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列表
- 第一编 欺昧
- ├ 富户重骗私债
- ├ 断客人失银
- ├ 女婿欺骗妻舅家财
- ├ 罗端欺死霸占
- └ 断妻给还原夫
- 第二编 人命
- ├ 设计断还二妇
- ├ 吴旺打死人命
- ├ 争水打伤父命
- ├ 累骗书客伤命
- ├ 断问驿卒偿命
- ├ 游旆谋毒三命
- └ 强僧杀人偷尸
- 第三编 谋害
- ├ 猿猴代主伸冤
- ├ 断拿乌七偿命
- ├ 木匠谋害二命
- ├ 井中究出两尸首
- └ 鳄渚究陈起谋命
- 第四编 劫盗
- ├ 问石拿取劫贼
- ├ 金簪究出劫财案
- ├ 双头鱼杀命
- └ 赌博谋杀童生
- 第五编 赖骗
- ├ 做柴混打害叔命
- ├ 争鹅判还乡人
- ├ 判人争盗茄子
- ├ 争子辨其真伪
- └ 骗马断还原主
- 第六编 伸冤
- ├ 水蛙为人鸣冤
- ├ 究辨女子之孕
- ├ 剖决寡妇生子
- ├ 前子代父报仇
- └ 捉拿“东风”伸冤
- 第七编 奸淫
- ├ 判问妖僧诳俗
- ├ 江头擒拿盗僧
- ├ 净寺救秀才
- └ 和尚术奸烈妇
- 第八编 霸占
- ├ 改契霸占田产
- ├ 兄弟争产讦告
- ├ 追究恶弟田产
- ├ 豪奴侵占主坟
- ├ 佃户争占耕牛
- └ 邻舍争占小驹
『郭公案』断拿乌七偿命
- 本章共 1.75 千字
- 最后修改于 2022-07-07
郭爷承杨大巡命查盘漳州,转府空闲无事。一日,在文案卷内揭出一张人命状辞,郭爷拿出细看:告状客人方文极,系徽州歙县人,告为追究父命事。
隆庆五年八月,父方烈揭银八十两,来建宁府前开店。十月,义男方兴来店,寂无人迹。访究四邻,皆言未到。兴归,身奔细察,依路有踪,惟到近府不见。切思清廉在上,道不拾遗;至仁之邦,路吞商旅,只得奔告爷台,乞究父冤。上告。
郭爷看罢状辞,即取状在手,出厅问书吏曰:“府前有一徽州方店,如今还在此间否?”书吏禀曰:“隆庆五年正月收拾回去,彼年十月有子来告状寻父,前阮爷见是无头公事,亦未与他对理。这几年他儿子亦未见来,只是他义男方兴,还在那店中卖些货。”郭爷正在答问之间,忽见七个乌鸦飞在厅上,连叫数声,望南而去。郭爷曰:“‘好怪哉!”心中自忖:“若谋死方文极者,莫非乌七乎?”遂唤两名捕盗施功、葛木上厅吩咐曰:“尔其与我不问城市、乡下,但有乌七,可拿来见我。”
葛木曰:“无牌难拿。”郭爷即标一牌,用了关防。两个捕盗走出府来,满城去寻乌七,寻了一日,并无形影。明日清早,二人出乡,穷土僻坞,俱去问过,亦无踪迹。看看日晚,来到瓯宁五都箬村地方,见一人往前跑走,施功问曰:“老官往何处去的?我是府里人,去箬村追钱粮,可带我去来。”那人曰:“此去箬村只一里路,乃是大路,公差只管缓行,我要去得紧。”
葛木曰:“老官甚事去紧?”其人曰:“我要去叫屠户杀猪就赶转,恐怕天黑,故此去得紧。”葛木曰:“屠户甚人?”其人曰:“乃洪乌七。”施功曰:“我正要去他家催粮。一同前去便是。”
三人趱行,不一时间,已到乌七家中。其人叫曰:“七官在家否?”乌七听得门外人叫,连忙出来。其人日:“劳七官明早我家来杀一小猪。”说罢就行。乌七送出,转来见两个差人在堂上坐。乌七问曰:“公差何来?”施功曰:“县中王爷唤你去对钱粮。”乌七曰:“我前日对完了。”施功曰:“金花借办,银子要紧,你且明早同我去对,不要去杀猪。”乌七曰:“便是称银付公差,代对也罢。”葛木权应曰:“天光又作计较。”乌七整酒相待,安歇。待至天明,复整早饭吃完,乌七兑出纹银三两,托葛木代对。施功取出郭爷牌票,对乌七说道:“我乃理刑厅差人,非是县差,尔可就要去见他。”乌七曰:“我与郭爷并无干系,何事勾我?”施功曰:“我亦不知,尔说明便是。”乌七闻得郭爷之事,只得取了些盘缠,同二差到府来见郭爷。葛木禀曰:“小的拿了三日,方才在箬村拿得乌七到了。”
郭爷曰:“带上来。”乌七跪在下面,郭爷曰:“尔便是乌七乎?”
乌七曰:“小的便是。”郭爷是他横眉蛇目、赤发,便知此人性恶,遂问曰:“隆庆五年八月所干之事,从实说来。”自古说,为人不作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乌七听得说八月所干之事,心便慌了,口中糊涂应曰:“老爷所问不知干什么事?”郭爷曰:“方文极八十两银子乃尔干去,又说甚事!”乌七曰:“小人山僻村严,朝夕只在田中,况小人所居之地又不通大路,有甚客人在此经过?”郭爷见他言语支吾,叫禁子取刑具过来,即将乌七双手拶起,连敲数百,亦不招认。复叫取短夹棍夹起,敲上三百。乌七见事是实,想难脱罪,只得招曰:“小人住在居箬村,大溪水通浦城。不合隆庆五年八月廿日晚,有客舡泊于岸下,内有方文极见舡舱狭隘上岸,小人店中借歇,秤银买酒,小人见财起心,遂用药酒毒死,弃尸溪中,取银入己。所供是实。”
郭爷见了招诉,大骂乌七:“你既谋了他银两,亦该埋葬他尸。有此残忍,天理何容?”遂出牌府前去叫方兴来证。方兴蒙提,即到衙内。郭爷曰:“此是杀你家主之人洪乌七。”方兴见了乌七,切齿咬牙,骂乌七曰:“千里做客,被尔谋死,恨不生啖尔肉!”郭爷曰:“今将乌七家产,悉断与尔变卖归去。尔不要瞒昧家中小主。”方兴曰:“小主人方烈在家读书,这店中财物尽是主人的,老主母一切委小的掌管,小人事同一体,何有瞒昧?”郭爷遂拘乌七族长到衙吩咐一番,叫将乌七家产尽行卖付与方兴,抵还前银。把乌七即上了长板。判曰:审得洪乌七箬村瞰溪开店,意贪水利。盖以舟客买货急迫,得以刁睽分文,此则蚊蚋之毒,害人尤小者也。夫何孤客借宿买酒,见财遂行毒药,褫其命而利其有?弃尸入水,情惨蔽天。若非旧卷现情,飞禽显异,则文极固作溪畔怨魂,而方烈遂成蓼莪酿恨。似此网漏之囚,合加大辟之典,家产给还原客,立案永儆凶残。