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第一章 总论
- └ 第一章 总 论
- 第二章 隋室兴亡
- ├ 第一节 文帝内治
- ├ 第二节 文帝外攘
- ├ 第三节 炀帝夺宗
- ├ 第四节 炀帝荒淫
- ├ 第五节 炀帝事四夷
- ├ 第六节 隋末之乱(上)
- └ 第七节 隋末之乱(下)
- 第三章 唐之初盛
- ├ 第一节 高祖、太宗之治
- ├ 第二节 唐初武功(一)
- ├ 第三节 唐初武功(二)
- ├ 第四节 唐初武功(三)
- ├ 第五节 唐初武功(四)
- ├ 第六节 唐初武功(五)
- └ 第七节 唐初武功(六)
- 第四章 武韦之乱
- ├ 第一节 高宗之立
- ├ 第二节 武后得政代唐
- ├ 第三节 武后政治
- ├ 第四节 高宗、武后时外患
- ├ 第五节 中宗复位
- ├ 第六节 韦后乱政
- └ 第七节 玄宗之立
- 第五章 开元天宝治乱
- ├ 第一节 玄宗政治
- ├ 第二节 开、天边事(一)
- ├ 第三节 开、天边事(二)
- ├ 第四节 开、天边事(三)
- ├ 第五节 开、天边事(四)
- ├ 第六节 开、天边事(五)
- ├ 第七节 安史之乱(上)
- └ 第八节 安史之乱(下)
- 第六章 安史乱后形势
- ├ 第一节 代宗之立
- ├ 第二节 吐蕃、回纥之患
- ├ 第三节 藩镇及内乱
- └ 第四节 代宗政治
- 第七章 德宗事迹
- ├ 第一节 德宗初政
- ├ 第二节 东方藩镇之变
- ├ 第三节 泾师之变
- ├ 第四节 兴元后藩镇起伏
- ├ 第五节 贞元后边患
- └ 第六节 贞元朝局
- 第八章 顺宪穆敬四朝事迹
- ├ 第一节 顺宗谋诛宦官
- ├ 第二节 宪宗时藩镇叛服
- ├ 第三节 元和朝局
- ├ 第四节 穆宗时藩镇叛服
- └ 第五节 穆、敬荒淫
- 第九章 文武宣三朝事迹
- ├ 第一节 甘露之变
- ├ 第二节 武、宣朝局
- ├ 第三节 文、武、宣三朝藩镇叛服
- ├ 第四节 回纥之亡
- └ 第五节 吐蕃衰乱
- 第十章 唐室乱亡上
- ├ 第一节 懿、僖荒淫
- ├ 第二节 中叶后南蛮之患
- ├ 第三节 懿、僖时之内乱(上)
- ├ 第四节 懿、僖时之内乱(中)
- ├ 第五节 懿、僖时之内乱(下)
- └ 第六节 僖宗再播迁
- 第十一章 唐室乱亡下
- ├ 第一节 昭宗征河东
- ├ 第二节 河东与、岐、华之争
- ├ 第三节 岐、汴之争
- ├ 第四节 梁太祖代唐
- ├ 第五节 唐末割据(上)
- └ 第六节 唐末割据(下)
- 第十二章 五代十国始末上
- ├ 第一节 梁、唐盛衰
- ├ 第二节 梁室之亡
- ├ 第三节 后唐庄宗乱政
- ├ 第四节 唐灭前蜀
- ├ 第五节 后唐庄宗之亡
- ├ 第六节 后唐明宗时内外形势
- └ 第七节 从荣、从厚败亡
- 第十三章 五代十国始末中
- ├ 第一节 唐、晋兴亡
- ├ 第二节 晋高祖时内外形势
- ├ 第三节 石晋之亡
- └ 第四节 契丹北去
- 第十四章 五代十国始末下
- ├ 第一节 郭威代汉
- ├ 第二节 南方诸国形势(上)
- ├ 第三节 南方诸国形势(中)
- ├ 第四节 南方诸国形势(下)
- ├ 第五节 周世宗征伐
- └ 第六节 宋平定海内
- 第十五章 唐中叶后四裔情形
- ├ 第一节 东北诸国
- ├ 第二节 南方诸国
- └ 第三节 西北诸国
- 第十六章 隋唐五代社会组织
- ├ 第一节 婚制
- ├ 第二节 族 制
- ├ 第三节 人 口
- ├ 第四节 人民移徙
- └ 第五节 风 俗
- 第十七章 隋唐五代社会等级
- ├ 第一节 门阀
- ├ 第二节 豪强、游侠
- └ 第三节 奴 婢
- 第十八章 隋唐五代人民生计
- ├ 第一节物价、工资、赀产
- ├ 第二节 地 权
- ├ 第三节 侈靡之俗
- └ 第四节 官私振贷
- 第十九章 隋唐五代时实业
- ├ 第一节 农业
- ├ 第二节 工 业
- ├ 第三节 商 业
- ├ 第四节 钱 币(上)
- └ 第五节 钱 币(下)
- 第二十章 隋唐五代人民生活
- ├ 第一节 饮食
- ├ 第二节 食储、漕运、籴粜
- ├ 第三节 服 饰
- ├ 第四节 宫 室
- ├ 第五节 葬 埋
- └ 第六节 交 通
- 第二十一章 隋唐五代政治制度
- ├ 第一节 政体
- ├ 第二节 封 建
- ├ 第三节 官 制(上)
- ├ 第四节 官 制(下)
- ├ 第五节 选 举(上)
- ├ 第六节 选 举(下)
- ├ 第七节 赋 税(上)
- ├ 第八节 赋 税(下)
- ├ 第九节 兵 制
- └ 第十节 刑 制
- 第二十二章 隋唐五代学术
- ├ 第一节 学校
- ├ 第二节 文 字
- ├ 第三节 儒、玄、佛思想转移
- ├ 第四节 史 学
- ├ 第五节 文学美术
- ├ 第六节 自然科学
- └ 第七节 经 籍
- 第二十三章 隋唐五代宗教
- ├ 第一节诸教情状
- ├ 第二节 限制宗教政令
- └ 第三节 杂迷信
『隋唐五代史』第四节 官私振贷
- 本章共 6.05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公家振恤,时愈晚则愈微,而出举兴生之事,顾日盛焉。《隋书·食货志》:开皇八年五月,高颎奏:诸州无课调处,及课州管户数少者,官人禄食,乘前已来,恒出随近之州。但判官本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请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税。帝从之。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取利,以给公用。至十四年六月,工部尚书、安平郡公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者,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惟利是求,烦扰百姓。败损风俗,莫斯之甚。于是奏皆给地以营农。回易取利,一皆禁止。《高祖纪》:开皇十四年六月,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不得治生,与人争利。《苏孝慈传》:先是以百寮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孝慈以为与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公卿以下,给职田各有差。《通鉴》亦云:诏公卿以下皆给职田。则所给似兼有廨田、职田二者。十七年十一月,诏在京及外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惟禁出举收利。魏孝文帝颁官禄,罢诸商人,见《两晋南北朝史》第二十章第三节。隋初公廨钱,必沿自周、齐。疑在魏世,官家之出举、兴生,亦未能全绝也。至唐世则更甚。
《新书·食货志》云: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贞观十二年(638年),罢之。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视防制而收其课,计官多少而给之。十五年(641年),复置。以诸司、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岁满受官。谏议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京七十余司,更一二岁,捉钱令史百余人。太学高第,诸州进士,拔十取五,犹有犯禁罹法者,况廛肆之人,苟得无耻?不可使其居职。太宗乃罢捉钱令史,复诏给百官俸。二十二年(648年),置京诸司公廨本钱,捉以令史、府史、胥士。永徽元年(650年),废之。以天下租脚直为京官俸料。其后又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寻颛以税钱给之。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公廨出举典史,有彻垣墉、鬻田宅以免责者。州县典史捉公廨本钱者,收利十之七。富户幸免徭役,贫者破产甚众。秘书少监崔沔请计户均出。每丁加升尺,所增盖少。流亡渐复,仓库充实,然后取于正赋,罢新加者。《通鉴》系开元六年(718年),云:唐初州县官俸,皆令富户掌钱,出息以给之。息至倍称,多破产者。秘书少监崔沔上言:请计州县官所得俸,于百姓常赋之外,微有所加以给之。从之。开元十年(722年),中书舍人张嘉贞又陈其不便。遂罢天下公廨本钱,复税户以给百官。籍内外职田,赋逃还户及贫民。十八年(730年),复给京官职田。州县籍一岁税钱为本,以高户捉之,月收赢以给外官。复置天下公廨本钱,收赢十之六。德宗时,祠祭、蕃夷赐宴别设,皆长安、万年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积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民间有不取本钱立虚契,子孙相承为之。尝有殴人破首,诣闲厩使纳利钱,受牒贷罪。御史中丞柳公绰奏诸主捉钱户府县得捕役,给牒者毁之。自是不得钱者不纳利矣。元和九年(814年),户部除陌钱每缗增垫五钱,四时给诸司、诸使之餐,置驱使官督之。御史一人,核其浸渔。起明年正月,收息五之一。号元和十年(815年)新收置公廨本钱。初捉钱者私增公廨本,以防耗失,而富人乘以为奸,可督者私之,外以逋官钱迫蹙闾里。民不堪其扰。御史中丞崔从奏增钱者不得逾官本。其后两省捉钱官给牒逐利,江淮之民,鬻茶盐以挠法。宰相李珏、杨嗣复奏堂厨食利钱扰民烦碎。于是罢堂厨捉钱官,置库量入计费。《志》所言唐代公家出举、兴生之事如此。其散见他处者:《旧书·玄宗纪》:开元二十六年正月。长安、万年两县,各与本钱一千贯,收利供驿。三月,河南、洛阳亦借本钱一千贯,收利充人吏课役。《代宗纪》:永泰元年三月,诏左仆射裴冕等十三人并集贤院待诏。上以勋臣罢节制者,京师无职事,乃合于禁门书院间,以文儒公卿宠之也。仍特给飧本钱三千贯。《穆宗纪》:元和十五年八月,赐教坊钱五千贯,充息利本钱。长庆三年十月,赐内园使公廨本钱一万贯,军器使三千贯。《懿宗纪》:咸通五年五月,以南蛮侵犯,湖南、桂州,是岭路系口,诸道兵马纲运,无不经过,顿递供承,动多差配,潭、桂两道,各赐钱三万贯,以助军钱,亦以充馆驿息利本钱。江陵、江西、鄂州三道,比于潭、桂,徭配稍简,令本道观察使详其闲剧,准此例兴置。《礼乐志》:永泰二年(766年),国子学成,贷钱一万贯,五分收钱,以供监官学生之费。《新书·宦者·鱼朝恩传》云:赐钱千万,取子钱供秩饭。其藉以供经费者,可谓广矣,而弊窦亦层见叠出。《旧书·沈传师传》:父既济,建中二年(781年)夏,敕中书门下两省分置待诏官三十员,以见官、前任及同正、试、摄九品以上,择文学、理道、韬钤、法度之深者为之。各准品秩给俸钱。廪饩、干力、什器、馆宇之设,以公钱为之本,收息以赡用。既济上疏论之曰:“置钱息利,是有司权宜,非陛下经理之法。今官三十员,皆给俸钱,干力及厨廪、厅宇,约计一月不减百万。以他司息利准之,当以钱二千万为之本。若均本配人,当复除
二百户,或许其入流。反覆计之,所损滋甚。当今关辅大病,皆为百司息钱。伤人破产,积于府县。实思改革,以正本源。”《新书·李德裕传》:始二省符江淮大贾使主堂厨食利,因是挟赀行天下,所至州镇为右客,富人倚以自高。德裕一切罢之。是内外交受其弊也。《忠义传》:王同皎孙潜,元和中,擢累将作监。监无公食,而息钱旧皆私有。至潜,取以具食。遂为故事。《杜兼传》:子中立,文宗时,拜司农卿。初度支度六宫飧钱移司农,司农季一出付吏。大吏尽举所给于人,权其子钱以给之。既不以时,黄门来督责、慢骂。中立取钱纳帑舍,率五日一出。吏不得为奸。后遂以为法。是官吏皆有因以自润者也,其弊可谓博矣。然民间事业,亦有籍置本以谋经费者。《苗晋卿传》:为魏郡太守。会入计,因上表请归乡里,出俸钱三万为乡学本,以教授子弟,是其事也。可见民间资本之乏矣。
惟其然,故私家亦竞事出举以求利。《隋书·秦王俊传》,言其镇并州时出钱求息,民吏苦之。《旧书·高季辅传》:季辅于太宗时上封事,言公主、勋贵,放息出举,追求什一。《杜亚传》:充东都留守,既病风,尚建利以固宠。奏请开苑内地为营田,以资军粮,减度支每年所给,从之。亚不躬亲部署,但委判官张荐、杨晪。苑内地堪耕食者,先为留司中官及军人等开垦已尽。亚计急,乃取军中杂钱,举息与畿内百姓。每至田收之际,多令军人车牛,散入村乡,收敛百姓所得菽粟将还。军民家略尽,无可输税。人多艰食。由是大致流散。《新书·徐有功传》:博州刺史琅邪王冲责息钱于贵乡,家奴督敛,与尉颜余庆相闻知。《通鉴》:后汉高祖乾祐元年(948年),蜀司空兼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张业,于私第置狱,系负债者或历年,至有庾死者。此等皆恃势放债者也。亦有恃势借债者。《旧书·高宗诸子传》:章怀太子子守礼,常带数千贯钱债。或谏之。守礼曰:“岂有天子兄没人葬?”《李晟传》:子惎,累官至右龙武大将军。沉湎酒色,恣为豪侈。积债至数千万。其子贷回鹘钱一万余贯不偿,为回鹘所诉。文宗怒,贬惎为定州司法参军。是其事矣。然恃势负债之人,亦自有能与之交涉者。《旧书·武宗纪》:会昌二年二月,中书奏“赴选官人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今年三铨,于前件州府得官者,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备两月加给料钱,至时折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带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从之。则清代所谓京债者,唐时已有之矣。《高瑀传》:大和初,忠武节度使王沛卒,物议以陈、许军四征有功,必自择帅。或以禁军之将得之。宰相裴度、韦处厚议:瑀深沈方雅,曾刺陈、蔡,人怀良政;又熟忠武军情,欲请用瑀。事未闻,陈、许表至,果请瑀为帅。乃授忠武节度使。自大历已来,节制除拜,多出禁军中尉。凡命一帅,必广输重赂。禁军将校当为帅者,自无家财,必取资于人,得镇之后,则膏血疲民以偿之。及瑀之拜,以内外公议,缙绅相庆曰:“韦公作相,债帅鲜矣。”此又武官之京债也。《后妃传》:穆宗贞献皇后萧氏,福建人。生文宗。后因乱去乡里,自入王邸,不通家问。别时父母已丧,有母弟一人。文宗诏闽、越连率于故里求访。有户部茶纲役人萧洪,自言有姊流落。估人赵缜,引洪见后姊徐国夫人女婿吕璋。夫人亦不能省认;俱见太后,呜咽不自胜。上以为复得元舅,遂拜河阳怀节度使。迁鄜坊。先是有自神策两军出为方镇者,军中多资行装,至镇三倍偿之。时有自左军出为鄘坊者,资钱未偿而卒于镇,乃征钱于洪。宰相李训,雅知洪诈称国舅,洪惧,请训兄仲京为鄜坊从事以弥缝之。洪恃与训交,不与所偿。又征于卒者之子。洪俾其子接诉于宰相,李训判绝之。左军中尉仇士良深衔之。时有闽人萧本者,复称太后弟。士良以本上闻,发洪诈假。自鄜坊追洪下狱,御史台按鞫,具服其伪,诏长流州,赐死于路。赵缜、吕璋亦从坐。军人放京债者之声势,可以想见。神策吏李昱假贷长安富人钱八千贯不偿,大贾贾陟负五坊息钱,钩考又得卢群逋券,事见第六章第六节。贞元时颁藏钱之禁,高赀大贾亦多倚左右军官
钱之名以拒,事见第十八章第四节。又可见军中出举,所及颇广,并不以本军为限也。
商人所畜,本多流通蕃息之财,兼事出举,势自甚便。刘从谏署贾人子为衙将,使行贾州县,而其人遂所在暴横,责子贷钱,以此也。回纥来者,亦多商人,故亦多事出举。《通鉴》:德宗贞元三年(787年),河、陇既没于吐蕃,自天宝已来,安西、北廷奏事及西域使人在长安者,归路既绝,人马皆仰给于鸿胪。礼宾委府县供之,于度支受直。度支不时付直。长安市肆,不胜其弊。李泌知胡客留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命检括胡客有田宅者停其给。凡得四千人。胡《注》曰:“举者,举贷以取倍称之利也。质者,以物质钱,计月而取其利也。”开成元年(836年),京兆府奏禁举取蕃客钱,以产业奴婢为质,见第十五章第一节。正指此辈。西域奉使,本多贾胡,即不尽然,而其同族既多此曹,自亦易与之合流。《新书·回鹘传》言其至中国常参以九姓胡,往往留京师至千人,居赀殖产甚厚,亦西胡,非北狄也。
《新书·薛仁贵传》:子讷,迁蓝田令。富人倪氏,讼息钱于肃政台。中丞来俊臣受赇,发义仓粟数千斛偿之。讷曰:“义仓本备水旱,安可绝众人之仰私一家?”报上不与。会俊臣得罪,亦止。讼息钱而判以义仓粟为偿,其事殊不可解。度其贷款必与地方公务有关涉也。《宋璟传》:京兆人权梁山谋逆,敕河南尹王怡驰传往按。牢械充满,久未决。乃命璟为京留守,复其狱。初梁山诡称婚集,多假贷,吏欲并坐贷人。璟曰:“婚礼借索大同,而狂谋率然,非所防億。使知而不假,是与为反。贷者弗知,何罪之云?”平纵数百人。假贷何必分向数百人,数百人何以能皆信之?其事亦殊不可解。梁山殆豪杰者流,贷与之人,实为所胁耳。《旧书·崔衍传》:继母李氏,不慈于衍,而衍事李氏益谨。李氏所生子邰,每多取子母钱,使其主以契书征负于衍,衍岁为偿之。故衍官至江州刺史,而妻子衣食无所余。邰之举取,习以为常,与之者盖专以此为业,所谓子钱家也?
借贷者不必皆相知,子钱家欲广其业,则必有物以为质。德宗征山东,括僦柜质钱,《通鉴》胡《注》曰:“民间以物质钱,异时赎出,于母钱之外,复还子钱,谓之僦柜。”建中三年(782年)。此即今之典肆。《五代史补》:慕容彦超被围,勉其麾下曰:“吾库中金银如山积。若全此城,尽以为赐。汝等勿患富贵。”有卒私言曰:“侍中银皆铁胎,得之何用?”诸军闻之,稍稍解体。高祖人,有司阅其库藏银,铁胎者果什七八。初彦超令人开质库,有以铁胎银质钱者,经年后,库吏始觉,言之。彦超初甚怒。顷之,谓吏曰:“此易致耳。汝宜伪窦库墙,凡金银器用暨缣帛等,速皆藏匿,仍乱撤其余,以为贼践。吾当擒此辈矣。”库吏如其教。彦超下令:“恐百姓疑彦超隐其物,宜令三月内各投状,明言质物色,自当陪偿之。”百姓以为然,投状相继。翼日,铁胎银主果出。于是擒之。置之深屋中,使教部曲辈昼夜造用广府库。此银是也。则官亦自设质库以牟利矣。
《全唐文》三载玄宗禁放重利诏曰:“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已后,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沈既济谓百万之息,当以钱二千万为之本,正系月息五分,此盖唐代宫中出举取息常率?不轻减以抑民间重利,反抑民间利率,使下于官,宁可得乎?月息五分,二十阅月即利侔于本,使再计息,盘剥未免过深,故子本相侔,即不许再计利息。《旧五代史·梁末帝纪》:贞明六年四月丁亥,制私放远年债负,生利过倍,自违格条。所在州县,不在更与征理之限。龙德元年五月丙戌,制公私债负纳利及倍已上者,不得利上生利。《唐明宗纪》:长兴元年(930年)圜丘赦制:应私债出利已经倍者,只许征本。已经两倍者,本利并放。《晋高祖纪》:天福六年(941年)赦诏:私下债负征利一倍者并放。数诏意旨相同,所谓格条,当出唐代也。
借债有约以他物为偿者。《新五代史·常思传》:广顺三年(953年),徙镇归德。居三年,来朝,又徙平卢。思因启曰:“臣居宋,宋民负臣丝息十万两,愿以券上进。”太祖颔之。即焚其券,诏宋州悉蠲除之。盖知其剥削之酷也。然计臣亦有以此为筹款之策者。《通鉴》: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年),孔谦贷民钱,使以贱价偿丝,屡檄州县督之。翰林学士承旨权知汴州卢质上言:“梁赵岩为租庸使,举贷诛敛,结怨于人。陛下革故鼎新,为人除害,而有司未改其所为,是赵岩复生也。今春霜害稼,茧丝甚薄,但输正税,犹惧流移,况益以称贷,人何以堪?”此等出举之法,疑民间旧有之,聚敛之臣乃从而效之,而贪残者亦行之一州也。
争名者于朝,争利者于市,而穷乡僻壤之民,殊有告贷无门之苦,则不得不如鱼之相濡以沫。《新书·循吏传》:韦宙,出为永州刺史。民贫无牛以力耕,宙为置社,二十家月会钱若干,探名得者先市牛。以是为准。久之,牛不乏。此深得教民相助之道。人孰能无缓急,穷僻之处,既为出举者所不顾,非其人能自相救恤,尚安得维持延续?其间睦姻任恤之行必甚多,特无闻于世,遂无传于后耳。语曰:“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如韦宙之所为,盖所谓利导之、整齐之者。《隋书·郎茂传》:迁民部侍郎。尚书右仆射苏威立条章,每岁责民间五品不逊。又为余粮簿,拟有无相赡。茂以为繁纡不急,皆奏罢之。夫民非不能为也,然不能承文教而为之。而为之强立条章,而责之以行,是与之争也。宜郎茂之弗听也。
公家救恤之政,后世已几绝迹,而惟借佛家稍存之。《旧书·武宗纪》:会昌五年十一月甲辰,敕悲田养病坊,僧尼还俗,无人主持,恐残疾无以取给。两京量给寺田振济,诸州府七顷至十顷,各于本管选耆寿一人句当,以充粥料。《新书·食货志》云:两京悲田养病坊给寺田十顷,诸州七顷,主以耆寿。是佛教未废时,悲田养病坊,固遍于两京及诸府州也。然其细已甚矣。《玄宗纪》: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是岁断京城乞儿。既断之,亦必有以活之,其亦如悲田坊之类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