者,二)。朔十晦三十五,不書朔晦三。  凡《漢著紀》十二世二百一十二年,日食五十三,朔十四,晦三十六,先晦一日三。(案今本《五行志》日食五十四,晦三十七,先晦一日三。)

上所引《漢著紀》,其書日食次數與其狀況,皆較《漢書》本紀爲詳;而引人事爲占驗,則天文家“觀乎天文以察時變”之正職。《藝文志》云:“天文者,序二十八宿,步五星日月以紀吉凶之象,聖王所以參政也。”太史爲天文專官,明天人相應之學,世世相傳。各有記載,皆詳察天象,默參人事,廣採衆説,以成一家之言,故凡京房、劉向、谷永、杜欽之説,隨世所見,兼收並蓄,以充實其書。所謂《太史注記》,不外乎此。《五行志》所引《漢著紀》,正屬此類(案《五行志》所引《漢著紀》,如高帝三年十月、十一月,兩次日食所舉燕地、齊地人事應驗,不標舉名氏者,蓋係太史所記,其他標舉劉向、谷永等説,或爲《著紀》所採原文,或係班固撰《五行志》時所加,則不能别矣)。惟專採日食一端,其他天變人事,交相附會,《著紀》所載,必尚繁多。谷永言“建始元年以來二十載間,羣災大異交錯鋒起,多於《春秋》所書八世著記”(《漢書·谷永傳》)。可見《著記》所包,尚有其他羣災大異。舉凡《漢書·五行志》之所陳,及《律曆志》、《天文志》之所載,凡屬太史之所觀察占驗,莫不分别年月詳爲著記,故《著記》一書,爲天人相應之史,決非起居注專詳人事可比。劉歆以《漢著記》列於《春秋》家,正猶以《災異孟氏京房》六十六篇、《雜災異》三十五篇列於《易》家。劉向《五行傳記》十一卷,許商《五行傳記》一篇列於《尚書》家,蓋漢之儒者,最重天人相應之學也。

劉歆著《七略》及《三統曆譜》所見《漢著記》百九十卷,以《藝文志》之例言之,此百九十卷,既非班固所入,尚沿《七略》舊文,當然僅有十二世,而《律曆志》則雖本《三統曆譜》,然自孺子以至《光武著紀》,顯爲班固所增入,而《光武注記》,且爲馬嚴、杜撫、班固等雜定,則十二世著記,亦必世有參定之人,故於太史所記之外,間有儒家天人相應之學説參錯乎其中,此亦勢所必至者也。

或又曰,顔師古注《漢書》,謂《漢著記》若今之起居注,疑師古親見其書,否則師古何以漫相比擬?觀師古所注,有引《漢注》二事,疑《漢注》即《漢著紀》,兹列其證如下:

《宣帝紀》“黄龍元年”,師古曰:《漢注》云此年二月,黄龍見廣漢郡,故改年。《平帝紀》“冬十二月丙午,帝崩於未央宫”,師古曰:《漢注》云帝春秋益壯,以母衛太后故怨不悦,莽自知益疎,篡弑之謀由是生,因到臘日,上椒酒,置藥酒中,故翟義移書云:莽鴆殺孝平皇帝。

《漢注》一書不特師古見之,晉臣瓚、晉灼等注《漢書》亦已引及。

《高后紀》“立孝惠後宫子强爲淮陽王”,晉灼曰:《漢注》名長。《兒寬傳》“補廷尉文學卒史”,臣瓚曰:《漢注》卒史秩六百石。

《漢注》疑爲《漢注記》之省文,《注記》即《著記》,師古親見其書,故得以今之起居注相比擬,不得以後世《太史注記》偏言天文以察時變而疑其非起居注也。余謂師古以起居注比擬《漢著記》者,蓋以劉毅言漢之舊典世有注記,而馬嚴、班固等雜定《建武注記》,其後明帝、靈帝等各有起居注,遂以爲注記即起居注,故解《著記》亦以此比擬耳。至於《漢注》,《漢書·藝文志》、《隋書·經籍志》皆無其書,若即爲《漢著記》,師古何以不標人所習見尊視之名,而反省變其名爲《漢注》,恐無此理。竊謂《漢注》一書,蓋爲《漢書》舊注。漢應劭《風俗通義·聲音篇》,引《漢書》舊注云:“菰,吹鞭也。菰者,撫也,言其節憮威儀。”又“荻,筩也,言其聲音荻荻,名自定也。”又省稱《漢舊注》。《史記·高祖本紀》,“其以沛爲朕湯沐邑”,集解引《風俗通義》曰:《漢舊注》:沛人語初發聲皆言其其者,楚言也。高祖始登位,教令言:“其後以爲常耳。”晉灼、臣瓚及師古所引《漢注》,蓋爲《舊漢注》之省稱。其文皆爲注釋體制,似非史文;即或爲史,蓋亦爲後漢或魏晉人所作,屬於雜史,與漢伏無忌《古今注》同類。《後漢書·伏湛傳》:“子無忌,採古今删著事要,號曰伏侯注”,章懷注云:其書,上自黄帝,下盡漢質帝。清馬國翰輯其佚文,謂其書多言符瑞災異。《漢注》一書,或與此同,則轉與《漢著記》言災異者相近,決非起居注所得比擬也。《續漢書·百官志》:太史令掌天時星曆,凡國有瑞應災異掌記之。則《著記》一書,於災異外,又必記有瑞應之事,與《古今注》同,而太史掌記,又得一明證矣。

 

 

(原載《國立北京大學國學季刊》

第二卷第三號,一九三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