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教士官者,曰士官学校,曰户山学校。明治元年七月,始设兵学校,后改兵学寮。六年十月,设士官学校。七年一月,设户山学校。至八年五月,废兵学寮,改士官、户山学校隶于陆军省。别有幼年学校,后并士官学校,为幼年生徒。皆以少将一人为学校长。又置佐、尉官并大小教官,分司教职。士官生徒兼用华土族、平民,先呈誓愿书、履历书,并有保人。入校之初,问其年,十五岁以上、廿五岁以下。验其身,强弱何如。考其材能,曾读书否、能作文否通算数否。合格乃选取之入校,分部学习。随入校之年分深浅、学术精粗而分之。
其幼年生徒所习学科,曰佛学、分翻译、地理、作文、历史、正字、法文典、书法、读法八目。曰汉学、分讲解、作文二目。曰数学,分数、代数、几何三目。术科曰体操。即运动身体。
第三部生徒所习学科,曰数学、几何学、理学、化学、地学、画学、图学、佛语学。术科曰新式生兵学、撤兵学、射的、谓立的以枪铳射之,以验其准否。体操、乘马、步兵内务书、摘讲。新式步兵、摘讲。操典生兵。摘讲。
第二部生徒所习,其特科并步、骑兵科之学科,曰理学、化学、图学、画学、佛语学、立体几何学、标高几何学、马学、地学、测量学、临时筑城学、炮兵学、兵学、地理图学、建筑图学。特科并骑兵科之术科,曰骑兵操典、步兵生兵学、小队学、乘马演习骑兵阵中轨典,讲义。骑兵内务书、讲义。骑兵操典、讲义。野营演习。六周时,每周为七日。
第一部生徒所习,其步、骑、炮、工兵科之学科:曰化学、理学、佛语学、画学、图学、重学、代数学、军人卫生学、地学、马学、法度给养学、军路学、射的学、兵学、筑永久城学、地理图学。炮、工兵科加课,曰炮兵学、二面几何学。
步骑兵科加课,曰筑城学、数学。其骑、炮、工兵科之术科,曰骑兵操典、乘马、小队学、大队学、骑艺、骑兵阵中轨典、讲义。骑兵内务书、野营演习。其步兵科之术科,曰新式步兵生兵学、半队学、中队学、实地演习轨典、野营演习。六周时。各分其等级,第其深浅而受业焉。学、术二科之分类,生徒受业随时不同,此特举其大纲耳。
凡在校中习业有程,起居有程,饮食有程,游息有程,不守规矩者有罚,自暴自弃者禁锢,情重者则除名焉。所受之业,教师为讲解,凡城垒建筑之法、地势测量之法、铳炮制造之法、队伍分合之法、步伐整齐之法、马骑控御之法、弹丸发送之法、图绘摹写之法、器用修理之法,皆绘以图,贴以说,说所未尽者,复分析其形,模造其体,捏纸、抟泥、刻木、镕蜡、铸铁,肖其形体而作之。昔,沈适使辽,以蜡、以木作地图,肖其山川高下、林野险夷之势。今西人学校多用此法。务使诸生徒心目了了,以尽其术。又于野营演习时召试之,以练其材,以观其能。
有考试之法,每月有小试,教师校其人之勤惰,业之进退,而定级。每半年有中试,校长出临每科,各以一教官参列其席。期年则大试,或陆军卿,或参谋部长,亲策问之。已满学期则大试。学期以六年卒业,士官学校现于十二年十月大试,分给卒业文凭。试而入选者,给以入选之文凭。校长以时简拔,以补充陆军各科将校下士官之阙乏,拔其尤者使留学泰西诸国,亦有别遣士官附居使馆,以时考究诸国兵制。或遇战事,则特遣使往观焉。户山学校大概同于士官学校,但其生徒采用常备,各队之士官及下士又不分炮、骑、工兵等科,而分生徒为士官、下士二种,所业术科较多于学科。
有教伍长者,曰教导团。明治二年,改兵学校为兵学寮,始设教导团。八月,废兵学寮,改隶于陆军省。为陆军下士生徒,即教以下士学术,生徒采用陆军诸卒,华士族、平民愿入学者亦考验而采用之。凡生徒,分为六科:曰步兵,曰骑兵,曰炮兵,曰工兵,曰辎重兵,曰各兵喇叭。别有军乐生徒。已卒业,分任各兵伍长,属常备队。各镇台诸卒在团卒业者,还旧镇台充下士补阙。近卫及队外生徒暨华士族、平民在团卒业者,分配之本籍镇台诸队充下士补阙,其下士任职中愿入士官生徒学校者,许其考试入学。在团修业时愿为士官生徒者,能立品勤学,经团长允许,亦可就试。
有教炮者,隶于东京炮兵工厂。初名炮兵本厂,明治十二年十月隶于东京炮兵工厂。分火工、木工、铳工、锻工、铸工,各为专门之业。火工学制大小炮之弹药及火具、火箭,铳工学锻铁炉、研制机整筒、嵌床制剑,木工学箧匠、车匠并杂事,锻工学锻铁炉、研镶嵌,铸工学摹形铸造。以数学、图画学、佛语学为学之兼业,以大小炮使用射的为术之兼业。
有教医者,曰军医学舍,专习军医,考其治疗之方、药剂之法、解剖之术。
有教马政者,曰军马局马医学舍。明治五年十月,始设马医学舍。十三年四月,改隶于病马厩。以蹄铁工生徒为专科,兼习饲秣之方、保育之事、治疗之法、解剖之术。
有教电信者,明治十三年始设,隶参谋本部。为电信生徒,考其替代之字、句读之法、传递之方。
是皆专设学舍以教人者。
其在近卫、各镇台之兵,各设操练场,每日伍长率其队伍,以时操练,犹有余暇,并及戏跃以壮其力。若投石、超距、蹴鞠、千秋之类。教习之外又有演习,由近卫镇台纠合其军管、师管之兵,谓之小演习。由监军部纠合二军管之常备、豫备军,并合近卫兵为师团、旅团之式,谓之大演习。择旷野适宜之地,先期派审查官,定时日、场地、屯所、方略,呈参谋本部长,部长绘其图,请旨裁夺,下师团长施行之。每为两军对敌之状,凡引军出军、侦探发哨、布阵施令、交战围困、追逐得胜,逮于撤队收军,其中粮饷之豫备、器物之分给、辎重之运输、医药之治疗、器械之修理,电信之交通,以及临时堡垒之营筑、桥梁之架设,皆一一与战时无异,事毕而还。演习之时所悉利弊,记之于册,详议而酌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